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_关于噪音污染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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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案例分析

一、案情

(一)背景

川大公司与FL俱乐部经营者张某于2003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张某租用川大花园底层经营房用于经营酒吧。但在其经营期间,FL俱乐部长期在深夜发出低频噪音,导致俱乐部楼上居住的学校教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休息环境遭受严重干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川大公司、教职工、武侯区环保局多次要求其整改,但均未达到整改目的。

(二)有关合同约定:

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张某)在使用上述房屋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四川大学有关规定,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发生较大噪音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

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房租按每季度为一期交纳,每期最后一个月的中旬起甲方收取下一期房租,乙方不得拖欠,如每延迟一天乙方须按拖欠房租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川大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停供水、电、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许可把承租房屋私自转租、变更用途;„„

3、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补充协议约定:“

1、乙方经营不能造成噪音扰民(是否扰民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4、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给予乙方40天装修时间,在此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

二、分析

在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组对现场多次进行了实地考察,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评析以后认为,FL俱乐部在夜间发出的扰民噪音属于低频噪音,而目前我国法律仅对高频噪音污染作出了一定规定,而对此类低频噪音的规定目前仍然属于空白。因此,如果要以此类噪音对居民住户造成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诉讼主体必须是全体受到此类噪音影响的住户,虽然可以达到胜诉的目的,但是由于噪音污染的特殊性,将来可能存在无法执行判决结果的问题,因为法院无法通过执行程序从根本上消除此类低频噪音。

在对低频噪音缺乏法律约束以及救济手段的法律背景之下,单从噪音侵权入手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律师经过仔细的论证和分析,认为只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之约定,以对方违约之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不包括“噪音扰民”事由,而根据协议的 约定,认定乙方因经营造成噪音扰民而违约也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但是国家对于低频噪音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运用约定解除权以“噪音扰民”为由解除上述合同。但是川大公司又没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可以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只能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寻求突破点。由于合同中约定了在乙方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间后,川大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最终律师确定以变更房屋用途以及拖欠租金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确定了诉讼方案后,律师组进行了大量工作,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以支持乙方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拖欠租金的主张。同时,律师亦将噪音扰民等事实作为辅佐理由以多方面向被告施加压力。

三、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最终支持了川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最终以川大公司胜诉告终,被告未上诉

四、个人看法

国外早就出现了“噪音病”一词,世界卫生组织最近进行的全世界噪音污染调查认为,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严重问题。在我们这座城市中,噪音可谓无孔不入。本案很好的警示了政府、媒体、、社会各界以及所有的市民应该认识到低频噪音污染给我们带来的危害,在加强自我意识控制噪音污染的同时,政府立法部门也应当加强城市合理的规划,完善和加强低频噪音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相邻权等相关权利,以达到切实、全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噪音污染已成我国不可忽略的严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司法救济手段解决的时期。虽然国家以及各地政府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避免和减轻噪音污染的危害,但是很多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响应的司法手段,导致遭受噪音污染侵害的公民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在低频噪音污染领域,我国目前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更谈不上保护遭受低频噪音污染侵害的公民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精神生活质量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相应的提高,酒吧、迪吧等娱乐场所顺应这种要求而不断增多。在这类娱乐场所,普遍采用高级音响营造气氛,其中低音设备发出的低音音响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低频噪音也随之产生,只能在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后才能制定相应的规定去调整。因此,在川大花园一案中,我们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困境。

有关娱乐场所的管理有以下法规明确规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其地下室设立娱乐场所。

本案中,FL俱乐部正是开设在川大花园居民住宅楼下。根据上述规定,其设立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关审批机关并未合理履行其职责,不仅没有按照上述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并不予审批,反而为其办理了营业所需的相关手续。可见,有关审批机关未合理履行其职责正式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有明确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而“令行而禁不止”,也是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之一。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真正予以贯彻实施已经是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控制噪音污染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市民们也应该提高对噪音污染的重视,特别是对建筑工地的噪音污染应该及时举报,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据报道,南方有些城市已经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家使用音响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所发出的噪音不能影响周围居民。因房屋相邻一方喧哗、音响、震动等原因产生噪音,影响相邻的另一方生活而引起纠纷的,被侵害一方有权要求停止喧哗、减低音响、避免震动;侵害方有义务停止侵害,防止噪音的产生。对于在生产、生活中排放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严重干扰相邻工作、学习、生活及其他正常活动的,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减少噪声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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