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_劳动合同法草案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合同法草案”。
关于参加《劳动合同法》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
实务研修班的体会及建议
公司领导:
按照公司安排,劳动关系管理与培训部主管**同志与***同志于2006年3月23日至2006年3月29日赴深圳参加由劳动社会保障报社主办的《劳动合同法》讲解与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研修班。在为期一周的研修中,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社会保障报社的有关领导与各地代表就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实务和技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本次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更新了知识结构,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技巧,对以后规范我公司的劳动用工,做好、做强劳务用工大有裨益。
本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有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杨毅新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韩志力处长、劳动社会保障报社鲁志峰副处长,与会代表有来自北京等12个省市的66名代表。课程主要有四部分,包括《劳动合同法》讲解、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实务、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现将有关内容、体会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讲解
《劳动合同法》是本次学习的重点,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用工制度从市场用工向积极用工转变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支持,因此在规定上有过于死板和行政干预的嫌疑,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该草案原定于今年8月出台,后因种种原因推迟,但最迟今年年内出台。另外,由于劳动保障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权利博弈的影响,最后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可能和《劳动合同法》有所不同。
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新规定:
1.解除合同的新规定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等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1-
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3.合同终止单位须給与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4.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事实劳动关系与无固定限期合同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草案》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做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6.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做硬性规定
《草案》规定在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7.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准备金;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收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以上两项规定对派遣公司的影响是绝对深远的,直接关系到派遣公司的存亡和发展。
8.关于培训费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与管理实务
1.确立劳动关系的顺序原则: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志,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首先看工资支付关系,其次看社会保险关系,最后看人事档案关系。
2.合同订立若干问题:
2.1试用期约定技巧: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组成的一部分,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试用期协议约定。劳发1996(354)号文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需要延长试用期,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与合同期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可以以合法的形式延长试用期:第一,适当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今年1月1日签到明年1月1日,期限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试用期则从1个月依法变成2个月。第二,把试用期直接签订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2.2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约定条款,如果在劳动法中有规定的可不再合同中赘述,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结合企业规章制度,有预见性的予以规定。
2.3 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如《大中专生就业协议》、《岗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商业秘密保守协议》。
2.4 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强调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不强调损失问题;赔偿金则恰恰强调损失,不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可以设定为递减违约金或固定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最好体现在合同中),但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违约金,第一,因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根据 《劳动法》第31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辞而别)。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5 可以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几种情形:第一,造成损失未赔偿的,第二,负责贷款等未追缴的,第三,没有进行物品和公物交接的,第四,其他针对性特殊
情况。
2.6 依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
2.6.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只要有续延的意思表示即可,无论单位同意续订几年),在合同签订之前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6.2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视为本企业工龄:组织调动前后工龄为原单位工龄,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革、分立、合并未作补偿的,企业成件制转移时本单位工龄连续。
2.6.3 规避技巧:
1)职工申请方式:在劳动合同中到期之前,发《终止意向通知书》,如果员工申请签订一年或两年的劳动合同则继续续订,如果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予以终止。
2)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不愿意变更则等到到期之时再议。(合同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续订)。第二种方法更为容易,阻力更小。
3)重新招工:容易激发矛盾,谨慎使用。
2.7 特殊协议的分类: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停薪留职协议的约定、岗位协议、待岗协议、医疗期协议、档案与社保关系托管协议。
2.8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8.1 两者的区别:1)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首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务关系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由人民法院受理。2)附属义务不同:劳动关系都要求交纳社会保险,有加班费工作时间的限制、解除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务关系若无特殊约定则无须支付。3)劳动关系有隶属关系,用用人单位可行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2.8.2 界定:1)看年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为劳动关系,2)看用人单位:如果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用工则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如果家庭及个人用工则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3)看劳动者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待岗停薪人员、大中专学生社会实习及勤工俭学期、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小时工(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不多于30小时)都认定为劳务关系。
2.9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且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状态(如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现行的法律
制度下是劳务关系),并不以工作时间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劳部发[1996)181号文件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违纪职工处理与劳动争议预防
1.违纪员工处理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5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企业的规章制度。
1.1 《劳动法》第25条第2、3、4款时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三大法宝,适用于一切经济形式的企业,即使存在第29条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最系统的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规定,面临被用人单位遗弃的尴尬
1.3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有关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但要注意合同的效力。
1.4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管理的自留地,但对规章制度本身,法律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予以公示。
1.4.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1.4.2程序合法:要求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定,工会或集体协商;对于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工会委员列席。
1.4.3 予以公示:公示的方法主要包括员工手册发方法、传阅法、会议宣传法(须由本人或与会人员签字)、考试、劳动合同约定等方法。
2.违纪职工的主要处理形式:
2.1 开除(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直接导致工龄丧失,干部或固定工的身份丧失。开除员工应具备如下条件:厂长(经理)提出,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最后书面通知本人。
2.2 除名:除名仅限于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最好登报),履行送达程序。
2.3 擅自离职处理程序:适用于不辞而别的人员、停薪留职期满未返人员、休长假且没有病条的情况、请长假、放长假的人员。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亦可挂号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2.4 解除劳动合同
2.5 一次性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有封顶限制,不超过工资的20%,扣除之后保证其基本生活待遇。
2.6 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赔偿,如果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同时引起个人工伤,该经济损失也须赔偿,但不得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扣除。
3.处理违纪职工的三大原则:事实清楚、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4.违纪职工的追索方式: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注意追加第三人、注意时效。
(四)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要求和操作
1.员工离职的几种状态:过错离职、无过错离职、辞职三种情况。
1.1 过错离职的类型: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24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第26条 医疗期满和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 3)第27条经济性裁员
1.3 辞职
2.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约定的终止事项出现 3)一方当事人合同主体资格灭失
3.体面离职实现的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制度,系统的岗位评价、绩效考核、竞争上岗制度。第二,讲道理有竞争的企业文化。第三,做好培训、择业帮助和保障福利。
4.离职面谈的基本技巧:
4.1 时间:离职的最近时间,要求从快原则
4.2 方法:从优点和贡献引出离职的原因
4.3 关键:注意倾听而不是辩解和维护
4.4 核心:离职决定或通知的告知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5.5 反馈:及时、全面、开放
请各位朋友、网友多指导、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