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_城市管理与公共政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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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

摘要: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收容制度正式告别历史。根据这一办法,只有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站才可实施救助。强调“自愿受助”,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

关键词:城市乞讨救助管理

救助代替收容,使城市里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强讨恶要现象突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明显增加,且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其中有的是职业乞讨人员,有的是为发家致富,有的是好逸恶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结成帮派、团伙,划地为界,争夺地盘,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一、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规政策存在的缺位和管理措施的不到位。《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然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却成了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政策救助的借口。由于现行法规政策存在缺位和管理措施的不到位,无形中助长了职业乞讨人员的公开行乞。

(二)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通过这几年对职业乞讨者的管理,我们发现这些职业乞讨者不是自来内陆许多省份的偏远乡村就是来自我省各城市贫困农村,他们生活仅能维持温饱状态,没有其它收入,相比城市生活,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在家一年到头辛苦劳作不及城市乞讨的收入多。因此,许多人放弃劳作,背井离乡涌入城市,因为文化素质低又无一技之长,只能边乞讨或捡破烂。

(三)是城市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当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无法为每个劳民工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一些人因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为了生存只好走上流浪乞讨之路,影响市容市貌。

二、实施几年来,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二)、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三)、自愿求助者少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发现,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四)、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五)、救助制度不健全

虽然国务院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也下发了《实施细则》与“两个规范”,但从六年的实践看,这些政府法规和规章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而对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长效机制,对一些违法现象的查处也失之于宽。

救助对象标准操作性不强,限定范围与实际有偏差。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有些痴呆傻等特殊人群,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就无法了解是否可享有以上待遇,但救助站也不能因为无法判断而将他们拒之门外。

(六)、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

自2003年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不能再通过强制手段规制流浪乞讨人员,全国各大城市街头出现了不少人以乞讨为职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博取同情,借机乞讨钱财。因乞讨“收入还不低”,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据一篇新闻报道,职业乞丐回报比较丰厚,有的残疾乞讨人员,现在都有了手机个别职业乞丐每个月能寄回家2000元。有些丐头拐骗或引诱少年儿童,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挣钱的工具,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乞丐的乞讨手段日趋专业化、团体化。而只要职业乞丐没有违反法律,有关部门就不能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这使得破坏市容、强讨强要的职业乞丐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社会上一些不知详情的人却认为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原因是政府设置的救助管理站不作为,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七)、未成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难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有些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儿并不是真正愿意乞讨,他们受人拐卖、利诱、控制、胁迫,甚至为博取同情受到人为致残,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流浪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救助工作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必须面对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没有行之有效的解救办法。新办法废止了以往的强制收容,对那些受人控制、没有主动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讨儿该如何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流浪未成年人的返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这些流浪少年从小缺乏关爱,在接受救助后不愿重返家庭,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等等。

三、实行救助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二)、限定重复救助次数

(三)、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程序

(四)、要加大救助力度

(五)、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四、配合救助的相应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二)、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四)、多管齐下严厉打击非法行乞

(五)、强化流浪儿童保护性救助

(六)、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七)、丰富救助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建议:

流浪乞讨现象是一种世界性的痼疾。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政治经济原因,又有文化心理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因此要解决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

目前较为理想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工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对违法乞讨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特别要抓好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的救助与管理,同时,尽可能的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救助中来,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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