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证每年继续教育问题_会计证年检和继续教育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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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每年继续教育

编者按:按照会计法规,取得会计从业证书的人员和会计职称的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按照会计法规,取得会计从业证书的人员和会计职称的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各省、市地区,都是结合会计证年检来进行这项工作,只有参加继续教育,才能对会计证进行年检。

年检其实就是证明你参加了继续学习。

每年年检完了会在会计证上盖章。还有说明你从事继续教育学习的大概情况!

参加职称的学习也是继续教育的一种.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办理

持证人员的年检工作由各单位集中办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统一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领取表格,并集中办理年检手续。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由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汇总后,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名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初审,再送财政部门年检。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也由单位一并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直接报财政部门年检。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二)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年检时除年检登记表和单位汇总表外,还应当携带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个人学历变更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证明(两年内在当地考试合格人员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异地考试人员须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聘用变更提供聘书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表彰奖励证书原件。

四、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进行年检: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经查实,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后,提交已改正证明材料后通过年检。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进行年检,查实后由主管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持证人员在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所在单位意见”中说明)期间,暂缓进行年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暂缓年检的,在年检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年检审查。仍无定论的,应予通过年检。

七、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不予通过年检。符合延期学习培训的,在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后通过年检。持证人员不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不能有效履行会计职责的,经单位及主管部门认定,不予通过年检。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但相关人员未持有会计电算化初级及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既无会计电算化初级及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又无珠算等级证书(五级及以上)的,应要求持证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两种证书之一并在证书上载明,否则下次年检不予通过。

八、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主管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九、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因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在年检登记表上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同意年检等意见,财政部门应予严格审查,确属于打击报复的,应予通过年检,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财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并在年检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加以记载。未通过年检的也应在年检登记表上加以记载。暂缓年检的,在年检登记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以记载。持证人员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不收费。严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推销教材、举办培训班等。

十二、要加强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组织专门力量,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方便单

位和会计人员进行年检。要制定年检计划,周密安排,在正常开展年检工作的同时做好其他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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