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及十不准[1]_公司制度十不准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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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及“十不准”
公司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
对深圳“3·13”事故,我们必须从上到下对这起事故认真吸取深刻教训,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公司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规定要求如下:
一、强行规定:
1. 项目部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较大危险源,及时更新、及时提示安全生产、安全作业。
2. 项目安全管理与生产进度并行,实行节点控制,公示责任区域、责任人,明确职责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3. 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管理部必须加大对重点项目、重要部位的巡查力度。
4.项目技术部必须确认方案的实施情况,确定方案与实际相符。5.项目工程部必须确认跟踪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情况。
6.项目商务部必须确认劳务合同与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一致性,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的符合性,防止假冒、过期等现象。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在合同中注明。
7. 公司、分公司签定劳务合同时必须对相关资格证原件复印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证人与证件相符。8. 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工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斜拉、斜拽、物体。物体落地必须保持充分的下垫,手动抽拽锁具,不得指挥塔吊硬拽索具造成危害。
9.外用电梯严禁超载,严禁人货混装,公示每次运输大件单体重量,每次运载人数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每班前必须做试运行。
10.电动吊篮上作业人员只准2人操作(禁止3人及以上操作),严禁将电动吊篮做为运输工具。
11.所有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临电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钢结构吊装作业、外挑防护棚(网)、悬挑架搭设过程中、高空临边作业人员必须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与安全绳,安全绳必须固定在已验收完毕的结构上。
13.悬挑架和卸料平台悬挑水平杆件,必须使用型钢(工字钢、槽钢),严禁将Φ48*3.5钢管作为悬挑杆件。悬挑高度不得超过20米。
14.卸料平台上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他人员严禁上卸料平台。
15.深基坑施工、深基坑边的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施工时,必须设专人在基坑边看护。
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十不准”:
1)劳务队伍备案资质、入场手续不齐的不准进场; 2)新入场作业人员没经过培训的不准上岗; 3)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上岗;
4)特殊工种、中小型机械操工无有效证件的不准上岗; 5)方案未交底的、施工未交底的不准施工;
6)外租设备超役龄的不准租用:
.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KN.m以下,役龄超过8年的; .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1250KN.m,役龄超过10年的; .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250KN.m以上,役龄超过15年的; .外用施工升降机役龄超过8年的;
.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役龄超过5年的。
7)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无防护的不准作业;
8)重大危险源防护、机械设备“安、拆”无专职监控人员的不准作业;
9)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的,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准上岗作业;
10)未满16岁及超过58岁(或有智障、残疾)的劳务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对违反上述条款或检查中存在不符合项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安全管理部
20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