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_学籍管理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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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讨论稿.20041123)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过程管理,现对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2.5年。博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允许的情况外,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在5年内、在职博士研究生在6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者,发给肄业证明;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而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五、对于确认为有可能成为全国或四川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生,经导师提出、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西南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但总年限不超过8年。
六、对于已批准实行弹性学制的研究生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试行弹性学制办法》(西交校研[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于本文件公布之前的业已逾期而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完成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比照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规定第一条之外的其他情况,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