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文_毕业论文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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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对劳动者来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有益于保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那么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呢?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劳动合同的订立。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劳动纠纷,劳动者要维权,首先应当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而这有时因为缺乏证据,如上岗证、工资条、工友证人证言等,而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最终能够证明,也费时费力,增加维权的成本。其次,没有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没有书面约定,很容易在工资、工作岗位和一些福利待遇方面产生争议,劳动者也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劳动合同绝不是一张没有用的纸,劳动者应当从思想上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通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志趣选择职业和岗位。对农村流动就业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起源于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理念。然而,由于认识论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建构以及功能上的速效意识等缺陷或误区,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当下窘态与困惑:完美
与缺陷的矛盾交汇,理性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劳动合同法制度的纵深运行。因此。必须进行认识论上的反思与重整,其目标就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实施的理性化、深层次化与本土化。
劳动合同法是典型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公平与正义,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意义在于公平与正义,换句话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努力使全社会成员明白一个道理,即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所关心并努力践行的事情,而且更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应当关心的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业;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对于刚刚启用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度来说,必须进行深层次的认识论转向——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乃是全民事业,需要全民按照“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去努力实施;否则,这项刚萌芽的新生事物终究逃不过被遗弃出局的命运。
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实现劳动合同法制度,就必须处理好理想中的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国情、法治现代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设并践行劳动合同法制度,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浸泡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革命式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践行劳动合同法制度不可能摆脱传统积淀的影响。换言之,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度践行的独特使命必须是以传统资源松动并逐渐更新为前提的。为着同样的原因,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寻几千年封建传统社会文化浸泡下的国人心中那份久违的冲动——一种推陈出新、进步文明的内心体验和信奉。因此,新生的劳动合同法制度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劳动合同法制度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监督意识及行为相联系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持续几个五年计划对民众进行了普法教育,旨在建构现代化法治的图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需要改进的是,普法教育不仅是进行简单制度、规范、法律条文的宣传与说教,更重要的是在向社会民众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法治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努力培养它们同现代法治文明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斗争意识”、“责任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同时通过灵活多样、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开展法律教育,以更有利于法治精神内化为主体的信仰。
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维权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具备三种维权能力:一是发现违法的能力。如果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现违法的手段,劳动合同当事人就要具有能够充分运用这些手段并保证其正确行使的能力;如果缺乏基本的人力物力的支撑,难以有效地运用发现违法的手段,或者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巧,难以充分发挥这些手段的功能,要进行有效的维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二是界定违法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行使监督权,需要有正确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合理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进而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判断适用法律是非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行为的启动,应该以对方行为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应当指出对方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当,就很难被对方所接受,即使对方必须根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未必符合自己维权的初衷。三是证明违法的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对对方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就必须证明违法情况的存在;而证明违法情况的存在,除了必要的证据之外,还必须有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不能准确地发现和说明所取得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的联系,或者不能充分而恰当地运用证据来证明违法,就难以让人相信违法情况的存在。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水平不高、维权能力不强,势必影响维权的效果。劳动法运行近十二年的实践证明,提高劳动合同当事人维权水平和能力,不仅有利于促使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效纠正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思想、执法方式、执法观念上更加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其自身发展的道路和规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脚踏实地深入中国劳动合同法制建设舞台上卧薪尝胆地探索,才能真正认识、透彻了解和完成这一伟大工程。我国社会在前进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也将会不断涌现,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律,加大严格执法力度,那么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转变就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