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_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知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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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5〕12号

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全面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配合中美劳动法律合作项目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参加认证人员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的测试及评价。为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该项认证工作由中介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凡参加认证的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可按规定申请测试认证,经咨询服务中心测评合格后,可取得劳动保障政策水平的相关等级证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实行的劳动保障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已经停止执行。为做好工作衔接,实现劳动保障资格认定制度向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制度的转变,凡已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2]83号)的规定取得《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咨询服务中心确认,可按规定取得《劳动保障政策水平等级证书》(初级)。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换证工作。

附:天津市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试行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劳动保障政策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英文缩写LSSPS(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PolicyStandard),是为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政策水平,配合中美劳动法律合作项目的实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申请认证人员了解、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政策的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予以测试并评定等级的证明。

第二条证书共分三个级别,即初级、中级、高级证书。经评定,基本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获得初级证书;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获得中级证书;精通并熟练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可获得高级证书。

第三条认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求实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以考代评、等级确认、网上公布的方式。

第四条根据《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5]12号)文件的规定,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咨询服务中心)作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认证的报名、培训、测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劳动保障相关知识;

(三)具有劳动保障相关职业需求。

第六条申报人可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选择等级进行申报。

申报证书时,应当填报《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登记表》可从天津劳动保障网(网址:)下载或到咨询服务中心领取。

第七条已取得《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换发《劳动保障政策水平等级证书》(初级)。

第八条咨询服务中心定期组织测评,每年两次,具体时间在测评前一个月公布。

集团申报测评的,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条测评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第十条测评内容是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由《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考试大纲》确定。

测评内容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

化,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经测评合格后,由咨询服务中心颁发当年年度的《劳动保障政策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骨干力量。

获得中、高级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担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督员,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获得高级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担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员,参与劳动保障政策制定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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