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_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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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所有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应做到规范化,其样式、制作、规格、内容、安装均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五条 凡本规定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相冲突的,以及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一律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规定、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设立“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防火网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防火安全与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

(四)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落实必要的训练和工作条件;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八)积极组织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进行扑救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九)制定单位年度及中、长期安全防火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三条 各部门消防责任:

(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规程、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三)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灭火常识及遵守各项防火规程的宣传教育;

(四)制定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负责编制本部门的防火计划、灭火作战方案,消防器材配备维护和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搞好对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及时组织职工和义务消防队员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

(八)严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强化专人管理;

(九)负责对本部门、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实行定置、定位管理,及时进行维护和卫生清扫。发现丢失、损坏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满足使用;

(十)参加分析本部门的火灾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健全本部门防火档案。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责任:

(一)安全生产部是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编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监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组织本公司的消防宣传工作;

(五)编制公司的消防规程、规定;

(六)经常深入部门、班组检查了解消防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积极组织职工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调查了解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培训义务消防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和新 4 入厂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参加新建、扩建工程中有关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十)监督落实一、二级明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和动火监督;

(十一)对乱拉、乱用、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直至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十二)负责火警、火灾事故的统计,健全防火档案。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的任务

第一条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有关国家法规、规定及地方公安部门规定,实行科学管理、计划管理、目标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条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消防意识,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参加消防管理活动。

第三条 研究如何利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采取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为本单位提供最佳消防安全效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第五条 控制、消除燃烧、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隐患,限制、消除火灾和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第六条 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即: 5 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应受到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七条 管理消防队伍,抓好消防干事和专兼职消防队员以及全员的消防培训,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四章 防火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防火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班组应设立义务消防员,并根据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二条 三百人以下的单位,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干部。第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适当数量的义务消防员,作为紧急灭火的骨干力量。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一次整顿、调整和补充,做到组织落实,训练落实。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防火安全日常工作,行使消防监督、监察、考核的权利,负责 6 对本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公司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职工、岗位调换、临用工、来厂学习人员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干事及其它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第三条 防火安全教育的规划主要包括: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必要性的说明;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宗旨和目标;

(三)设立课程的数目和时间;

(四)利用的教材(包括视听材料);

(五)培训教员和辅导人员;

(六)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利用闭路电视、黑板报、电视电话进行宣传教育;

(二)利用标语、横幅、警示等具有言简意赅、醒目特点 7 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办学习班、上消防课;

(四)开展消防知识竞赛;

(五)开展现场灭火演练;

(六)举办消防展览会;

(七)召开火灾现场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交流;

(九)利用119消防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燃烧知识、电气防火知识、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知识、建筑防火知识、灭火基本知识、公共场所防火、汽车火灾及其预防、家庭防火知识、易燃气体防火常识、火场自救知识;以及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六章 消防规则

第一条 灭火规则

(一)公司任何部位发生火警,都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及时向值长和有关领导汇报,报警应把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讲请。同时迅速使用就近消防器材和启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尽力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

(二)义务消防人员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奔赴现场,了解火场情况,合理布置灭火力量,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三)公司职工都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以及在一般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在高压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灭火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和系统,并熟练掌握高压电气设备的施救方法。

(五)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发生火警时,一切施救工作均应在值长指挥下进行,检修设备发生火警时由检修负责人指挥,一切运行设备的停止或隔离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执行。

(六)发生火警时,现场人员必须利用所有符合灭火条件的灭火器具前往灭火,当电气设备或其附近发生火灾,在扑救前应切断燃烧部位电源,以防触电,必要时还要将邻近电源一并切断,如不能立即停电,则可先用非导电性灭火器施救。

(七)对电气高压设备进行灭火时,应戴橡胶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应保持与高压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区域或其它配电室灭火时,必须得到电气运行人员的许可,在其陪同下进入,运行人员应将电气设备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施救的意见告诉灭火负责人,灭火负责人必须得到值长关于电气设备已停电的明确通知后,方可进行施救。

(九)着火时敞开的门窗、通风口等都可助长火势扩大。因此,除灭火必须的出入口外,原则上应尽量关闭通风口。但是,9 如果被困人员未能及时撤离时,应打开通风口,保持空气流通,严防被燃烧物质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主要出入口要保持畅通,确保灭火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撤离。

(十)发电机、电动机着火时,不准使用砂子和泡沫灭火器灭火,除发电机着火按运行规程可使用水灭火外,励磁机、电动机着火首先使用可施救于电气设备的灭火器,当无施救电气设备灭火器时,在将电源切断后,可用雾化喷筒喷射,禁止将大量水向励磁机、电动机内浇注。

(十一)变压器发生火灾,应立即将所有开关和刀闸拉开。并根据火灾部位及可能蔓延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措施。若在变压器顶盖上着火,则应打开其下部放油门,使油面低于着火处;当变压器内有直接燃烧的危险或外壳有爆炸的可能时,必须把油全部放掉。

(十二)油管破裂、油开关爆炸、使较大区域的设备受到火灾威胁时,除立即断开邻近电源,可使用干粉、泡沫灭火器进行施救。

(十三)电缆沟着火时,值班人员应明确报警区域,迅速报警至119消防队和有关领导。明外电缆着火时可使用绝缘性能的灭火器,亦可使用干砂和土,禁止使用水及泡沫灭火器。在电缆沟内施救时,应穿防火服以及防毒面具,防止中毒昏迷。

(十四)当有人身上衣服着火时,切勿以手撕其衣服,应立即将他按倒在地,用毛毯等物紧紧披盖在着火者身上,衣服火焰 10 熄灭后,不要盲目脱衣服,衣服粘附皮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

(十五)如果着火部位的火势,正在向着重要部位蔓延时,就应把主要力量进行调整,来保护这些重点部位,堵截火势蔓延。

(十六)要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消防车道和救护车道是否畅通,有无爆炸、毒气和房屋倒塌危险,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物资,根据火势的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扑救措施,部署和调整灭火力量。

(十七)遇有大风情况,要把主要力量用在下风方向阻截火势。

(十八)在灭火战斗中,火场指挥人员的位置要适当,一般应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便于指挥,例如:室外火灾,指挥员应位于侧风部位;仓库火灾,应位于大门附近;楼房火灾,应位于主要出入口处等。

(十九)要正确使用灭火剂,火场使用的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火场指挥员一定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正确使用。

(二十)公司任何部位发生火灾,应报告公司防火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及消防干事。

(二十一)在发生火灾4小时之内,应用电话向驻地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口头汇报,并在三日内用书面材料向上级部门汇报火灾起因及处理意见。(二十二)各部门、班组当事人,对火灾发生原因和扑救过程应实事求是地向调查委员会汇报,不得隐瞒或虚报实情。填写火灾调查处理报告时,要字迹工整清楚,数据准确,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或消防干事负责上报。

第二条 防火规则

(一)凡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制定安全措施,按分级管理原则,经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放置在安全地带,并有专人保管。

(三)柴油及其它油类,必须盛放在金属制成的密封容器内,班组维护设备所用少许油品,应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箱柜内,现场存放柴油不得超过5公升。

(四)生产现场只准存放少量必需的废油桶,禁止存放大量盛放油类的空桶,废油桶、废油应及时回收处理。

(五)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清理现场卫生,废弃的棉纱、抹布等应放在专用有盖铁桶(箱)内,并定期清理。

(六)高空进行电焊作业,应事先检查周围有无易燃物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措施,必要时,可设专职监护人员;工作完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保证周围无遗留火种。

(七)进行焊接工作应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电焊工作应使用完整的接地线,接地良好,禁止利用设备管道和建筑 12 构架,特别是油系统设备外壳作为电焊的接地回路。

(八)禁止在不通风的小室内部用汽油清洗机件、箱体,用汽油清洗机件的现场,绝对禁止明火和可能产生火花的敲击或启闭电源开关。

(九)进行计划检修,保证检修质量,清除油系统漏、渗油缺陷,使设备稳定安全运行。

(十)禁止在电暖器及周围堆放杂物、易燃物或烘烤衣物,禁止在尚未隔绝的高温设备附近设脚手架。

(十一)变压器事故蓄油坑及排油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

(十二)电缆沟应保持密封,防止溢油和可燃物侵入,电缆穿过楼板进入控制室、仪表盘等处的孔洞,应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

(十三)危险品仓库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安装有可能产生火花的开关、刀闸、电热器等电气设备。

(十四)电气设备应保持绝缘完整,发现损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防因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十五)禁止在照明线路上私拉乱接临时线路,增添电器,必要时,应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由专职电工进行接线工作。

(十六)每天下班前,必须将电脑、空调、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照明等电源断开,以防止火灾。(十七)公司道路应保持畅通,保证消防车的出入通畅,放置消防器材的地 点不准堆放杂物。

第七章 防火重点部位及防火工作措施

第一条 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风力发电机组、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守则、防火措施以及火灾事故预想和灭火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一般为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将“防火守则、防火措施、火灾事故预想和灭火方案”做牌悬挂。标示牌的规格、制作和悬挂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整改。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六条 动火安全管理

(一)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或场所;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级动火范围: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控制室、风力发电机组、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蓄电池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等其它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等其它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公司安监部门以红头文件下发,安监部门备案。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至少一式三份,当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加一份。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15 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动火工作票,经安全监察人员、消防干事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能用不动火方法处理的,尽量采用不动火的方法处理。

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除火险前。

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动火使用的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有破损和不完整的器具;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焊工合格证,方可进行操作。

(四)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八章 重点部位的防火制度

第一条 风力发电机组防火制度

(一)机舱、塔筒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禁止烟火”警示牌。

(二)禁止在机舱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运行中需用的润滑油必须妥善保管。

(三)油系统不得有漏油现象,检修或运行人员应及时将设备和泄漏在机舱地面上的油污擦试干净。

(四)使用过的棉纱、抹布应集中存放于带盖的铁箱内,并完工后清理出机舱,清洗工件的废油,严禁随便倾倒。

(五)机舱、塔筒内动火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护。

(六)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工件杂物,检修时不应将设备放在主要通道上。

(七)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第二条 主变压器防火制度

(一)主变压器,应设置蓄油坑,排油管道应延至安全地带。

(二)蓄油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作为阻火层的卵石直径30-50毫米。

(三)事故放油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四)主变及油处理设施附近禁止堆放易燃物品或其它杂物。

(五)变压器应定期清除灰尘、油污,保持设备清洁,发现渗漏油时及时消缺,并擦试干净。

(六)检修时要谨慎小心,防止损坏绝缘层,工作结束后,应有专人清理现场,检查各部件和测试绝缘。

(七)加强对变压器的监督,并定期测试各项数据,保持其良好性能。

(八)加强对主变的检查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变的正常安全运行。

(九)主变压器所配备的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第三条 升压站防火制度

(一)严格升压站出入有关规定,闲杂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运行值长同意,由专工以上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运行人员应加强巡视责任心,发现可疑问题立即汇报当班值长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三)部位防火负责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定期巡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防范措施。

(五)现场就近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齐全好用,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条 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防火制度

(一)控制室、动态无功补偿控制室、继电保护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二)室内的装饰必须是用阻燃材料。

(三)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室内空调系统的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取难燃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五)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六)各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七)集控室、动态无功补偿控制室全体人员应熟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各种灭火器材性能、用途和操作方法,并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和清洁工作,使其保持在良好备用状态。

第五条 电缆(沟、隧道、桥架、竖井)防火制度

(一)凡电缆穿越的墙壁、竖井和电缆沟、隧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以及仪表盘等处的孔洞应严密封堵。

(二)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分叉道口,均应设防火墙、隔火门,电缆温度过高 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三)电缆沟盖板应齐全严密。电缆层、电缆沟应保持清洁。21 禁止向电缆沟内倾倒油污,搞好防小动破坏的各种防范措施。

(四)进入采暖锅炉房的电缆应定期进行清扫积灰,以防温度升高而引起火灾。

(五)电缆应定期检查测试,耐压不符合标准应及时更换。

(六)电缆应定期涂刷防火涂料。涂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的适用于电缆的阻燃材料,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

第六条 蓄电池室防火制度

(一)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室内,蓄电池室外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三)蓄电池室内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任何明火。

(四)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排风装置,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外。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五)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第七条 档案室防火制度

(一)档案室建筑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室内装材料均应采用耐阻燃材料,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装置。

(二)室内明显位置应悬挂“禁止烟火”警示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三)不得在室内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拉电源线。

(四)每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无火险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维护好所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消防设施,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第八条 物资仓库防火制度

(一)库区内各种防火标志设置应符合专业规程,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区、库区内、禁止吸烟。

(二)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

(三)入库物资的装卸、摆放、管理要按照物资仓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存放及占用库内外安全通道。

(四)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质不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化学危险品不准与一般物品混存。

(五)化学危险物品贮存不得超限额和标准。存放物资的堆距之间不得小于0.6m,与主要通道不得小于1.2m,距离墙柱不得小于0.4m,距房架下弦不得 小于1m。

(六)使用化学危险品数量小,在不影响临近单位安全防火情况下,可以设置不燃材料的简易储存室,防止暴晒和雨淋。

(七)对容易挥发、熔化、分解、变质等物质和对温度敏感性很强的物资,库房都应设置温度计,做好通风、防潮、降温工作。

(八)库内不准住人和设置炉具。每天工作结束后,一定要切断仓库所有电源,并认真检查安全情况。

(九)节假日仓库必须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十)库房内配备的消防器材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定期检查,保持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九条 停车场所防火制度

(一)禁止外来车辆或与本公司无关车辆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汽车库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并且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

(三)不准超量停放车辆,不准停放油罐车和装有货物的车辆。

(四)不准存放汽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油工作服、油手套、油抹布等放在指定安全地方。

(五)车库内停放车辆必须车头朝外,若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很快将车开出。

(六)车库内电器设备要符合规定要求,不准私自乱拉电源,车库电动门应保持灵活好用。

(七)修理车辆机件用后的废油,应妥善存放处理,不准乱 24 倒乱放。

(八)车库门前道路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九)若发生火灾,可使用现场的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扑救,(十)车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爱护车库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火灾报警装制,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 服务楼防火制度

(一)制定服务楼防火安全制度,讲明防火注意事项及一般的救生常识。

(二)管理、服务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在进行日常例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火险隐患,则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进行消除。

(三)对易发生火险部位及需特别警示的地方,应标明“禁止烟火”等防火标志。

(四)按有关规定,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房间者,应给予劝告并代为存放或处理,对不服从者则应向上级领导或消防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五)房间内除固有电器外,禁止乱扯电源线,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遇有火险隐患 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住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微波炉、液化汽灶、煤油炉等器具做饭和取暖。

(七)不准在床上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八)部门防火负责人员要按规定例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经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防火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食堂防火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对食堂的用电、用火设备,要经常检查及维修。

(二)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三)炉灶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和可燃物。

(四)烹调用油时,油温不可过高,防止起火。

(五)要加强对煤气灶和蒸汽锅的管理,气压表要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六)要定期检查液化气瓶、灶具及连接管道安全好用,有故障及漏气及时修理更换。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及排油烟道,防止积油着火。

(七)管理和服务人员要熟悉疏散通道及出口,熟悉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 补充。

第六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三)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四)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六)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七条 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一)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二)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部门应出具书面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批准。

(三)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四)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五)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六)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第八条 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二)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 28 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三)针对不同的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半年更换一次检验标签,新标签更换时,应将旧标签清除。

(四)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五)灭火器的增减、报废按规定办理。

(六)灭火箱的形式、规格、文字内容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规定。

第八条 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一)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二)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三)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四)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根据情况设定。

(五)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或加贴封条,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晾干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部门领导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 29 签批借条向安监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安监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第九条 泡沫灭火器

(一)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和取用方便之处。以免因高温分解灭火器内碳酸氢钠,防止低温结冻。定期检查疏通喷嘴。

(二)每年定期打开筒盖检查碳酸氢钠溶液是否失效。方法是筒体内取3份碳酸氢钠溶液,瓶胆内取一份硫酸铝溶液快速倒入杯内,反应后的体积大于原来总体积的6倍则为有效。

(三)灭火器筒体在一定时效内可循环使用。在装入新药之前,一定要冲洗筒体和瓶胆。

(四)灭火器筒体使用期满二年以上、更换灭火药之前,要送有关检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接近火源,环境温度在-5℃-45℃。

(二)灭火器重量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用称重法检查。如果所称重量少于灭火器瓶钢印标量50g时,应送维修单位检修。

(三)每隔五年(或每次使用完后),应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只有水压试验合格且残余变形小于6%的钢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干粉灭火器

(一)放置于通风、干燥、阴凉、无高温、无潮湿、无腐蚀地方。

(二)每季一次检查是否泄漏,及时维修保养和充装。

(三)灭火器在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灭火剂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四)每次再充装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五)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维护维修,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第十章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第一条 新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公司应进行如下监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安监部门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涉及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由安监部门统一归口并参与协调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批复的有关资料应报安监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一章 防火检查制度及隐患整改

第一条 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可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 32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一)全(公司)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安监部门牵头。全(公司)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由安监部门汇总上报。

(二)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三)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六)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安全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第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部门定期防火检查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限期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二)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安监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三)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安监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四)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安监部门存档,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安监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五)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实行闭环管理。

(六)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 35 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第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条 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 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第十三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一条消防档案一般一式两份,主管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自存一份,公司档案室备案一份。

第二条 消防档案的装订,一律采用活页装订式,一案一袋,以便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

第三条 消防监督员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一般应携带此档案,以便及时查核,使档案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使档案更贴近实际。对发现和提出的意见,单位的改进措施或意见记录在案。如果涉及到对火险隐患的整改问题,除书面文件外,双方都应签字。

第四条 消防档案属机密资料,应造册登记,严加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移交,不得带走或据为已有。

第五条 凡涉及到国家重大机密的内容,不得归入此档,以防泄密。

第六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扑救火灾。要做到内容完整,图文清晰,随时记载,管好用活。

第七条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详实且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内容。

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条 逐级检查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对干部和职工群众防火安全教育是否重视。

(二)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建立健全,教育训练是否经常,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好用。

(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四)检查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五)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消防档案是否健全。

(七)火灾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应受到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四章 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一条 消火栓

(一)消火栓是连接消防供水系统的阀门装置,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打开后便可供给灭火用高压水流喷向燃烧物,使之降低温度和隔绝空气达到灭火目的。

(二)使用消火栓时,卸下出水口的堵头,接上消防水带(室 39 内消火栓可直接),拧开阀门,高压水流即由水带输送经水枪整流后射出,关闭时首先关闭阀门,停止送水,然后再把水带解开卸下,把堵头安好。

(三)不可用水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1.与水反应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

2.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但原油、重油可采用雾状水扑救。

3.带电设备和存枳很多的粉尘,可采用雾状水。4.贮存大量浓硫酸的场所。第二条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是连接消火栓和水枪等喷射装置的输水管线。常用的消防水带有内扣式和压簧式两种。消防水带平时应盘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

第三条 消防水枪

水枪是一种增加水流速度、射程和改变水流形式的消防灭火工具。根据水枪喷射出的不同水流,分为直流水枪、开花水枪、喷雾水枪和开花直流水枪等,它们的作用如下:

(一)直流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

(二)开花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它还可以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热,掩护灭火人员靠近着火点。

(三)喷雾水枪是在直流水枪的枪口上安装一只双级离心喷 40 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压力水变成水雾。喷雾水枪喷出的雾状水流,适用于扑救油类火灾及油浸式变压器、多油式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火灾。

(四)开花直流水枪是一种可以喷射充实水流,也可以喷射伞形开花水流的水枪。

第四条 泡沫灭火器

(一)泡沫灭火器是通过筒内酸溶液与碱性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喷射出泡沫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上,隔绝空气起到灭火效果的工具,适用于扑救油类或其他易燃液体初起火灾.禁止扑救带电设备初起火灾。

(二)提取泡沫灭火器奔赴现场灭火时,要注意筒身不要过度倾斜,以免两种药液混合。使用时,颠倒筒身并稍加摇晃,使两种药液混合而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泡沫由喷出,使用时要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伤人。

第五条 干粉灭火器

(一)干粉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率灭火器,它是靠二氧化碳(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喷出扑灭火灾。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二)干粉灭火器有手提式和推车式。

使用时将灭火器提到着火点附近(距燃烧处5米左右),上下颠倒数次,使干粉松动,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随即握住提柄提起,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使用40KG 41 干粉灭火车时,把干粉灭火车推到着火点附近,先取下喷枪,展开出粉管(注意切不可有拧折现象),再打开进气阀门,使二氧化碳(氮气)进入贮粉罐,干粉即可喷出。扑救液体火灾时,要平射,左右摆动,由近到远,快速推进,要注意回火复燃。在风较大时,须站在上风口。

第六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等)。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为手提式,大容量的推车式两种。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三)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度。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防火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表现突出的;

6.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二)凡在集团公司年度评比中获得“消防安全优秀企业”称号的,公司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条 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犯动火规定,擅自动火或造成损失的;

(三)对存在火灾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部门领导人。

(六)若发生特大、重大和一般火灾,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奖、罚金额参照《自治区消防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灭火结束后,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设备起火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集团公司和地方消防部门的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分别对口上报。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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