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_关于宪法的制定权思考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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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化监管的活动逐渐走向高潮。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引发了许多权利问题和现实性问题,不利于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实名制的概述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两个典型的宪法问题,提出了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最终论证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而此前,2012年8月23日,最早实行,也是唯一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在韩国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由此反思,网络实名制在中国能实行吗?

一、网络实名制理论概述

实名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能够被辨认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匿名常是指自然人以姓名或真实身份之外的某种符号出现在交流视野中。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和思想表达与交流的虚拟空间,同时,它通过技术、习惯和法律可以对网民活动加以规范。

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1]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从事互联网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互联网空间中的主体,主要包括:(1)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移动。(2)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新浪、搜狐等。(3)网民用户。本文所指互联网实名制是指狭义网络用户实名制。

信息的模式,是的普通受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内容,同时还可以自由发表个人言论。对于网民来说,网络既为他们提供咨询,也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空间。如果过分强调网络实名制,对于自由表达自己思想言论的网民来说,无疑实在限制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综合来看,互联网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不利与风险,主要在于在于:(1)有限制言论自由的价值风险。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经过批准或登记才可以得到实行是荒谬的,客观上必然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有压制人性自由的伦理风险。互联网实名制可能导致一些网民用户失去社会角色转化的场所和压力释放的空间。互联网社区不同于传统社区,它是一个超越地理界限、个人身份背景的互联网空间。互联网使用者进行隐匿的互联网活动,得到满足从而产生心理的快乐。一旦互联网实名,会导致使用者在互联网中与现实中的社会角色差距缩小,导致避规性快乐程度的降低。

例如《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互联网用户“发帖、写博、网游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政府的解释是,此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计算机安全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社会的稳定,并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络监督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来讲,发帖等的实名制无疑会成为政府相关人士限制民众发表不利于政府言论的武器。此外,浙江大学的邵志择认为,互联网可有效排解社会矛盾,而网络实名制无疑实在堵塞这个有效“排气口”。我们要保护网络安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伤害网民的言论自由权。

再如有关机构所言,实行网络实名制不会对网民造成影响。诚然,有些人从不匿名表达个人言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在匿名的保护下真实的表达自己对政府、对国家等的想法。从唯一实行过实名制的国家——韩国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到,韩国在实行实名制后,网络论坛上参与讨论的网民人数直线下降。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网络言论自由。

(二)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

1、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

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比如说网络警察就负责从通信设备终端发觉犯罪的根源等。(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力度。针对当前整个执法体质中,执法人员很多为临时聘任人员,素质较低的现象,立法中应该严格规定选拔制度,强制性规定上岗需培训和具备资质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立法需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价值比例原则、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现实可行原则、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适应网络特点、遵循网络规律原则、在促进网络发展的基础上法律规范适时渐进的原则等。

(二)监督

网络产业的商业属性使得其盈利目的与社会责任之间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例如,在“网店实名制”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民隐私权和财产权侵害。一方面,是由于店家为私益出卖客户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由于顾客的差评等原因,店家对用户进行恶意侮辱。此外,受商业属性的影响,一些网站为了维持运作,只能依靠强迫受众点击广告和相应链接来获取利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广告采取强制的手段逼使受众点击浏览,以达到增加浏览的目的。这些都侵犯了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网络的虚拟行为完全可以在显示世界中找到原型,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现实世界中的行业团体、协会等,成立相关机构,统一制定行业规范,规制业界行为。

实践中,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第一,通过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第二,通过民间组织自建管理机制。对于前者,我认为行业协会应当分派考察人员考察实际发生在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比如网络贸易、网络交友等方面),然后再单列条目,制定网络行为准则,尤其针对互联网商家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于后者,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建立如“网络观察基金会”等的民间组织。

此外,我们还可以:(1)开设热线电话,接待公众投诉;(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己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3)鼓励举报涉及色情、民族分裂等方面的非法内容的网址的行为;(4)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向民众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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