《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_云南公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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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1-24 作者admin 来源

云公发[2011]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各级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省公务员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创建学习型机关,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对公务员个人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脱产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学分制管理。

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作为对特定人员进行的专项培训,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总学分,其培训结果由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各级行政学院单独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能力、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学分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公共课程学分和专门业务培训学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公共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自身发展需要所选择的课程。

第七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每年及时公布当年公务员培训公共课程的必修、选修课程和其他培训项目及其学时和分值。专业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同时报送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学分。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原则上按参训天数设置学时及分值。1天设定为8个学时,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96个学时)、总学分不少于96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公共课程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24学分,专门业务培训学分不少于24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计算和登记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一)公务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云南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在职培训,培训方式主要以“云南人才培训网”(http://www.daodoc.com)为平台,开展网络在线学习。网站管理系统自动将每位公务员的学时及考核、考试情况登记到个人电子档案,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相应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二)参加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为相应的学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每年最高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四)经组织安排,在国内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折算为选修课学分,经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按照办班地点不同,在省内集中举办的培训班,每次最高不超过16学分;在省外集中举办的培训班,每次最高不超过24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建立“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进行宏观管理,并对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实现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通过“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可通过“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的整体情况,公务员本人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举办本系统的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参加上一级部门以及同级组织部门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须将培训计划和学时、学分设置等材料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所学的学时学分方可进入个人电子档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办本系统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以及跨部门跨系统的其他培训,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其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其他培训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果作为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和年度考核的依据,进入“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学习年度,每个学习年度即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考核年度。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记载上报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情况。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在每办完一期培训班后,应及时将公务员个人的学时学分情况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专门业务培训学时学分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定期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完成公务员年度培训情况,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在学时学分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违规登记结果,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由所在单位安排补训;单位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务员 学分制管理∆ 办法

通知

学分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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