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证_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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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及《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的要求,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从2013年3月1日至4月28日止。
二、年检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户的参保单位,均应参加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对参保单位档案信息进行核实,及时修改和完善参保单位档案相关内容;
(二)换发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核实参保单位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参保单位是否存在漏缴基数或漏缴人数的自查情况。
四、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一)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2013年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自查表》;
(五)《2013年大连市社会保险年检单位档案信息采集表》;
注:相关表格及填报说明,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点击表格下载,下载表格及填报说明。
五、年检程序
(一)参保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办理相关整改手续后,再按照年检程序参加检查;
(二)网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如实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进行审验;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进行现场审验;
(三)稽查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年检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对未通过审查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管理;
(四)对逾期未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单位,通过征缴系统加载告知标识,确定为重点实地稽核对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