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培训服务期赔偿问题_劳动者给用人单位赔偿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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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培训期的赔偿问题

案例背景:

A公司与2009年5月4日与B员工签定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2012年5月3日合同到期,2010年4月,公司出资2万元让该员工学习研发技术,培训后签定3年的服务期,服务期到期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工作期间,该员工的技术发挥与个人能力必未达到公司预期要求,并要求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因为培训服务期没有到期,要求员工支付相应比例的培训费。

案例分析要求:

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服务期是否继续有效?

2、公司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权向员工提出赔偿?

解析:

劳动合同期到期,但协议期未到期,应是将劳动合同期延至培训协议期满之日。但如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与学员解除合同的情况,公司不可向学员索取培训补偿,而且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是学员不愿延长至培训协议期,学员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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