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文_关于金融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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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法 论 文
“论利率市场化问题的法律蕴意”
班级:金融双学位
学号:18
姓名:刘芳
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蕴意
【摘要】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行长周小川的一篇发言稿,“坚定不移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文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利率是“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还是“其他许多金融产品定价的参考基准”。
【关键词】利率
市场化
改革
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及必要条件
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日益加深,金融的社会功能日益强化,金融已渗透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公众权益保护力度与金融发展速度并未能“齐头并进”,存在一些问题在难免。2010年,部分大中型银行调升服务费率,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国家发展委银监会果断联手清查,有力地整肃了银行收费。
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看,惟有尊重作为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竞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而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形成可持续的中国竞争性金融市场息息相关。
竞争关系在任何一个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对金融市场来说也不例外。真正市场化的利率不仅仅由交易双方的状况决定,还必然要受到金融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的影响。因此,构建金融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关系,规范竞争行为,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又一必要条件。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由于历史的原因,金融业中的高国有化与高度的行政干预使得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不可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并形成行政垄断价格。此外,竞争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也造成了金融机构间无序竞争状况的存在。
有序竞争是发现真实利率水平的重要条件。而要做到有序竞争,首要的前提是应有调整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关系的规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9条虽然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但究竟何为银行业务“不正当竞争”则语焉不详。而从一般学理来看,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可对金融机构适用,但是,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却难以在金融领域对不正当定价行为发挥作用。况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行为涉及得很少,而我国金融行业中的垄断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随着利率决定权的下放,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国有金融机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之后,金融业的竞争必然会越发激烈、方式也不断翻新,更加需要法律的明确规范。因此,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根据新情况完善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为金融机构竞争提供一系列完善的规则,因缺少相应的规范而出现无序、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规则是远远防止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则的被遵守。对于经营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金融机构来说,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隐蔽性,更应强调守法经营意识,使其自觉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开展利率上的竞争。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利率形成两大运行基础的夯实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因而,其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也必定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在这竞争关系的背后必然还蕴涵着更深层次的意蕴,也即赖以建立这些关系的宏观与微观基础。我认为,宏观基础从最大的方面来讲是我国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而从相对直接的层面来看则是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微观基础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改革。前者是利率市场化的环境条件,后者是利率市场化的主体条件。如果没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没有对市场有着灵敏反应并受其约束的企业和银行的存在,要实现利率市场化是不可能的,所以,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也就必须包含这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与要求。
(一)宏观基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如前所述,利率市场化不仅指利率决定的市场化,而且还包括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因此,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转化的过程。一旦这一过程完成,利率市场化也就彻底实现了。
利率市场化所要求的金融市场应具备如下特征:(1)品种齐全、结构合理的融资工具体系;(2)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3)金融市场主体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4)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特色的监管体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表现在:证券市场总体呈稳健和创新之势;国债市场建设有起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迈出新步伐;公开市场业务在不断完善中发展;增加了交易品种,改善了交易方式。这一切都积极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发展。但客观地讲,我国金融市场仍存在不少缺陷: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发育不平衡;债券、股票发行过于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影响了利率对其它企业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足,影响利率作用的深化;市场监管不完善,导致金融市场利率功能扭曲。因此,要尽快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给中小型企业和大中型国有企业一个大致公平的融资环境,培育高素质的投资队伍,提高信用评级服务质量,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为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创造理想条件。
(二)微观基础——主体行为的市场化
一般而言,确定一国利率水平的基础是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换言之,是经济效率而非资金供求。当资金供求是建立在经济运行效率基础上并反映经济效率时,利率与平均利润率是重合的。否则,利率信号是失真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市场化的,是以效率和效益为活动的标准与衡量的尺度时,这样的资金供求才反映着效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水平才体现了本质和形式的统一。因此,利率的市场化要求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化。
金融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是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两者要实现行为的市场化都需要依法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必须是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在资金产权的交易中根据资金供求的情况,并考虑市场即时具体变动情况及风险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利率。否则,如果贸然放开利率,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存款会不顾成本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在贷款时也会因缺乏风险意识造成大量呆、坏账,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利率能否很好地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非金融企业对利率变化的反应,其中主要是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归根结底,利率市场化是为了使利率能够调整总需求,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越大,货币政策乘数就越大,相应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就越强。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较严重的“预算软约束”,资金需求弹性很小,总认为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从银行借来的钱可以不还,利率高低自然也就无所谓,千方百计地从银行套取贷款,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可见,国有企业产权及经营机制方面的问题是影响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具有责、权、利相互制约的经营机制,则企业对利率的变动会具有相当的灵敏性和可调性,利率高低就将成为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和利润预期的一个重要因素。反之,利率就不能作为一个经济变量,不能作为影响企业投资、融资的工具。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按照国有银行商业化、国有企业法人化的要求,深化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打破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的局面,积极推进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利率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微观经济主体基础。而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我认为利率市场化既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也是一个稳步推进改革、建立健全相应法制和利率形成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利率市场化所涉法律问题很多,但总的法律意蕴可以归结为:在完善金融法制和市场主体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依托金融市场形成利率,建构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间接调控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平等自愿交易关系和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关系。
我国的现实状况与之相比,在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差距,利率市场化的各项措施也多以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等形式实施。因而,要真正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就必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以高层次法律的形式将已经取得的成果巩固下来,并对以后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提供权威性的指导与保障,而不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更低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这也是对我国立法水平的一次重大考验。参考文献
韩瑞、武传亮:《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理论思考及改革设想》 法律教育网的经济法专题
杨锦 商场现代化[J] 2007/01 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周小川 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若干思考 金融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平衡[期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