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服务规范_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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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翻译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363.1-2003 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1: Translation 2003-11-27 发布 2004-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翻译服务工作的具体特点,以 2000 版 GB/T 19000/ISO 9000 质量标准体系为指引,参考德国 DIN2345 标准,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翻译服务质量,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承东、许季鸿、杨子强、张南军。GB/T 19363.1-2003 引言

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良好合作是提高翻译服务水平和保证翻译质量的前提,双方都应在事前充分了解各自对对方所期待的目标。本标准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以更好地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本标准编制出一个客观的,能协调双方利益的工作基础,籍以加强对翻译质量的信任并消除事后可能出现的分歧。

翻译服务方的过程管理是保证翻译质量的有力措施,本标准中对业务接洽,翻译前的准备,翻译,审校,编辑,检验,顾客反馈意见,文挡资料的管理,责任和保密等诸方面进行文字上的规范。要求翻译服务方加强对翻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

本规范采纳了 DIN2345 中符合我国国情的表述,对自由翻译者的要求没有编入本标准。由于口译服务与笔译服务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本标准不包括口译服务。GB/T 19363.1-2003 翻译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笔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提供过程及其规范。

23454.4.2.5 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头衔,职业称谓和官衔

——除艺术家,政治家,历史名人,机构,组织,动植物,建筑,产品,文学著作,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地理名称等已有约定俗成的译文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姓名可不翻译,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译成外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

——头衔,职业,官衔可译出,亦可不译出。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译成外文时,参照国家正式出版物的译名;

——通讯的地址及姓名外译中时应直接引用原文,中译外时参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和标准。4.4.2.6 日期

日期按译文语言。通常采用公历。4.4.2.7 新词

对没有约定俗成译法的词汇,经与顾客讨论后进行翻译,新词应当被明确标示出来。4.4.2.8 统一词汇

译文中专有词汇应当前后统一。4.4.3 审校

4.4.3.1 审校人员资格 见 4.4.2.1 4.4.3.2 审校要求

审校应根据原文(复印件)和译稿进行逐字审核,并根据上下文统一专有词汇。

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均需认真审核,审核后的译文应内容准确,行文流畅。审核时,应使用与翻译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4.4.3.3 审核内容 审核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译文是否完整;

——内容和术语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语法和辞法是否正确,语言用法是否恰当; ——是否遵守与顾客商定的有关译文质量的协议; ——译者的注释是否恰当;

——译文的格式,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注:根据与顾客商定的译文用途决定审核的次数。4.4.4 编辑

翻译编辑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原文的格式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使译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拼音符合 GB/T 788-1999 的要求;译件版面美观,大方,紧凑,图表排列有序,与原文相对应,章节完整。编辑时,应使用与翻译,审核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4.4.5 校对

文稿校对应对审核后的译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对,不得有缺,漏,错。发现有错时,应认真填写勘误表,交相关人员更正,并验核。4.4.6 检验

应根据原文,译件进行最终检验。按照顾客要求,逐一进行检查。4.4.7 印刷品及复印件

印刷品及复印件应符合顾客的要求。4.5 质量保证

4.5.1 译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译件后的 6 个月以内。

质量保证期内,翻译服务方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漏可采取: a)打字件(电子版)负责更正; b)印刷件负责出勘误表。

注:由于顾客原因出现的修改除外。

4.5.2 翻译服务方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见 4.2.3.2。4.6 资料存档及其他

4.6.1 翻译方所承接的资料翻译工作完成后,其相应的原件复印件,翻译稿,审核稿,打字稿,勘误表,样本等相关资料的最短保存期为 12 个月。

存档的资料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如存储在计算机里,则应备份。原件应完整的交还给顾客,并作相关记录。

4.6.2 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

注:在此情况下,翻译服务方不承担本部分 4.5 的责任。4.7 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

翻译服务方应当指定专人对顾客反馈意见进行登记,整理,并针对反馈意见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对顾客反馈的意见均应给予答复。

对批量业务的顾客,翻译服务方还应当进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质量跟踪和走访,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整改。4.8 保密

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4.9 一致性声明

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负责任地声明是根据本标准提供翻译服务的(一致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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