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_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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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大纲

一、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1.法治中国的提出 2.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要求 3.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三、深化改革,行政司法权行使

1.深化改革,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深化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3.深化改革,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深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5.深化改革,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五、深化改革,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1.把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在实践

正文

一、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1.法治中国的提出

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明确目标。“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在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作了重要批示,提出“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我国很早就开始展开法制建设,江苏省和山东省早已有了“法治江苏”和“法治山东”的提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作为中国法治改革的目标。法制建设在国家层面得到明确。

2.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1)法治国家

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体现了法治中国在国家层面的含义。

(2)法治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求建设成法治政府。国家和政府是两层不同的概念,就政府来讲,法治中国也应该是包括政府的,它所要求的是要建成一个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这个目标的提出,早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指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依法行政过渡到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其他的执法机构自身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要求。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按照合理的标准、程序、原则、精神,来使用自由裁量权。

程序正当,不仅要求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而且要求程序符合正当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是在原有法定程序基础上的深度发展。

高效便利,实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最终目标。

诚实守信,包括政府在内的行政机关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政府的诚实守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可预期的市场的环境的要求。

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行为负责。如果权力的行使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就应该受到追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新目标,到2020年小康社会建成的时候,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要建设由行政机关自身的目标变成全党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要实现法治的状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要实现法治的政府。

(3)法治社会 第一,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特权。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在法治范围的框架下。在中国依法维权更具有针对性。法治中国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第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依法治政的主体是共产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法治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国家、政党、政府和社会囊括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四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统一体。法治中国的内容包含各个方面。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1)司法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密切

司法不能代表中国法治的所有方面,但是司法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仍然必须要强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2)现行司法体制改革不足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但现行司法体制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因而,必须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2.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要求(1)司法公正

在党的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经常有类似的表述,要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它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司法的生命就在于公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最核心的要求是让司法更加的公正。司法公正众人瞩目,它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核心的要求乃是司法更加公正。

(2)司法高效

迟来的公正是否算公正?理论上说法不一。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就不能抚平对人的心灵伤害。因此,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还要及时、高效。司法机关要及时处理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司法权威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具有权威性。现在的司法权威是不够的,至少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不相适应的。

信访条例规定,凡是应该诉讼的案件不得通过信访来解决。但是在有些地区,有些事情不是按照规定来解决的,司法已经终审的案件,也可能重新输入到信访途径中,形成一个循环。这种循环使是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此外,对另一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百姓对法院已裁决的事进行申诉上访,用其他途径来解决。这实际意味着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所以遵从司法的权威,不仅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同时全社会应形成对司法的敬仰和尊重的氛围。这是改革的目标及基本要求。

(4)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原则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要始终坚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变的原则。这是改革的严肃的政治问题。

(5)加快改革。

加快改革司法体制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应该提速。司法体制改革,有时代性和紧迫性,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机制改革去解决。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改革的总目标、建设的总目标是相一致的。2020年中国要实现小康社会,改革已时不待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跟上改革的步伐。

3.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维护人民权益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不能偏离我们社会主义体制的价值取向,不能偏离我们改革的目标。在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深化中,要贯彻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三、深化改革,确保司法权行使

1.深化改革,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一定要依法行使。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现有的体制机制各方面有一些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深化改革。在现实中,法院在判案过程中,除了依据法律,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人的情绪等。法院如果不能在法律的效果和当事人能否接受的效果之间寻找到平衡,那么依法行使审判权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要通过深化改革来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深化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审判权、检察权“去地方化”

我国实行共产党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制度使法院和检察院的人权、财权、物权都归同级党委、政府管理,法院、检察院法定权力的行使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因而,现行司法体制要“去地方化”,法院和检察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所谓“独立”并不是独立于党,而是独立于其他国家和机构组织。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坚持大政方针和组织人事的领导,而不是同一级党委来领导法院的具体工作。

(2)审判权、检察权“去行政化”

法院、检察院如果按照行政模式运行,就会形成一个下级服从上级的模式,这样会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所以,无论是去行政化还是去地方化,都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3)财政制度改革

法院、检察院的财政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3.深化改革,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不够公正,需要通过改革使法院、检察院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由心证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会导致“权力心证”、“金钱心证”、“利益心证”、“人情心证”,危害司法公正。司法如何做到公正?一方面,需要给予权威;另一方面,需要让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公正地使用这一权力。法官的裁量权、检察官的裁量权不应只有一人说了算,应将裁量权量化、标准化,变成一个裁量空间很小的裁量权。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深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有一套自我运行的机制,现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

第一,司法权力应有效,不能互相冲突、无效“空转”。第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有制约和监督。现实中存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只有协调配合,没有制约和监督的现象,三者之间形成了串通机制。因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需要健全。

5.深化改革,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关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强调的是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这是《决定》的本意所在。

(1)完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司法程序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和措施,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经全国人大同意。自《立法法》颁布以来,劳动教养制度面临法律障碍,需要改革。

2013年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都明确表态要废止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次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由政法书记提出的,另一次是总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承诺年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理由是由行政程序来决定而不是由司法程序决定。它违反了世界都公认的规则,所以需要改革和完善,而废止也是改革。

(2)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制度

我国《刑法》经过几次修订,确立了两大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院没有确定一个人有罪之前称为无罪推定。现行司法制度中,两大原则的落实不太到位。河南赵作海案就体现了两大原则落实不太到位问题。两大原则是人权保障的核心资本。

而在现实司法制度中有时却不是按原则来做。刑事案件中,无论在赵作海案还是在河北的其他案件中都存在着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例,这是对人权最大侮辱。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到位,体制机制还存在问题,要通过改革使冤假错案的纠错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3)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冤假错案中,当事人不仅受到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心灵伤害更大,甚至对一个家庭来讲是毁灭性的打击。国家赔偿制度标准偏低,能否起到贫富穷去、消除怨恨、构建和谐的目的,是值得研究和需要完善的。此外,有关部门要及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建设法治中国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权力和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政府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巨大的。推进法治中国,势必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并列的提出来,法治政府的改革在总体改革中占了很重的分量,意味着建设法制政府需要改革的内容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改革的内容是等量的。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1)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分为大综合和小综合的改革。

大综合就是把不同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合并来进行综合执法,如:文化综合执法,它是把音像、电视、网络不同部门的执法权综合起来,形成文化执法总队。小综合是一个部门内部的综合,如:农业部门的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第一,执法需要向其他部门和领域推进、扩展、延伸; 第二,现行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本身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2)大部门执法体制改革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执法体制也要跟上改革的步伐。大部门执法体制是需要探索的一种方式和一种途径,并且需要深化。如城市市区和郊区的车站分属不同部门,造成车票同城不同价的问题。(3)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相对集中处罚权是将审批权、监督管理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处罚权和执行权中的处罚环节集中在一起。相对集中权力的制度与各部门的执法之间是存在不匹配环节的,需要深化改革。

(4)实现执法重心下移,保证权责一致

行政执法体制中,除了横向关系存在问题,纵向关系也存在问题。纵向关系的主要问题是执法权在上级,责任在下级,权责不一致。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是没有执法权的。执法权在县和县以上的行政机关,而中国社会管理的基层一线又是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这就导致责任和权力错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要消除现行的权责不一致的现状,让权力和责任一致起来。

从多年来的改革和探索中可以看出,权责一致的最佳办法是将权力重心下移。现行制度距离改革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很多行政执法权都没有做到下移,基层政府难管理,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破坏了行政执法体制。

(5)减少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减少权限的交叉和重叠

行政执法体制之间存在冲突,各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权限的交叉和重叠,这些都需要改革来消除。

现实行政执法中,权限的交叉和重叠现象十分多见。如城市规划局和城管局之间的权限冲突,工商局和城管局之间的权限冲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存在问题。

(6)深化财政保障体制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执法机关经费实行由国家拨款、部分由单位自筹的制度。然而,这个制度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为了整治弊端,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十来年,虽然收支两条线确实解决了收和支分开的问题,但是没能解决收支之间关联性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办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财政保障体制的改革要深化,以消除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中存在的弊端。(7)继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消除体制机制等方面障碍,以改革的方案去理顺这些关系,使执法能够更加规范、严格、文明、公正。

五、深化改革,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1.把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政府建设不应该只是法治部门的事,而是贯穿整个方方面面的工作。如果把法治变成了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那就偏离了基本精神,偏离了主航道。只有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信访制度要纳入法制化轨道,消除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政府财政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合法慎用公共财政。

如:广西警察私下开枪打人事件,该事件造成一名孕妇死亡,当地政府垫付了70万元。而该事件是该警察的个人行为,因此,当地政府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稳定。这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试金石,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要尊重的权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党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是最核心的问题。

4.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在实践(1)权威从实践中来

权威从权力中来;权威从公正中来;权威从实践中来。(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目前需要的是实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总书记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不实施的宪法是没有权威的,不实施的法律也是没有权威的;部分实施就只有部分权威,全部实施才有全部权威。它符合当今中国如何来建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谁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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