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_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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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费用实施“二次补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更好的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2年度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向重大疾病倾斜,切实减轻重症患者负担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便于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补偿对象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2年度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进行放化疗、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在门诊治疗且符合门诊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基金报销待遇后,个人自负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参保人员(已经享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外),为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对象。
三、补助范围及标准
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基金当期使用情况和参保人员个人实际负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如下:
1.补偿范围:符合以上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金额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300000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2.补偿标准:符合以上补偿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困难企业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予以补偿。
四、相关要求
1.大额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对象和标准,县医疗保险管理处严格按规定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并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公布。补助对象凭身份证、医保卡到医保处大厅办理领取手续。
2.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补偿对象,请于2013年1月10日至2月底前到县医保处办理领取手续.五、管理与监督
二次补偿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真正方便补偿对象的原则,简化补偿手续,规范补偿程序,透明运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不受损害。二
次补偿基金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二次补偿资金等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