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江苏省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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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至第二条 略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至第六 略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至第九条 略
第十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
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
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
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
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
排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
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
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 至第二十五条 略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
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
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
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
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至第三十三条 略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至第四十一条 略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
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 至第五十条 略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 至第五十三条 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至第五十五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