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毕_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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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理完毕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审理期限的,这是为了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与原来规定的劳动争议审理期限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三点:

一是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根据本书前文中提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审理期限的45日或者是60日并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二是审理期限需要延期到60天的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者缺一不可。

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递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逾期未裁决。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最长要求60天内没有审理完毕的话,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出示一个证明性质的文件,然后拿着这个文件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起诉。

但是自二○○九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后有很多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超期的劳动仲裁案件,目前上海有的法院还是受理的,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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