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版)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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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014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1 第三章 审查审批.....................................12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15 第五章 贷后管理.....................................24 第一节 贷后检查...............................24 第二节 风险预警...............................27 第三节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28 第四节 贷款回收...............................37 第六章 附 则.......................................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务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及城镇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商务贷款业务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与单笔授信方式,其中额度授信可分为循环授信和不可循环授信。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商务贷款业务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臵等环节。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第六条 申请受理
贷款受理岗负责商务贷款的日常申请受理工作,须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预审核。对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借款申请人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指导其如实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中列明的申请材料。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补齐。
第七条 受理审核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验证接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要点如下:
1.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申请人年龄、常住地、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本地居民是否提供在本地居住满一年证明材料,受理岗须对借款申请人公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2.经营实体主体资格。经营实体是否在贷款行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
(二)如果发现借款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
1.年龄不符合我行准入要求。
2.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材料不符,且未能提供贷款行接受的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材料。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4.无固定经营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受理岗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则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可退还借款申请人私人资料。
(三)采用非现场申请,即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受理人员需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上述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准备的各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对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
第八条 征信查询。
(一)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在取得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后,由经办支行(或贷款行)有权查询人员在行内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用报告,受理人员判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准入制度具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13版)》(见邮银发„2013 ‟1062号)的规
定执行。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拥有贷款卡,须由有权查询人员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受理人员对企业征信情况进行判断。查询企业征信前,需获得经营实体的授权,要求被查询企业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第九条 受理审核通过的,应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进行复核。
第十条 调查安排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复核通过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位臵和经营业务所属行业特点、客户经理对不同行业熟悉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及时合理安排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商务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由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指定一人为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另一人作为非管户客户经理协助完成调查等相关工作。管户客户经理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负责主要调查信息的收集、调查报告整理与编写等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准备
客户经理在接到调查任务后,应仔细阅读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对借款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经营实体、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确定现场调查过程中需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的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非现场调查内容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前,可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 //shixin.court.gov.cn/)、地方税务局网站、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等信息查询平台,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并注意做好上述信息与现场调查获取信息的交叉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调查内容
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为例,对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应按照相关产品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现场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1.借款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等情况。
3.家庭主要财产和负债情况。财产包括房产、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经营实体情况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或年报)情况;最近一年纳税情况;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等。
2.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臵、面积、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证明。
3.经营实体主要资产与负债,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房产、汽车、办公设备等;负债包括对银行的短期、长期银行借款,私人借款,应付账款、工资或其他应付款。
4.经营实体对外担保情况。
5.经营实体业务收入情况,如主要销售渠道、年或月销售金额、结算方式、销售记录和能够反应其经营状况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主要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等。
6.生产或经营费用,如采购或生产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日常营业费用、税费等其他的费用。
7.对于公司制企业,还应查阅企业最近季度及近二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三)贷款用途信息。应根据经营实体的现有经营规模、应收应付状况、以往的资金进出状况,以及经营周期特点等,了解借款申请人的真实借款资金用途。
(四)抵押物信息。客户经理应当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并与抵押人及其共有人面谈,同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抵押物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抵押物存在的真实性,产权是否明晰,抵押人主体资格
是否合规、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2.抵押物是否属于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物当前状况。了解抵押物当前是否用于自住、闲臵或出租。若已经出租,则须由抵押人出具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需取得承租人书面形式的《承租人承诺函》。
4.抵押物现状是否与产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一致,不一致的,应了解不一致的原因及核实是否能办理抵押登记。
5.若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为评估机构出具,则核实出具机构是否为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客户经理通过当地抵押物价格水平判断估价的合理性,对抵押物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要予以特别说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1.对于征信报告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特别是对于多次连续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逾期贷款应引起重点关注,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详细材料,如他行还款存折原件或打印的还款明细,核对借款申请人逾期原因解释是否合理。
2.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对外担保信息,则需要了解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对象、金额、期限以及原因等,并应当分析其代偿的可能性。
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工作单位、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查询记录和个人声明等,对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调查询问,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予合理解释。
(六)其他重要信息
1.若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没有房产,则需要重点关注其在本地的经营历史,以及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了解其在本地经营的稳定性。
2.在了解借款申请人实际信用状况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商业伙伴、雇员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考察借款申请人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3.如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其他股东、合伙人等相关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逃废债记录的,在经过相关人授权的情况下,需查询相关人人行征信记录,以便进一步核实。查询相关人信息前,应要求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4.现场调查通常须取得以下影像资料:经营实体大门、借款申请人、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等,并及时做好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注意事项
(一)现场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到借款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若借款申请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或抵押物非同一地址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于因当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评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可能面临的不合法、不可持续经营的风险。
(三)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细节,包括借款申请人如何处理业务经营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对待客户、雇员、供货商的态度,以及家庭责任感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借款申请人不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属于我行严禁发放贷款的对象、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或存在骗贷嫌疑等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停止调查,对于调查拒绝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应在结束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 调查结果应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类可采信的经营记录作为判断其经营情况的主要依据,如:银行账单流水、销售记录或合同、进货或生产记录、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及各类缴费凭证等。
第十八条 风险评价
现场调查完成后,客户经理应根据现场调查所获取的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判断业务
风险并提出授信建议。风险评价过程中,应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选择编写《个人商务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报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业客户)》(以下统称“调查报告”),并按照《关于启用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专家评分卡的通知》(信贷函„2013‟44号)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记录瑕疵等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重要信息的描述应当详实,并附加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只能由一个符合制度要求的,对该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如果该经营实体出具《企业保证函》,可以将该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如果该企业不出具《企业保证函》,则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同时仍要求该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
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其他股东(不含借款人股东)签署,且签署《企业保证函》的其他股东持股份额合计应超过公司剩余股份(即剔除掉借款申请人份额的股份部分)的50%;对于合伙企业,《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企业保证函》,按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三)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担保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实体整体考虑计算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四)调查报告的结论中应就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情况给出明确调查建议,并对潜在的风险应进行分析,给出结论性建议。
(五)调查报告应由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撰写,非管户客户经理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与核实,双方在纸质调查报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调查复核
现场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经理应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由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贷款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要点如下: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二)借款申请人及所经营实体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制度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及经营实体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业务制
度规定。
(四)抵押物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五)客户经理调查过程、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复核无误后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须在《个人商务贷款上报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上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批资料上报
经复核满足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支行须按照《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申请资料整理归类后上报有权审查审批机构。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受理
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提交资料后,应及时做好交接登记,填写《审查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审查审批中心内部规定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
审查岗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经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审核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资信是否良好。
(三)判断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是否合法、持续、稳定,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四)判断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复核调查报告中相应数据,判断客户经理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规定。
(六)审核影像资料,判断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现场调查。
(七)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八)审查岗认为其他需要审查的要点。第二十四条 电话核实
审查过程中,审查岗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核实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资产负债信息、收入支出、现金流、还款意愿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岗应填写《个人商务贷款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及建议。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于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申请资格不符合业务规定的额度(或贷款)申请,须退回贷款行或要求贷款行补齐,贷款行应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拒贷处理或补充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申请,审查岗须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表提交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
审批人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须关注的审批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申请人是否有良好、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能力是否匹配申请额度。
(五)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六)借款用途、授信额度金额、期限等是否合理。
(七)调查人、审查人是否履行相应职责,给出的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第二十八条 审批完成后,审批人员须在审批意见表上就是否授信、授信额度金额、额度支用期(或贷款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越本级机构审批权限的,由审查审批中心审核资料完整、合规后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无需逐级审批后转报)。
第三十条 分行审查审批中心须在收到贷款行上报审批资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查审批工作。对审查审批中心退回或拒绝的贷款申请,须向贷款行递交或传真审批退回通知,明确退回或拒绝原因。对退回或拒绝的贷款,贷款行可重新组织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查审批,但针对同一借款申请人在90天内最多可以重新提交一次,若仍没通过,则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审批。
对于审查审批通过的贷款,则应向贷款行发送书面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明确审批金额、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和需要落实的条件等。贷款行应根据审查审批中心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终审意见为续议的,贷款行应尽快补齐审批决策需要的材料,调查清楚有关问题,认真完善授信建议后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如无特殊情况,一笔业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新补充的授信材料、新了解的有关事实、完善后的授信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签约条件落实
贷款行收到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对于审批通过的,若无签约前提条件,则直接进入合同准备环节;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
要求客户落实签约前提条件,落实后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审核,由小企业主管岗填写《个人商务贷款签约条件落实情况审核表》。
对于未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待签约借款申请人,应告知其在合同签署前,在我行网点开立用于放款和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 合同准备
贷款行客户经理在合同签订前应准备好相关合同,并填写合同中除签字部分外的其他关键要素。合同要求填写规范、标准、字迹清晰。在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前,客户经理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向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告知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核
小企业主管岗应对合同的关键要素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一)审核合同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晰。
(二)审核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最终审批意见相符。
(三)合同一式多份的,应仔细审核多份合同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客户签约
各类合同文本须经合同相对人,包括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共有人当场签字(是否加按手印由各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酌情考虑后自行规定,下同)后,管户客户经理、受理人员(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共同见证合同签署环节,留存合同相
对人合同签署过程影像,并将面签影像资料整理至专用U盘。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移交贷款行合同签批人(小企业主管岗或行长。
对于抵押物共有人(含隐性共有人)不能当场签署抵押合同的,我行可以接受其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委托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 我行签约
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由贷款行合同签批人签字或签章。贷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即可将相应合同直接交给合同相对人。
第三十六条 贷款行对审批通过至合同签署期间,借款人资信情况、经营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如发现重大异常,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三十七条 担保条件落实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根据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应的抵押材料。
在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建立《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用于登记借款人及抵押人、授信额度金额、期限、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申请登记日期、他项权证领证日期、抵押权利到期日(若有)等相关信息。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由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抵押人(采用委托办理的除外)持相应材料亲自到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当场出具抵押物他项权证的,应由国土或房
管部门出具“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客户经理必须对回执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作业监督岗凭“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亲自到国土或房管部门领取他项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可先在国土或房管部门查询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产权情况(查册),经查实无误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其他担保条件的落实,应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进行。第三十八条 授信额度生效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在领取抵押物他项权证后,应仔细核对他项权证的各项要素是否与抵押合同相符,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以及抵押权利到期日等。确认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将他项权证提交客户经理复核。复核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客户经理一同在他项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日期。他项权证原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会计部门保管,他项权证复印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管户客户经理进行他项权证系统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录入完成后该复印件由客户经理放入贷款业务档案保管。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须对担保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额度正式生效。
未经总行许可,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前预先生效授信额度。
第三十九条 抵押凭证保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原件,须与业务档案分开,专门单独保
管,他项权证的入库、保管、出库、查阅依照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担保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是否收回贷款行保管,由贷款行视当地银行通行做法,确定是否有必要收回。若收回我行保管,贷款行应向抵押人出具《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四十条 借款支用申请与受理
对于已生效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在额度支用期内,申请支用。
(一)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贷款,除管户客户经理外,经办支行(或贷款行)应指定受理岗(非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可非专职)双人进行支用受理、面签,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和《个人贷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管户客户经理与受理岗应分别在支用单与借据上签字。
(二)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可不强制客户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可由管户客户经理、受理岗到客户所在地双人受理(可与支用调查环节合并进行)、进行面签,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支用单,不得在借款人处预留空白借款支用单、借据,不得接受借款人预签借款支用单、借据。
经办支行受理岗应留存本人、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在合同签署及支用环节的影像资料,并将面签影像资料整理至专用U盘。
第四十一条 借款支用申请材料审核
受理岗或管户客户经理,应确保支用单上的合同编号、授信额度金额、额度期限、本次支用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账户等信息填写准确,确保本次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均在已签订的额度合同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借款支用调查
调查方式可采取现场调查或非现场调查。调查结束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内支用调查表》(以下简称“支用调查表”),并提交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
借款支用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根据借款人贷款支用历史与还款历史判断借款人贷款支用与还款是否异常。
(二)根据借款人本笔贷款资金的贷款用途,了解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总体资金需求与自有资金比例,合理确定借款人本笔贷款的支用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和期限。
(三)了解借款人家庭变化情况,重点关注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四)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如经营场所、经营主业、股权结构等。
(五)了解抵押物变化情况,如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查封、面
临拆迁等。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采取现场调查方式: 1.1年以内借款人累计逾期超过3次以上(含3次)。2.借款人额度内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日距离本次支用日超过6个月。
3.额度生效后6个月未支用贷款。
4.距上次额度年检或贷后检查超过6个月。5.借款人存在其他影响我行贷款安全不利情况。上述情况管户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并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对于借款人到经办支行申请支用的,现场调查可由管户客户经理单人进行。
第四十三条 借款支用审批
支用调查完成后,应将支用调查表连同借款支用单一并提交审批岗审批。一级分行可根据二级分行风险管理能力、人员配备情况、贷款支用效率需求制定支用审批流程,可采取报二级分行审批中心集中审批、二级分行派驻审批人审批方式。
审批人应对借款支用单关键信息进行审核,查看借款支用单相关要素信息是否填写规范、整齐;还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记录、资金用途、经营周转特点及支用调查表中的相关信息,对本次借款支用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给出明确审批意见,并在借款支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支付方式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经营结算方式以及交易
对象情况,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其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行同意后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行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一)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且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贷款,借款人须委托我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于符合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也应尽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二)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
件,对于受托支付交易对象的账户为借款人他行同名账户的,应拒绝借款人的支用申请。
第四十七条 贷款发放审核
(一)贷款行放款审核岗收到贷款发放材料后,最迟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工作。
(二)审核材料包括:借款支用单或单笔借款合同、支用调查表、借据。
(三)审核要点包括:
1.确认贷款发放材料是否填写完整,需要借款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在借款人填写信息部分(除日期信息外)是否有空白,贷款行审查岗是否已签署明确支用审查意见。
2.确认贷款发放材料是否有涂改; 3.确认贷款发放条件是否已落实(若有);
4.确认贷款发放是否符合我行审批通过的贷款用途; 5.确认贷款发放材料中借款人的借款币种及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放款账户、受托支付账户及金额(若有)、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是否一致;
上述信息中,如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则退回该笔业务,结束放款审核。
(四)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借据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放款审核岗应在个人信贷系统中打印《放款通知书》,并将《放款通知书》、《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若有)、《个人贷款借据》提交会计部门放款岗进行放款操作。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必须对其管户的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报告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审核。对于授信(或贷款,下同)余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报上级行贷后管理岗审核。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贷后管理岗应对贷后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贷后管理岗审核后应提交业务主管岗复核。其中,授信余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5%;授信余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10%;授信余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每年抽查率不得低于年初存量客户数的30%。
审核或复核后,认为检查不全面的,应退回管户客户经理要求重新检查。审核或复核同意的,应签署同意意见并结束流程。
贷后检查包括贷后首次跟踪检查、贷后日常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检查。
第五十条 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完成首次跟踪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一次支用借款的新客户,应采取现场检查形式),发起首次跟踪检查,通过调查客户账户资金划付、调阅支付凭证、信贷资金流向分析及审核有关合同附件等方法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信贷资金划转至他行同名账户的,管户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转至他行后的银行对账单、资金转出凭证等。管户客户经理应在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首次跟踪检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贷后日常检查
贷后日常检查是指授信发放后,管户客户经理按规定要求和频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应在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并将检查中收集的相关资料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
贷后日常检查重点包括:客户经营环境的检查,履约合作情况的检查,经营、财务、对外担保、投资、担保物情况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等,贷后日常检查均以自然年为基础确定检查频次。
(一)对于风险分类为关注类或关注类以下或在已开展的贷后检查、业务检查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二)对于授信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非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对于授信余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季
度进行一次非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三)对于授信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对于授信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客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填写《个人商务贷款日常检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
对于采用“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固定周期结息、任意还本”还款方式的贷款,需进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由管户客户经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的方式开展,依据检查结果填写《个人商务贷款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检查表》。
检查重点包括:了解、落实客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资金来源、预计还款时间等信息,并对潜在风险客户实施应急预案,启动客户退出程序;对正常还款的客户,维护好客我关系,做好续贷工作,防止客户流失。
(一)贷款本金到期前一个月
对于贷款余额在200万以下(含200万元)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电话提示客户,强调到期正常还款对其征信信息的影响;对于贷款余额在200万以上的非低风险业务客户,应上门拜访客户,强调到期正常还款对其征信信息的影响,检查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结合前期贷后检查情况、客户还款记录等,确定其还款资金能否到位。
(二)贷款本金到期前三天
电话通知客户,进行还款提示,要求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及时存入还款资金,并根据还款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潜在逾期、不良客户,准备实施应急预案。
(三)贷款本金到期当天
及时查询客户账户,根据还款资金到位情况,最终认定潜在期、不良客户,开始实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风险处臵措施。
第二节 风险预警
第五十三条 风险预警工作分为系统自动预警、人工风险预警和解除预警三部分。其中,系统自动预警为信贷系统根据业务逾期情况或其他预警信号自动发出的预警提示。
第五十四条 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发起
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通过贷后检查、日常管理、公开信息等渠道,发现已经或可能对我行小企业信贷资产安全带来风险的信号后,应立即将所掌握的预警信号详细内容提交小企业主管岗进行初步核实,发起风险预警,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行小企业金融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应及时向本级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该预警信号。
第五十五条 人工预警解除发起
管户客户经理经过实地调查发现预警信号不存在,或经过风险处臵,预警客户情况好转、按标准不属于预警范围时,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制《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客户预警解除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预警解除申请审批表”),写明预警历史情况和解除预警的原因,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发起解除预警申请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行小企业金融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二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应向本级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该预警信号解除申请。
第三节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
第五十六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是指由客户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要求,经我行内部流程审批,对原信贷条件或信贷要素进行变更的行为。变更旨在实现对于已无法退回、撤销的业务阶段性结果进行的更改,包括审批决议、合同、借据等。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包括额度调整、金额调整、利率调整、还款方式调整、期限调整、担保调整、还款方式变更、账户变更等。
第五十七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的分类
(一)根据变更发起的时间阶段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审批决议变更:审批通过后,合同签约前,需要变更的审批决议相应内容,包括签约条件、放款条件、贷款产品要素等。
2.合同要素变更:针对合同签约后,没有结清前,对合同要素的变更,包括贷款产品要素、担保信息等。
3.借据要素变更:针对贷款发放后,对单个借据信息的变更,包括利率信息、还款方式等。
(二)根据变更的风险程度及内部管理需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业务风险增加,其中,“变化”是指能够使业务预期资产质量等级下降的变化,主要包括:签约条件更改、放款条件更改、增加额度(贷款)金额、额度冻结、解冻结、终止、延长授信期限、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变更、担保修改或减少、展期等;
2.二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或业务风险增加较小,主要包括:放款方式变更、利率调减、利率调整方式变更、缩期、放款账户变更等;
3.三类变更:指信贷条件或要素发生较小变化或业务风险不增加,主要包括签约条件新增、放款条件新增、、额度注销、减少额度金额、利率调增、担保新增等。
第五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一类变更。一类变更的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按照原业务申报流程办理,并上报至原审批行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等级不得低于原审批方式。
(二)二类变更。二类变更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按照原业务申报流程办理,并报二级分行业务主管岗审核。
(三)三类变更。三类变更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发起,填写《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报送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
第五十九条 关于额度调整的相关要求
额度调整包括授信额度调增、额度调减、额度冻结、额度解冻结、额度终止、额度注销、额度年检。
(一)额度调增
当借款人出现有利于提高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可考虑对借款人原先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调增(应由客户提出申请并存在实际需求)。
(二)额度调减
在额度合同支用期内,若发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明显恶化、抵押物价值下降等情况时,须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进行调低。如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可恢复原有额度。
(三)额度冻结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须对借款人的额度进行冻结,暂停额度内的贷款发放:
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我行借款本息。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以上(含90天)逾期且未归还,或信用
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且未归还。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5.拒绝或不配合我行对其经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6.抵押物出现损毁、权属争议等情况,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7.借款人或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8.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额度解冻结
与额度冻结相对应,如果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已冻结的额度进行解冻结:
1.借款人归还我行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借款人归还其他金融机构信用卡逾期欠款或逾期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3.贷款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我行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5.抵押物得到修复、恢复其原值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行的抵押物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6.借款人及其所经营实体的法律纠纷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7.贷款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额度终止
若在额度支用期内,如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收回,并终止其额度。
1.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90天)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的情形。
2.借款人在人行征信报告显示有严重违约记录,被我行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借款人不配合我行对其经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经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形。
4.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银行债务等行为。5.经调查核实,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6.抵押物损毁且借款人不能提供价值同等抵押物,或抵押物权属发生对贷款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且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得到改善。
7.额度冻结后,借款人的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8.额度生效后两年未支用贷款。
9.贷款行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六)额度注销
借款人额度支用期自然到期且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提前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后,可向贷款行申请解除额度合同手续。借款人须向贷款行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经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合同解除协议》。
额度注销后,贷款行应将抵押物退还抵押人。办理抵押物释放手续时,客户经理应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查询借款人所有贷款是否已全部结清,报小企业主管岗批准,小企业主管岗审批同意的,管户客户经理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内完成抵押物释放操作,并通知借款人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解抵押手续,恢复抵押物的正常状况。
若借款人额度内有已发放、但尚未还清的贷款,不得注销额度,直至所有贷款已归还。
(七)额度年检 1.年检要求
额度年检查主要内容为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状况,额度年检后形成《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年检报告》,提交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审核。额度年检应具体检查借款人是否满足额度冻结、额度终止的条件,并重估抵押物。
抵押物重估原则上采取内部评估,重点关注抵押人情况、押品实物状态、权属关系、市场环境等影响押品价值的因素变化。若抵押物价值明显下降,高于我行规定的最高适用抵押率时,而借款人又无法增加我行认可的抵押物,需要将授信额度金额调整至符合我行业务规定的抵押率水平。若抵押物发生毁损,应冻结或终止额度,同时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
2.额度年检时间
年检频率为一年一次,年检可每年定期集中开展,也可根据
授信额度生效时间分散开展,分散年检须在授信额度生效后一年内及时开展。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统一要求。如规定每年固定日集中开展,生效时间不足半年的可免于年检。额度年检过程中,最近一次人行征信查询时间距离年检时间短于半年的,可以免于查询人行征信。
第六十条 额度内各贷款适用交叉违约制度,借款人在我行任何一笔贷款出现不良时,视为该借款人在该额度内所有贷款发生违约,贷款行有权立即采用保全措施;如果该额度同时对应多个抵押物的,贷款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任一项抵押物。
第六十一条 关于贷款展期的相关要求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3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
(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35
贷款期限在1-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十二条 关于贷款贷款缩期的相关要求
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六十三条 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根据变更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流程。多个信贷条件或要素同时变化时,可一并处理,并按照类别较高的变更的流程执行。
对于审批决议变更,审批通过后,应按正常的合同签署流程进行签约,并进行后续的发放。
对于合同要素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签署相应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后续的发放将以新签署的合同为准。对于借据要素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签署相应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六十四条 对于借款人申请的信贷条件及要素变更,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行申请。客户经理需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四节 贷款回收
第六十五条 贷款回收分为正常回收、提前回收、逾期催收等。
第六十六条 正常回收
对于借款人贷款正常到期回收的,管户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回收情况填制《信贷业务结清凭证》(一式三联,客户联、业务联、会计联)或通过系统打印结清证明,客户联转交客户,业务联归入信贷档案,会计联交放款岗。
第六十七条 提前回收
贷款提前回收分为客户提前还款和我行提前收回两种。
(一)客户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需要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提前还款/结清申请表》,经管户客户经理复核后,由放款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对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客户经理应按剩余期限、还款方式不变的方式,重新打印还款计划表。
(二)我行提前收回
对于借款人出现我行需要提前收回的情形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发起提前收回贷款申请,填制《提前收回贷款申请审批表》,写明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原因后,连同相关业务合同、凭证和说明材料提交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复核,最后提交本级行行长(或其受权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应将相
关资料提交放款岗进行审核并操作;放款岗操作完成后,应将信息反馈经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提交借款人及担保人,做好提前收回准备工作。
第六十八条 抵(质)押物出库
对于以抵(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在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提前结清、逾期结清和部分结清)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填写《抵(质)押物凭证出库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出库原因,明确责任人,注明归还时间,连同信贷业务结清凭证交由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审批。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确认拟出库抵(质)押品是否与已结清的信贷业务相对应。审批通过的,在《抵(质)押物凭证出库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申请返回给客户经理。
作业监督岗依据出库审查审批表,从暂存库取出抵(质)押品凭证或凭证包,交申请人、申请部门或机构。
第六十九条 贷款行贷后管理岗与管户客户经理应每日查看贷款台账,了解当前贷款逾期情况,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整个催收流程必须形成“一户一册”的《个人贷款逾期催收记录》台账,记录催收的全过程,每采取一次催收行动就应记录一次,内容包括贷款现状、逾期原因、查询了解的信息、催收措施和效果、下一步行动方案等。
催收台账至少每周向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报送一次,催收台账和相关材料,应当定期归入个人贷款档案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根据逾期期限不同,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对于逾期7天内(含7天)的贷款,由管户客户经理进行催收;超过7天的贷款,由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协助管户客户经理一起催收。逾期催收流程规定如下:
(一)30天(含30天)以内逾期催收
1.贷款逾期1-7天(含7天)内,至少每天进行1次电话催收,提醒借款人还款,且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的上门实地催收。
2.贷款逾期8-30天(含30天)内,继续进行实地催收,频率为至少每周一次,了解逾期原因,判断贷款风险,督促其按时还款。
(二)31天至90天(含90天)的逾期催收
1.贷款逾期31天至60天(含60天),增加电话催收的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提醒抵押人或借款人家庭成员。除正常的催收措施外,催收人员还应上门向借款人送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于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采用挂号信发出书面催收通知或公告催收。
2.贷款逾期61天至90天(含90天),可发出催收律师函,同时将催收函(催收律师函即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抄送抵押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或其他收函人签收。催收人员应通过谈话观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提出处理意见。
(三)90天以上的逾期催收
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或虽未超过90天,但已发现重大风险的贷款,应及时开展资产保全工作。
第七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已出现违约或其他重大风险,但尚未移交至资产保全部的业务,资产保全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主动要求提前介入,提供专业支撑。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小企业金融部也可以主动要求保全部门提前介入:
1.借款人已明显丧失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的贷款; 2.借款人或担保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等涉及刑事诉讼的贷款;
3.借款人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等可能形成风险案件的贷款; 4.有明显证据表明借款人涉及民间借贷、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贷款。
小企业金融部与资产保全部可针对不同情况, 对借款人采取包括提前扣款、要求提前还款、提前执行担保物、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发送律师函,预先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
对于符合相关移交标准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取了正常催收手段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移交给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由其采取法律清收(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抵押物拍卖、破产清算等)、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继续清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未来可能涉及的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流程操作调整的,将另行规定;商业模式开发、综合金融服务、特色支行等项目进
行流程操作调整的,将另行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下发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邮银发„2011‟16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