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讨论稿_教育部规定教师工作量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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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讨论稿)

(2013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教学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聘任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教学工作量核算遵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原则,以教学工作量计量的认定,核算课时费的发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我校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和兼课教师。

二、教学工作量内容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根据课程分类,教学工作量以理论课教学、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三大类认定课型。

第四条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课件制作、讲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考查、补考、日志填写、学生考勤等教学环节产生的工作量。

第五条 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工作量,除包括理论课教学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包括实践课教学环节的各项准备与实践操作工作量。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校内外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产生的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核定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核算单位进行计算。教师在一个标准班(60人以下)讲课一个课时(45分钟)所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作量,称为1个课时。

第八条 专职教师每周定额教学工作量为10课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的规定不作定额课时要求。

第九条 各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折算为标准课时,按学期进行核定。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授课课时数×人数系数×课型系数×其它系数。

第十一条 人数系数

每个标准班(60人以下)讲授1学时计1课时;61-120人时,讲授1学时计1.3课时;120人以上的,讲授1学时计1.5课时;

第十二条 课型系数

按理论课、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和实践课三大类确定课型系数。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各院(部)按专业教学需要确定相应课程类别,报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课型。

理论课的课型系数为1.0,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的课型系数为1.15,纯实践课的课型系数为0.8;

第十三条 其它系数 1.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综合作业等,按1.1系数计算工作量;

2.因课程需要开展的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学期初由各院(部)申报,经教务处审批立项后,按1.2系数计算课时量;

3.同时承担两门课程教学的,总课时乘系数1.1,承担三门课程的(最多承担三门),总课时系数1.15。以上为平行班的,该平行班的课时按1.0系数计算。(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为同一门课程)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实习等指导教师课时的核算

1.指导校外(市区以外)停课实习的专职指导教师,按每30人(不足30人以30人计)配一名指导教师安排;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每天按3课时计算,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

2.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按每15-20人配一名指导教师,每周计2课时;15人以内按每周1.5课时计算。

五、教学工作量统计及课时费发放

第十五条 每学期排课工作结束后,各院(部)根据课表对本院(部)教师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并把核算结果报教务处校核。教务处相关科室核算后,经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计入个人教学工作档案。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填报和核算中出现的差错情况纳入教学工作考核,对蓄意虚报的个人或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各教学部门按月统计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后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造表,报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六、附则

第十八条 专职教师、代课教师的每周课时(折算后)最大工作量 3 不应大于22课时,“双肩挑”教师规定:中层干部4节、部门行政干事6节、院部干事8节,超出部分不再计发课时费(经审定批准的除外)。第十九条 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其课时量按每周6个课时计入档案,不计发课时费。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避免因教学任务安排不均造成教师教学工作量不满;各院(部)安排教学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授课。第二十一条 教师因公务活动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时,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教师因私调课的,课时量按一半课时计算工作量。第二十二条 专职教师如不服从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它情况产生的教学工作量,由安排教学的单位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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