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作业_社会保障实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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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03月01日,原告高某在被告A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03月05日凌晨,高某在工作期间被铲车车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造成4跟趾骨骨折。公司安排高某以“杨某”的名字住院治疗,出院后即不再承认高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高某工资。
被告辩称,高某是其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寄宿在公司宿舍,还在公司食堂吃饭,高某受伤是其醉酒摔倒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高某诉求。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被驳回请求。2011年07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每次发高某的工资都是现金,公司没有留下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同时也没有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任何招用、考勤记录。但高某曾在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来因工资问题得到解决撤回投诉,法院根据高某申请,前往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相关的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记录显示高某是公司职工。
法院根据调取的证据,认为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高某在2010年03月至2011年07月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分析】
根据该案的情况来看,这里存在非常严重的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公司和劳动者来说,都有需要总结的地方。从整体看来,A公司在案例中存在着弄虚作假以及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但是高某在加入公司时也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尽管最后高某能以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但是如果在加入公司时就能发现公司的种种劳动关系陷阱,也会在身体受到伤害之前就能避免各种医疗的痛苦和诉讼的麻烦。下面就这个案例,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对相关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梳理。
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案例中高某与A公司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天,未签订书面合同,已经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事,但是还没到违法的过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对于那些员工入职第一天因客观因素造成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留有一个月的宽限期的,也就是说,A公司必须在与高某口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关系,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根据案例的情况,高某2010年03月01日入职,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03月05日出事,均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假设在这一年期间内,高某口头或者书面申请A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得到满足或者未能实现的话,且高某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高某可以追究A公司2010年04月至2011年02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可以要求自2011年03月01日起视为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高某便可以在诉讼中对这部分钱也可以进行合理的诉求。
至于在高某在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没有办法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而被驳回,也反映了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时出现的问题。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在高某与A公司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查笔录和撤回投诉申请,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高某来说,还应该有证据保留的一时,应该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在每月发工资时应备有支付凭证,双方签字认可。同时保留好公司制作的工作证、工装、饭卡等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物品。另外如果打工之初,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填写登记表、招聘测评表等文件时,注意复印保留,以作为确实参加公司应聘流程的证据等。
三、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该案例中,高某因为“在工作期间被铲车车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造成4跟趾骨骨折。但是公司安排高某以“杨某”的名字住院治疗,出院后即不再承认高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高某工资。这种行为从一种角度来看,就是A公司从劳动关系风险规避的层面,欺骗劳动者,并且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典型的违反劳动法规的做法。所以高某在诉讼中,除了前述的除要求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追讨双倍工资以外,还应该诉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追讨工伤待遇。当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处理,工伤的确认,需要劳动监管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予以承认,这需要做进一步的协商。一般情况下,在发生工伤时,应及时申请做工伤认定,否则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中,总体看来,劳动者高某是受害一方,所以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下,A公司是无法逃脱和规避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在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道路上,法律就是阳光,法律就是利剑,时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郭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