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_校园法制广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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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上期节目我们对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作了相关讲解,今天我们就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接着介绍耕地保护方面的知识。
一、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分为:申请—受理—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要求国土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请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请问建窑、建坟、建房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答: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吗?
答: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已经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
(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要限期修复;
(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
(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新建房后旧房是否可以不拆?对于上农居点买房或建房后,原有住房是否可以保留或者转让其他有需要的村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因此农村村民新建房前必须要拆除旧房,特殊情况可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购房者应拆除原有住房和退出原享有的宅基地。
六、国家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什么规定?
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规定,需要利用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国有或集体农用地、空闲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用地实行备案制度。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家禽家畜的养殖能否得到批准。
答: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如你户承包的责任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不可以用于畜禽养殖的。(如东县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