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书面审查及评定表_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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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书面审查及评定表
宁波市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检(审)须知
一、在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5月份到江东区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审)手续(江东区年检工作与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同期进行)。
二、用人单位在每年1-5月份向江东区各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审)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
4、最近社会保险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5、上年度12月份全体员工工资表复印件。
三、(一)企业基本情况与社会保险登记内容不符的,到区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二)《社会保障登记证》满四年的单位请持证到区社保所办理换证手续。
(三)没有办过社保登记证的,请携带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税务登记证;
4、地税委托银行划款协议(没有办理过地税委托银行划款协议的,请到江东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福明路511号);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6种证件都需带复印件)于每月的1日至20日到区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江东区社保所地址:江东区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3楼(火车东站对面东方商务中心),联系电话:87811379。
四、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表后,按照年检的内容认真对照劳动法律法规,开展自检,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完整、如实填写年检表(一式二份)。表中劳动用工的“其他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学习在校未毕业的学生,聘用与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人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数”是指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过的人数。
五、对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将上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劳动监察重点单位,并在企业或法人评先和企业资质升级等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不予以推荐。情况严重的,将作为我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失信企业上报,并在社会媒体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