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_住宅小区车辆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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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廊房[2004]91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规范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建立健全小区车辆管理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所辖小区内业主的机动车辆,要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证,停车证上应标明车型、车牌号等内容,并加盖核发单位公章,同时要求车主或停车人在指定的停车场、车位或车库内停放。
二、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按照物业企业划定的位置或场所统一停放,并摆放整齐,以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秩序。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非机动车辆托管约定的,车主应当停放在封闭的自行车棚或地下室内,以防丢失。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对小区内非机动车辆收取存车费,需有封闭的存车设施,且有专人看管。
三、外来车辆临时进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在专门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停放。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收取停放管理费的,必须严格遵守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分配及管理、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2、车辆停放整齐、有序,行驶畅通;
3、车辆停放场所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在试用状态;
4、物业管理企业与停车人签有车辆停放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及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对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收取停放管理费的,停车管理人员应在车辆进入小区时发放临时停车证,并明示收费标准,在其离开小区时验证收费放行;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乱收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止邮递、救护、消防等公益性车辆进入小区,也不得向其收费。进入小区的邮递、救护、消防等公益性车辆应配合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七、小区车辆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2、依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3、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八、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营房符合交通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设置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停车场、车库所有权且用于出售出租的,应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小区的业主;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小区内业主停放车辆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十、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利用封闭停车场开展存车收取经营的,应设有专人昼夜看管或采用只能或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及时劝阻、制止任何损坏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和损坏。凡应看管或监控不到位而造成存放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存车管理协议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十一、对违法小区车辆管理协议、不按约定停放的车辆,其车主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居民住宅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年检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