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_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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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重庆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

;在校生人数50.1万人,占全市教育机构学生总数的8.4%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量的20%以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量的30%

(一)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对应的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

(五)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

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允许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批准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和开办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试点。允许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有富余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和学习证书。对学习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来几年重庆要壮大一批民办高校,新建一批民办高校,升格一批民办高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高校认证、升格,创造条件提升办学层次。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规划,加强指导。

(十)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控机制。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建立民办学校设置环节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制度。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主题词:教育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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