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逾期未年检发生车祸是否能成为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_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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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未年检发生车祸是否能成为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对保险公司对未年检的车辆能否拒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为此,未经年检的车辆行驶是违法行驶,具有非法性。且保险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第五条第(十)项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在保单中此免责条款已作了重要提示,为此,保险公司应当拒绝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但其后进行了检验并检验合格。且发生事故后经对车辆检验没有发生车辆本身的技术故障,可以看出本次交通事故与未年验没有必然联系;在订立保险条款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情形,免赔条款则无效;1988年 3月 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被2011年4月22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 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在新法中没有对未年检的车辆禁止行驶的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为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车辆未年检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其次,车辆虽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可事后车辆仍然通过年检,应当认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肇事车辆的危险几率并没有高出比正常驾驶时的出险几率,保险公司的保险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应此保险公司应当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保险法》的原理是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免责事由与拒赔事故之间的近因关系。近因不仅体现在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主张原因与事故之间存在近因关系,还体现在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必须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