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_浅析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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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事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法律并不排斥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 要是双重劳动关系合法存在,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原用人单位没有意见,二是不影响原用人单位生产任务的完成。
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且不因为其中一个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而否定另一个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同时,每个劳动关系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体系。每个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作为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每个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也同样依法享有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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