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基本标准(推荐)_教师工作态度考核标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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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师范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基本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教师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一)履行教授职务岗位教师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教学工作基本标准

(1)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2)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3)双肩挑干部教学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2.科研工作基本标准

任期三年内在科研方面必须完成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且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项,且在省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3篇(第1作者或通讯联系人)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或CSSCI收录1篇以上(含1篇);或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2篇以上(含2篇);或第1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省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5篇以上(含5篇)。

(4)公开出版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的第一作者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或国外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6)从事艺术、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在本行业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艺术类的全国美协、音协、体协)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1项以上(含1项);或作为教练的代表队获单项奖前三名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以上(含二等奖)。

(7)校部机关双肩挑教授,在完成本职行政工作之外,科研业绩按上述条件50%要求考核。

(二)履行副教授职务岗位教师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教学工作基本标准

(1)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2)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课程教学工作。(3)双肩挑干部教学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2.科研工作基本标准

任期三年内在科研方面必须完成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参加者(前二名)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且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项,且在省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我校核定的核心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1篇以上且在省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省级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4篇以上(含4篇)。

(4)公开出版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的第一作者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或国外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6)从事艺术、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在本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美协、音协、体协)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含三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教练的代表队获单项前三名1项以上;或在厅(局)、地(市)级专业汇演、汇展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含二等奖)。

(7)校部机关双肩挑副教授,在完成本职行政工作之外,科研业绩按上述条件50%要求考核。

(三)履行讲师职务岗位教师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教学工作基本标准

(1)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0学时。(2)双肩挑干部教学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2.科研工作基本标准

任期三年内在科研方面必须完成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参加者(前三名),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项,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作品)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

品)3篇以上(含3篇);或公开出版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的第一作者学术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

(4)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在完成本职行政工作之外,科研业绩按上述条件50%要求考核。

(四)履行助教职务教师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教学工作基本标准

每年应助课1门或完成教学工作量不低于80学时。2.科研工作基本标准

任期三年内在科研方面必须完成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1)教学工作业绩由教学单位统计,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按照《吉林师范大学关于教学工作量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核准,报送人事处。科研业绩由本人填写科研处下发的吉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然后科研处按照《吉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科研考核办法》核准,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依据考核有关规定,核定教师岗位津贴。

(2)岗位津贴的计算方法:

岗位津贴=基础津贴+教学津贴+科研津贴,基础津贴=50%岗位津贴

教学津贴,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为25%岗位津贴;完不成标准教学工作量的,按下列公式核定教学津贴发放额度。

(年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年标准教学工作量)×25%岗位津贴

科研津贴=K×25%岗位津贴(科研业绩合格K=1,科研业

绩不合格K=0)

(3)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教授和副教授每年本科教学工作量完不成规定标准的,研究生课时可计算为年标准工作量。

(4)科研成果的考核认定,按吉师大校发字[200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相关问题规定

1.考核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待遇的在职聘任教师,不论任职时间长短。享受专任教师岗位津贴的校部机关双肩挑领导要按专任教师岗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及实验中心的领导岗位津贴应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责任津贴按所任领导职务标准发放。

3.男57周岁以上、女52周岁以上教师不在科研业绩考核范围之内。女教师的法定产假期所在学年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的50%考核。

4.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暂不进行考核,待其归国后,根据本人学习、工作情况一次性确定其出国期间的考核等次,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并补发岗位津贴。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进行考核,不发放岗位津贴。

5.年度内脱产进修半年(含半年)以上者,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50%;脱产攻读学位者,不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因工作需要不能完全脱产攻读学位的,按考核标准的3/4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6.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合同中规定享受副教授待遇的博士毕业生、享受讲师待遇的硕士毕业生,须按副教授、讲师岗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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