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_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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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08.1 3”大桥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堤溪沱江大桥全长328.45 m,桥面宽13 m,桥墩高33 m,设39/6纵坡,桥型为4孔65 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且为连拱石桥。
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1~3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1号孔拱圈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O号桥台侧2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O号台侧倾倒,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O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s。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O号桥台一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主拱圈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是项目经理部的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
(3)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质检表、检验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4)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5)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一是当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未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未落实重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省质量监督部
门对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6)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一是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违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期间的手续和相关文件。二是该县政府在解决工程征迁问题、保障施工措施不力,致使工期拖延,开工后为赶进度,压缩工期。三是当地政府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多次严重阻工、拖延工期及施工保护措施督促解决不力,盲目赶工期,又对后期实施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四是湖南省交通厅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违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违规批准项目开工报告;对省质监站、公路局管理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教训
1.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建设单位抢工期、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技术服务不到位、政府主管部门安全和质量监管不力等。
2.忽视安全、质量工作,玩忽职守。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安全和质量法制意识淡薄,在安全和质量工作中严重失职,安全和质量责任不落实。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我们应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和质量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明确甲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主体之一,也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安全和质量法制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监管机制,通过全面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加强质量和安全工作。
3.强化施工技术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要加强技术管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加强对原材料选择、砌筑工艺、现场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4.重点强化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和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对原材料质量、工程项目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对发现的现场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督促整改。
5.加强技术服务与支持。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和现场技术指导,要扎实做好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要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
6.严格依法行政。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要科学的组织和安排工期,坚决纠正凭主观臆断,倒排工期抢进度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杜绝违章指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严格市场准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7年5月3O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O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 5 m。事发当日在浇筑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 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
2.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
三、事故教训;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
3.监测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 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 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 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我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必须根据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的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能避免事故扩大。
3.落实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的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的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的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的发生,首先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其次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
3.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工艺流程,冒险施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工程从施工组织到技术管理、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都没有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问题,我们应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起事故的发生是各环节共同失效的结果。因此,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各方要全面正确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施工管理程序,规范监理监督程序,规范设计工作程序和业主监管程序,使之持续改进,只有这样,安全生产目标才能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理单位是联系业主、设计与施工单位的桥梁,规范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2.落实安全责任、实现本质安全。大量事故表明,事故的间接原因往往是其发生的本质因素。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是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本项目有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他就会在施工前认真组织制订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认真实施。同样,如果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就会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措施并认真审核。如果这两个重要环节都有人把好了关,这个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强化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规则。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规范市场各竞争主体的经营行为。因此,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从政府有效监管人手,利用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认真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4.完善甲方责任、建立监管机制。建设单位要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并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5.依法施工生产、认真履行职责。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符合法定程序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明确安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等相关资料,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时,应监督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认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案例五:湖南省永州市“09.21”楼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9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某县粮食局酒店正在拆改施工的两层楼房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该酒店位于县粮食局院内,建于1998年5月,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长15.24 m,宽7.74 m,每层均为3间,建筑面积约230m2,所有墙体均为240mm砖墙,二层楼面及屋顶为预制空心板。该房屋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没有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
2006年9月初,酒店实际负责人因经营需要,决定对酒店进行局部拆除改建、重新装修,并将拆改、装修工程包给无资质的私人劳务队。该劳务队队长按照要求,口头描述了自己的施工方案,并于2006年9月2日开始施工。
9月21日下午,劳务队队长在现场指挥4名施工人员在2楼干活,2名施工人员在1层干活。17时左右,1名施工人员在队长的安排下修凿砖柱(剩余墙体)时,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员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该县粮食局局长、纪委书记、施工承包人等5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房产局局长等4名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责成县粮食局、房产局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凿除砖柱和墙体的过程中,由于受敲打导致砖柱内部结构受损,降低了其整体性、稳定性和承载力。经验算该砖柱上的集中荷载171.35 kN,其强度和稳定性均不能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按该砖柱(剩余墙体)宽度5O0~600 mm(凿改后表面凹凸不平),取其中间值其宽度为550 mm,而梁在此砖柱(剩余墙体)中间(包括梁垫)宽为300mm。因此,其每边仅有125 mm长供新增梁支承,显然该支承长度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由于上述缘故导致了二层柱(剩余墙体)、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面倒塌,并砸垮二层结构梁板。
(2)该装修工程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雇请无上岗证的人员从事作业。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盲目拆除承重墙体,造成房屋结构发生变化,所有砖柱梁板柱遭到破坏,使整栋房屋失稳坍塌。
2.间接原因
(1)酒店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在酒店装修工程中,未进行施工设计,未履行报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将酒店拆建、装修工程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在拆改时发现房屋屋顶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未加以制止,也没有请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评审。对装修拆改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行为及承包人、劳务队长的违章指挥行为熟视无睹)未加制止。
(2)县粮食局对酒店管理不到位。该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酒店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但自从酒店由个人承包后,局办公室没有履行对酒店的日常管理责任。当酒店负责人提出装修要求时,局长主持召开党委会议进行研究,会上仅研究了装修资金问题,对装修工程应办理报批手续和明确酒店装修分管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等具体问题均未涉及。其次,粮食局在组织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有所失职。2OO6年9月16日,县消防大队到酒店检查时,粮食局副局长作为陪同检查的局领导,对消防大队提出装修要报批等注意事项,既未向局长汇报或在局相关会议上提出要求,也未督促酒店承包人采取相应整改措施。9月18日局长到装修现场检查,对拆除了间墙改
变原来结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作认真检查,未向酒店承包人提出办理装修工程报批手续等具体要求。三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
(3)该县房产局对粮食酒店装修拆改工程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
三、事故教训 1.非法发包,最终酿成事故。县粮食酒店是这起事故的生产经营实体,酒店承包人将酒店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拆改、装修施工,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该县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酒店管理不力。在酒店拆改装修实施过程中工作失职,在事故调查组对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查取证时,集体作伪证,隐瞒局党委曾开会研究粮食酒店装修的事实。
3.该县房产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监管不力。对粮食酒店拆改装修工程未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能。
4.拆改装修工程承包人,其本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承包工程相应资格,违法承包。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冒险从事拆改装修作业。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非法发包、违法施工、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者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等问题。我们应当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等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三同时”审查。凡未按要求报审、报批的,要坚决停止施工,以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2.重点强化总包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于重大技术措施应严格执行审批各案制度。
3.切实加强装修工程技术管理。建筑装修施工严禁拆改工程结构,主要就是防止因结构破坏发生事故。建筑拆除工程是比较复杂、危险的工作,拆除前,一定要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分析原设计结构的受力情况,并实际查看当前结构变形及受损情况。
4.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工程发包时要选用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案例六:黑龙江省大庆市“08.06”围墙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6年8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福瑞家苑商住楼工程发生一起围墙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该商住楼为18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2.47万m2。于2006年3月15日开工建设。事发当日2时左右,施工人员在清理现场围墙外侧的碎石时,围墙突然倒塌,将3名施工人员砸在下面。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总经理、副经理、项目工长等1O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吊销岗位资格证书、罚款等处理。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在施工的过程中,临时围墙被当作支挡碎石的挡土墙使用。同时围墙无墙垛,使围墙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围墙内堆放的碎石对围墙产生向外的水平推力,围墙倒塌前已出现倾斜。加上在围墙外清理碎石过程中,铲车扰动了围墙地基土。在清理掉围墙外的碎石之后,平衡围墙内碎石向外的水平推力丧失,围墙失去支承,最终倒塌。
2.间接原因
(1)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责任心且专业素质欠缺,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存在侥幸心理。(2)工程项目部拒不执行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围墙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围墙已倾斜的情况下,强令施工人员清理围墙外的碎石。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围墙已倾斜的情况下,没有监督工程项目部整改。
(4)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围墙外长期堆放碎石等明显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包括施工单位在内的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尽管临时设施对于整个工程的价值和用处都相对较小,施工结束之后一般也会进行拆除。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的施工也要遵循严格的安全要求,保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草草了事。
2.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应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要及时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操作等环节和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或隐患,就要进行通知,并进行持续地跟踪落实,直到得到圆满解决,将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控制以至消除。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违反建设工程临时设施施工基本常识,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强化施工秩序,有效保障生产安全。这起事故是因施工管理混乱而造成的。施工现场未作总平面布置,材料随意堆放,挤压围墙,致使其产生变形、倾斜,且未采取加固措施。在用铲车清理围墙外侧堆放的砂石料时,扰动了围墙的地基土,从而加速了围墙的倒塌。围墙倒塌事故在其他地区也曾发生过。本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施工现场必须作好平面布置,并按要求堆放物料和;2.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施工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3.高度重视临时构筑物的安全性;
案例七:山东省文登市“06.06”景观桥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6年6月6日,山东省文登市水上公园15孔人行景观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整体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该桥设计全长171.4 m,宽16m,为15孔不等跨空腹石拱桥,该桥架于28根桩支撑的14根盖梁上。于2005年3月开始橡皮坝基础施工,2006年3月开始拱桥主拱圈施工,砌筑顺序由桥南北两端同时向桥中心推进。5月8日开始搭设拱桥第6孔拱圈拱架、模板。5月24日完成了第6孔拱圈砌筑。6月6日上午7时,施工单位木工班长带领8名施工人员,进入第6孔拱圈施工现场进行拱架、模板拆除作业。其中6人分成两组,分别在拱架两侧同时进行架体拆除,另两名施工人员在下部予以配合。上午9时左右,第6孔拱圈顶部出现落沙,随即发生整体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经理、施工队长、木工班长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副经理、质检科科长、监理单位经理等15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拱桥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拱圈砌筑完成后在凝结硬化期遭遇暴雨引起拱架地基变形。拱圈局部应力发生变化,导致拱架支撑强度不足,造成拱架支撑钢管大面积弯曲变形。在这种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冒险进行拱架拆除作业。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无市政桥梁施工资质,违法承包市政桥梁施工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规范要求,且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拱架施工方案未进行强度、稳定性计算。
(4)监理单位只具有乙级房屋建筑监理资质,不具有市政桥梁工程监理资质,在这起事故中属无资质监理。
(5)监理单位未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未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不具备市政桥梁施工资质,监理单位不具备市政桥梁监理资质,安全管理混乱,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导致的。这起事故也再一次提醒我们,一定要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内容要根据工程、工种特点进行细化,一线施工人员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实就是什么是隐患、怎么发现隐患、发现隐患后应该怎么办。在本起事故中,施工人员如果在出现落砂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撤离,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将大大减少。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建筑法》、违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在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等问题。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遵纪守法是建设工程各方的首要任务。这起事故中存在建设单位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无资质单位违法承揽工程并冒险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诸多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施工、监理工程项目,杜绝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2.施工技术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从施工图的审查来看,该设计按人行景观桥进行考虑,构造合理,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计说明中对施工注意事项也作了比较详细的叙述。但是南侧第6孔拱圈在砌筑完毕后,在凝结硬化期恰逢暴雨,出现拱架地基变形,导致拱圈局部应力变化。在拱架拆除之前,也没有全面仔细检查予以发现,加上现场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拆除拱架时发生拱圈坍塌。
3.标准、规范必须作为施工生产的准绳。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石拱桥拱脚可能出现的次生应力影响(如拱脚或拱圈局部出现变形,可能导致原不存在的水平推力或张力发生的情况,会出现变形过大导致失稳),在相邻孔拱圈未形成之前,不应拆除该孔拱架,应采用两套拱架施工,隔孔拆除。对于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强度、稳定性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活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该活动房南北长24m,东西宽5m,高9m,是一座3层的轻钢结构外挂水泥石板活动房。当日,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安排的施工人员已将3层屋面板及
2、3层墙板拆除,仅剩1层墙板及
1、2层顶板未拆。午饭后,32名施工人员继续进行拆除作业。13时左右,该房屋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建工长、劳务队负责人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6名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分别受到降低施工资质等级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O天、停止投标资格9O天、停止投标资格6O天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施工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3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未取得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施工人员直接交底,致使其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未加设剪刀撑、3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一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1.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委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未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
2.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组织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土建工长,发现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
3.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4.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管理混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从技术措施到作业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2.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通过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保证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使他们掌握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保证措施得到实施的方法。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3.进一步明确总、分包管理责任。总包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4.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施工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过程的管理。在这起事故中,施工人员在拆除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除作业。且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这起事故的发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项目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
案例九:云南省景谷县“02.21”房屋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1日,云南省景谷县半坡乡中心小学在拆除教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该小学拆除的教室为1幢砖木结构平房,共5间,建筑;事故当日,施工人员进行第4间教室的拆除时,将准备;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采用拆“神仙墙”的方式进行;2.间接原因;(1)拆除工程的承包方属于私人劳务队,不具备相应;(2)该中心小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3)乡人民政府和该小学拆除的教室为1幢砖木结构平房,共5间,建筑面积232㎡,属于景谷县中心小学排危项目。2月5日县教育局向县建设局提出了拆除申请,并于2月2O日收到回复,要求必须委托具有3级以上(含3级)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拆除,并报建设局审验备案。半坡乡中心小学以1400元的价格,通过口头协议(无书面协议)承包给半坡乡某村村民小组8名农民进行拆除。
事故当日,施工人员进行第4间教室的拆除时,将准备拆除墙体(24Omm)的底部先打掉一块砖(12O mm),然后用人力将墙体推倒,向里推倒北面墙体后,接着向外推南面墙体。第1次未推倒,第2次采取3名施工人员用竹杆撬、3名施工人员用手推的办法。当南面墙体被推倒时,由于受南面墙体倒塌振动与钢筋连接的影响,西面墙体随即向里倒塌,将在里面作业的3人压在墙体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学校校长、总务主任、工程承包人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罚款、撤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分;该小学受到经济处罚;县教育局、建设局、乡人民政府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等处分。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采用拆“神仙墙”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施工,造成墙体突然倒塌。拆除现场没有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施工。
2.间接原因
(1)拆除工程的承包方属于私人劳务队,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意识也相对较差。(2)该中心小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安全管理缺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能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行为。
(3)乡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未认真进行督促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
(4)县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对该拆除工程进行监管,没有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安全监管不到位。
(5)该中心小学和县教育局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报批程序,违反了建筑房屋拆除许可的有关规定。
三、事故教训
1.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上级主管单位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
2.该拆除工程由不具备资质的私人劳务队进行施工,其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自我保护能力差,拆除工序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发包建筑拆除工程、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案例,反映出当前在我国广大乡镇和农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建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低下、不具备施工能力等问题。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安全技术规范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中“施工准备”二节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人工拆除”一节中规定:“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这起事故中,拆除队伍非合法企业,无施工资质,并在拆除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方法。
2.建筑市场规则是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有关法规要求,规范市场准入,严禁将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强化日常监管。
3.安全培训教育是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个人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十:重庆市南岸区“01.1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某商住楼工程在进行边坡治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2万元。
该工程为商住小区,项目用地22286㎡,总建筑面积92359 ㎡。现场
3、4号楼地下车库边坡东西长约80m,南北长约45 m,高约5-7m,边坡切面近9O°。当天共有5名施工人员进行锚杆钻孔作业。15时左右,当施工人员将两台钻机分别送上
脚手架的第1层和第3层(高约7 m),做接水管和电缆线等开钻前准备工作时,在搭设脚手架的地方,有长约llm,高约4~6m,重约200多吨的岩体突然断裂坍塌,瞬间将部分脚手架掩埋。脚手架下4人中有3人被埋,1人被脚手架钢管紧紧压住。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方分包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等7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撤销职务、记过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总包、监理、专业分包单位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工程边坡上部为O.5 m左右的杂填土,下部为泥岩和砂岩,顶部未采取封闭措施,导致雨水渗入,软化了结构面使结构面抗剪强度降低。且基坑边坡采用直立开挖的方法,致使岩体处于临空状态,且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导致边坡岩体发生突然脆性破坏而断裂坍塌。
2.间接原因
(1)总包和边坡专业分包单位对该岩体所存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边坡治理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边坡治理措施方案严格实施,未制订锚杆钻孔作业方案,未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分包有关规定。
(2)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三、事故教训
1.边坡专业分包单位虽然与总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对整个施工过程未履行其管理责任,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放任一名既无资质又无职位的人员代表公司全面实施《锚杆工程分包协议》,致使该工程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的控制。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2.总包单位虽然编制了《边坡处理措施方案》,但对边坡因地质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估计不足,安全措施不力,且未能严格贯彻落实。虽然与分包单位签定了《锚杆工程分包协议》,但未向分包单位提交有关资料,整个边坡治理过程、施工方案、具体技术的指导、作业进程的安排都是由分包单位实施。
3.监理单位虽然对总包单位的边坡处理措施方案提出了“立即与建设方协商联系有边坡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切坡治理”的意见。但当总包单位未提供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时。监理单位未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也未对施工现场的违规冒险作业予以制止,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项目失去了有效的监理。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树立法律意识。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违章作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现场的监管力度,不论项目大小都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施工方案审查,按《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编制有关施工方案。
2.依法组织生产活动。该工程规模虽然不大,但专业性较强,施工单位没能按照《建筑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跟踪贯彻落实。该项目以不规范的方式分包给了一名不具备建筑施工管理资格的人员,由其代表公司实施,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未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分包有关规定。
3.加强技术防范。这起事故反映出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缺少技术措施或技术措施不到位,往往是安全生产的最大“杀手”。土方坍塌事故与其他事故相比,险兆最为明显,只要定点定时实施监测,就能及早通过边坡的沉降或位移判断事故先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4.强化监管效能。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监理单位要有效制止施工生产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案例十一:湖北省襄樊市“01.16”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下水道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46万元。事发当日,该工程施工人员正在进行下水道沟槽挖土施工时(沟底深度4~4.5 m),沟壁突然坍塌,1人被埋。正在附近作业的13名施工人员马上围到事发地点扒土抢救被埋者。数分钟后沟壁发生二次坍塌,将参与抢救的6人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项目委托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监理单位法人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资格1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或留党察看、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边坡,经对事故现场勘查,施工坡度比例仅为1:0.12,远未达到原设计1:1的要求;施工堆土未按规范要求堆放,堆土平均高度达3 m左右,且堆土距槽边没有留出安全距离,导致槽壁上部荷载过大,进一步造成沟槽壁土方失稳,引发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工程建设。在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下水道管底深度为1.7~2 m,修改后管底深度为4~4.5 m),未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查,仅以会议形式提出要求,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招标条件审查把关不严。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既不是法人,也没有受法人委托的情况下参加投标。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办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在该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3)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救援不力,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缺失。事故地点开挖深度达4 m多,是该工程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施工单位却没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刚发生时,受到伤害只有1人。与后来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态扩大之间间隔约8分钟,施工单位却没有组织好现场施救工作。现场人员缺乏培训,不具备相关救援知识,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致使最终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4)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授权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工程师,导致现场监理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能对上述安全隐患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停工,未尽到监理职责。尤其严重的是,事发时现场监理员居然不在现场,完全失去了监理作用。
三、事故教训
1.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于下水道管底深度由1.7~2 m修改为4~
4.5 m这一重大变更缺乏安全敏感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尤其是施工单位在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留置坡度和堆土的情况下,又未采取槽壁支护措施,从而酿成大祸。
2.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排水管沟槽槽壁坍塌,将一名现场人员埋压人沟底后,施工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现场无组织
施救,因救援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后果加重,这再次;3.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主管部门监管不力;4.由于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导;
四、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监督检查;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工作;4.高度重视事故预警防范措施施救,因救援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后果加重,这再次充分证明了救援预案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3.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隐患,如工程更改设计,下水道沟渠挖深达4 m多而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土方堆放时未与沟沿留出足够的安全间距等,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4.由于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中标。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未经许可而开工,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从招、投标到施工组织等一系列过程中监管缺失的严重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图纸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变更必须依法履行相应手续。
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尤其是要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奖惩考核;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3.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工作。要加大投入,按标准配齐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同时还要完善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严把安全生产关,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4.高度重视事故预警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通过对事故的危险性分析进行预警,制定科学有效的抢险救援方法和步骤;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指导性文件。这起事故充分反映出事前不制定预案,当事故发生时,盲目组织施救,往往会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次生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第一次坍塌后,施救人员能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就不会徒增人员伤亡。
5.依法行政,有效监督保障安全。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二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三是严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坚持标准,严格前置许可;四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五是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1.04”基坑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勘察设计院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1.7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2005年12月31日,该工程在建设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未确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情况下开工。事发当日18时左右,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组织施工人员挖掘基坑时,靠近周边小区锅炉房一侧的杂填土发生滑落。为保证毗邻建筑物锅炉房和烟囱安全,21时,施工单位开始埋设帷幕桩进行防护。23时,2名施工人员在基坑内进行帷幕桩作业时,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将其中1人埋入坍塌土方中,坑上人员立即下坑抢救,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土方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经理、项目经理等11名责任人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或行政记过处分;施工、建设等单位受到吊销企业资质、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程序埋设帷幕桩,帷幕桩抗弯强度及刚度均未达到《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O一99的要求;在进行帷幕桩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毗邻建筑物(锅炉房)一侧杂填土密度低于其他部位,在开挖土方和埋设帷幕桩时,对杂填土层产生了扰动,进一步降低了基坑土壁的强度,导致坍塌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措施不力,致使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委托工程监理、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和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施工手续的情况下,默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超范围违规作业制止不力,导致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失控。
(2)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和制定毗邻建筑物保护及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情况下超范围违规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能认真制定和实施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致使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2次坍塌,导致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作为一个省级的勘察设计院,一是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二是设计的帷幕桩抗弯强度及刚度均未达到《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O_9 9的要求;三是未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四是未能认真审查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加之没有对深基坑开挖深度3倍以上范围附近的地质状况、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调查,就盲目组织开工建设,甚至放弃对工程的监督管理,默许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实施先治理后开挖,盲目进行深基坑人工挖掘,导致技术防范缺失、工程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失控。
2.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滞后。施工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未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情况下超范围违规作业,颠倒了帷幕桩的施工程序,在基坑部分形成后才进行帷幕桩施工,使其失去其支挡作用。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这起事故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违法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且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甚至放弃对工程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不履行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未能认真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野蛮施工,盲目抢险导致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
2.重点加强基础工程安全技术保障9基坑坍塌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近年来为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国家相继颁布了《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文件。但是基坑施工的安全隐患在许多施工现场屡见不鲜,未能引起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重视。因此,还要加强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各级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关键是“执行力”不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企业和领导置施工人员生命安全于不顾,将“以人为本”的要义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当一个企业对各种标准、规定、要求不贯彻、不执行,施工中出现事故就有其必然性;一个不懂法的领导或不掌握规范、标准的管理者指挥安全生产,那就是最大的隐患。
4.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程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不超范围违规作业;认真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建筑施工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强化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相关方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对达到论证规模的基坑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案例十三:甘肃省定西市“07.04”化粪池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5年7月4日,甘肃省定西市某学校学生公寓楼在施工过程中,其东侧加建的化粪池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该公寓楼建筑面积7320m2,工程造价548.4万元。其中3号公寓楼加建的化粪池计划开挖长l Om,宽3.lm,深5.5m。由项目部经理与学校校长以口头协议形式承包施工。7月3日,挖至5.4m左右时,由于坑道太深,无法将坑中的土运出。晚上下班后,施工人员用4根立杆,4根横杆,上面置铁皮,搭建了临时中转架板。7月4日下午2时开工后,班长带领8名施工人员继续开挖,下午3时左右,厕所西墙及坑道东面的土方突然坍塌,将在坑底作业的5人埋入土中。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班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项目经理、学校校长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处罚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该学生公寓楼地处湿陷性黄土区,事故发生前多次降雨,造成基坑周边土壤含水量增大。据现场土质测定,坍塌土方含水量为9.8%~12.5%,正常含水量应在7%左右。边坡土壤含水量增高,一方面溶解土壤中的可溶盐,另一方面在微粒
间起着润滑作用,使土壤颗粒黏结力削弱,同时在自重作用下,土壤原有结构遭到破坏,强度也随之迅速降低,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
(2)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按规范要求放坡,未采取必要的基坑支护措施,违章指挥、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该学校对化粪池基坑工程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未进行勘察、设计,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此工程脱离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施工单位对存在隐患的化粪池工程,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提供必要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薄弱。
(3)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冒险进入基坑作业。(4)施工单位对所属项目经理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教训
1.该校校长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化粪池基坑工程未进行勘察、设计,未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此工程脱离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未组织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边坡进行定点监测,当基坑边坡发生沉降或位移时,未能及时预警。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薄弱。
3.施工班长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设置基坑边坡或采取支护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违章指挥。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冒险作业。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主要保障。缺少技术措施盲目施工,就等于是在制造事故。深基坑施工,对于诸如地下水位较高、雨期施工、软土地基和流砂等土质条件、周边建筑、道路影响产生不均匀沉降等问题,都必须在编制施工方案时一并考虑。除此之外,还要编制抢险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在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土方工程要根据土质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范设置边坡或采取基坑支护措施。基坑周边定点定时实施监测,发现沉降或位移超过设计要求时,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施工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劳务队伍、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使用,抓管理、查隐患,切实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管理,认真开展对项目主体和附属工程的安全检查,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
3.政府依法监管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主管的部门要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十四:重庆市秀山县“12.04”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8年12月4日,重庆市秀山县某水泥公司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2万元。
该公司2500t/d新型干法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辅助原料破碎平台工程为单层现浇框架结构,长33 m,宽8.5 m,结构层高9.6~9.727 m,建筑面积为280m2。事故当日16时左右,施工人员正在对该工程平台混凝土现浇板进行浇筑,当浇筑到2/3时,发生了①轴一②轴/A轴一B轴现浇模板钢管支撑系统整体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常务副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土建工程分包负责人3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分包单位经理等4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总包、土建分包、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钢管立杆间距,大横杆步距和剪刀撑的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加载后致使模板支撑系统失稳。
2.间接原因(1)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该工程属于高大模板工程,按规定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但该工程只是按经验进行施工。
(2)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平台现浇板模板支撑系统基础未进行填平处理压实,立杆直接置于回填用的片石和块石上,并且立杆间距、步距、剪刀撑严重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脚手架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相关要求,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加载后造成标高9.6~9.727 m平台立杆失稳。
(3)施工工序不合理,在上午浇筑的柱子混凝土强度还不能满足加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现浇板的施工,进一步增加了不合格模板支撑系统的荷载,导致事故的发生。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该工程使用的8名架子工没有一人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5)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于模板施工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这一情况.工程总监及监理人员未加制止,更未提出整改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也没有经过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在该工程模板支撑系统严重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就在项目部自检的验收合格表上签字确认并签发了混凝土浇筑许可证。在浇筑过程中,发现模板支撑系统出现异常摆动的情况,仅通报施工单位负责人,而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停止混凝土浇筑,导致事故的发生。
(6)现场安全管理失控。该工程是一起以包代管的典型案例,实际施工队伍是由挂靠的个人出资聘请安全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人员由各班组长负责聘请、管理和付报酬。施工单位从未派人到该工程进行检查。由于该工程存在多次转包和私人挂靠等问题,致使安全管理失控。
三、事故教训
1.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加强施工管理,严禁工程挂靠和违法转包,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杜绝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4.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的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序不合理、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加强安全专项方案管理。从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故中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就无法进行论证。特别是在基础未填平、压实的情况下,施工人员随意支搭,立杆就直接置于回填土用的片石和块石上,并且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剪刀撑设置等严重不符合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不能满足承载力的需要。
2.科学合理安排工期。从施工管理上分析,该工程工期不合理。为赶工期,在基础未回填夯实的情况下就在上面支搭模板支撑系统。由于基础不实,受力不均,造成立杆受力不均。加上工序安排不合理,柱、板连续浇筑,上午浇筑完柱子,下午接着浇筑顶板,因柱子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规范允许的加荷要求,随即进行顶板的施工,进一步增加了不合格的现浇模板钢管支撑体系的荷载。
3.牢固树立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在这起事故中,非法转包、以包代管,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失控。从目前市场的情况看,有些工程不但主体结构进行了转包,而且转包给与施工资质不符的单位、私人,挂靠施工,他们没有技术力量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转包以后,总包单位往往以包代管,根本不派人到现场进行指导管理,由转包单位组织施工,造成安全管理失控。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突出针对性。这起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突出,违反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的行为明显,涉及建设工程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没有真正能落实到班组,特别是安
全生产培训教育缺少针对工程特点的实质内容,不能使施工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施工人员进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完善工程监理的安全保证体系。要明确每个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管理范围,实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防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视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安全例会、定期检查及资料归档等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
案例十五:天津市开发区“05.13”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O8年5月13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通信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发生事故的厂房东西长151.6 m,南北宽18.75 m,建筑面积33074.8 m2,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局部4层,层高6 m,檐高23 m。工程于2007年12月18日开工,2008年5月7日已先后完成桩基施工、地下室、首层和二层主体结构。事发当日,在对第3层6~1 O轴段的柱和顶部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已浇筑完的8~1 O轴段的3层顶部突然坍塌(坍塌面积约为700 m2),在下面负责观察和加固模板的4名木工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总包单位总经理、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记过、撤职并停止在津执业1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受到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吊销专业资质、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人员对第3层6~11轴段的柱和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时,擅自改变原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中规定的先浇筑柱,再浇筑梁、板的作业顺序,而是同时实施柱和梁、板浇筑,使在8~1 O轴段区域的6根柱起不到应有的刚性支撑作用,导致坍塌。
(2)施工单位未按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架件搭设间距不统一,水平杆步距随意加大;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未按规定搭设剪刀撑、水平支撑和横向水平杆,致使整个支撑系统承载能力降低。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编制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2)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工程依法实;(3)该开发商在与总包等单位签定压缩合同工期的协;
三、事故教训;这起事故的发生,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章指挥、;
四、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加强对工期合理性的监管与控制;2.加强施工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3.强化监理安全
(1)施工单位编制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和脚手架施工方案对主要技术参数未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对浇筑混凝土施工荷载没有规定;在搭设完模板支撑系统及模板安装完毕后,没有按照规范、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即开始混凝土浇筑作业;压缩工期后,未采取任何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施工管理方面,在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技术人员变更、流动的情况下,以包代管,将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部交由分包单位实施。(2)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工程依法实施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就进行混凝土浇筑等诸多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
(3)该开发商在与总包等单位签定压缩合同工期的协议后,未经原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且在协议中又约定了以提前后的竣工日期为节点,从而为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冒险蛮干起到了助推作用。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施工是密不可分的。违章指挥和施工不仅存在于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过程之中,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更是屡见不鲜。违章指挥和施工所带来的结果,不仅直接导致工程施工面临了更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而且最终会造成事故。浇筑混凝土作业中,未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未及时出现和制止,说明施工管理失控,对劳务分包形成“以包代管“甚至“只包不管”。另外,这起事故中造成伤亡的主要是在混凝土浇筑作业面垂直下方的施工人员,这既违反操作规程也不合常理,直接反映出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缺失和内容缺乏针对性,这类问题必须引起广大施工单位及管理人员的重视。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存在技术管理缺陷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工期合理性的监管与控制。建设单位不能盲目压缩工期,要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要求,若工期必须提前时,应将设计、技术、施工、安全等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制定可行的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2.加强施工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顺序,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顺序的,工长要及时制止、纠正。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时要依据规范要求,选用合理的技术参数。本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期、工艺有变更时要制定安全保证措施。
3.强化监理安全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十六:湖南省长沙市“04.30”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4月3O日,湖南省长沙市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39.4万元。
该工程位于长沙市马王堆路东侧,由商业裙楼和4座塔楼组成,人工挖孔桩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25~3O层,在第4层设置转换层,建筑总高度98 m,建筑面积1O万m2,工程造价6870万元。
事发当日8时左右,按照项目部安排,泥工班长带领9名泥工开始裙楼东天井加盖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施工,12时左右,天井屋面从中间开始下沉并迅速导致整体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董事长等7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副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11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吊销执业资格、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1)天井顶盖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材料不符合要求,据抽样检测,钢管壁厚不合格率为55%,钢管力学性能试验合格率只有22%二直角扣件力学性能合格率只有19.2%,对接扣件抗拉性能合格率7O%;搭设不符合要求,横杆步距较大,未设置剪刀撑。
(2)天井浇筑施工中出现局部塌陷,现场施工负责人未立即撤离天井屋面作业人员,仍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混乱。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无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组织技术和安全交底。
(2)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落实。施工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未经岗前安全教育,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有关主管监管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未依法予以处理。
三、事故原因
1.无论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还是勘察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选材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任何不合格产品的入场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施工现场发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时,任何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制止,这样才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混乱、安全管理缺失、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高度、不同跨度、不同荷载和不同工艺,进行详细计算,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按照方案搭设;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
2.施工参建各方要加大安全生产管型力度,有效提高执行力。这起事故最令人痛心的是在浇筑施工中出现局部塌陷的情况时,未能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而是继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最终酿成了8死3伤的惨剧。这也提醒广大一线施工人员,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提高安全意识。遇到违章指挥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政府要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监管体制。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解决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适应的矛盾,严格落实巡查制度,落实监管人员的职责,切实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要把对于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负责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十七:陕西省宝鸡市“03.13”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3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扶风法门寺合十舍利塔正圣门工程在浇筑混凝土梁板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发生事故的正圣门东A区建筑为单层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东西宽21 m,南北长28 m,梁板标高为2O.5 m。工程于2007年6月开工,采用满堂红钢管脚手架作为梁板支撑系统,于2007年底搭设完毕。2008年3月12日17时开始浇筑混凝土,混凝土总量为300m3,经过连夜施工,13日上午已浇筑260 m3,1O时左右,当浇筑快要结束时,高跨①~④轴部位的模板支撑系统发生突然坍塌,造成作业面正在浇筑混凝土的8名施工人员和1名在架体下方巡查的人员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撤职、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施工资质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在搭设正圣门模板支撑系统过程中,劳务队没有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搭设,立杆间距和横杆步距严重超过了方案的要求。方案要求立杆排距和列距均为600 mm,水平横杆步距为1500mm,架体底部垫板采用60mm×80mm方木。但现场实际搭建的模板支撑系统立杆间距多为1030~1820mm,最大间距为2020mm,水平横杆步距为1560~1750mm,部分底部垫板采用50mm×70mm方木,整个架体未设置剪刀撑,经计算,立杆钢管承受的实际抗拉(压)强度值达到279.865 N/mm2,达到了立杆设计允
2许抗拉(压)强度值205N/㎜的1.37倍。正是由于模板支撑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 题,导致稳定性和载荷力不足,承受不了如此大面积的混凝土浇筑量而坍塌。2.间接原因
(1)隐患整改不力。项目部安全员在事发前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模板支撑系统立杆间距过大,连接不可靠,缺少剪刀撑,扣件质量不合格等比较明显的隐患,但没有跟踪落实其整改情况,隐患没有得到及时的整改,最终酿成事故。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劳务人员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事故中伤亡的9名劳务人员均是3月上旬从农村招来的,进场后未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
(3)施工秩序混乱。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发现模板支撑系统未按施工方案搭设,要求劳务队进行整改,但在隐患没有消除,又未对体系搭设质量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为赶工期,便匆匆安排混凝土浇筑。
(4)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现场两名监理人员,均无监理工程师证书。对支撑系统没有进行验收,对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没有履行“旁站”职责。
(5)安全管理不严。项目部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14项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安全跟踪检查不到位,用人和劳务分包机制不完善,手续不健全,劳务队在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既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又无专人现场负责。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尊重科学、盲目压缩工期而造成的事故。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合理的施工工期,特别是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要按专项方案施工,并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口。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尊重科学,遵法守纪,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承载力不足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施工管理混乱、隐患整改不力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施工方案审批。这起事故中,施工单位虽然编制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但对方案的可行性未进行专家论证。且施工方案未真正落实到班组,未起到指导班组施工的作用。建议工程要严格技术方案的审批,特别是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要进行必要的验算,严格履行编制、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程序,从方案上把好关。同时要尊重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防止因工期过紧而加大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2.加强施工过程监控。由于该工程现场管理混乱,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随意支搭,无人指导、无人把关,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实际承重能力低于要承受的混凝土重量,根本满足不了如此大面积的混凝土浇筑的需要;同时施工现场缺乏全面的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整改不及时,对现场违章行为无人制止。施工单位应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动态管理,把现场组织指挥、质量安全管理和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岗位责任落到实处。还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落实责任强化检查。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未落实到班组和作业层,形同虚设。施工人员进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举一反三,特别要对尚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等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进场租赁材料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入现场。
4.旁站监理消除隐患。监理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审批和验收方面监管不到位。特别是对支撑系统搭设存在的严重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未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就下达梁板混凝土浇筑令,在浇筑过程中又没有认真履行“旁站,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消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予以解决。
案例十八:湖北省荆州市“12.21”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OO7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某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阳台预制板断裂导致支撑坍塌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O万元。2007年12月19日下午,施工单位木工班长安排2名施工人员进行8楼阳台雨棚模板的制作,2人按施工方案制作现浇模板,模板下面的支撑立柱共有6根,分两排,每排3根支撑于8楼阳台的预制板上,制作模板时未在预制板上采取任何分散载荷的保护措施,支撑立柱杆直接落在预制板上。2O日上午制作安装完毕,由木工班长负责检查认可。
2007年12月21日13时左右,6名混凝土工进行8楼阳台雨棚混凝土浇筑作业,现浇作业面积为3.6 m × 1.8 m。14时左右,当第8车混凝土料倒入现浇板中间时,8楼阳台的预制板忽然断裂,现浇板支撑垮塌,作业面上的4人来不及撤离与斗车、现浇板、8楼阳台预制板一同坠落,并击断7楼至2楼的所有阳台预制板,被压在落下的预制板废墟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木工班长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预制板制造单位法
人等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由木工班长制定的8楼阳台雨棚模板施工方案为:模板由6根立柱支撑,立柱底部未设置木垫板,直接作用在8楼阳台预制板上。该方案不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方案,没有经过设计计算,也没有经过审批。经专家验算,施工时立柱作用到预制板上产生的弯矩值达到了12.93 kN·m,而省标预制板允许的弯矩值为3.99 kN·m,超载3.3倍,致使预制板发生断裂,引起作业面垮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擅自加层,埋下安全隐患。(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工程项目经理人与征不符;施工管理混乱,对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理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个人,致使施工现场作业秩序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冒险施工,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4)事发8楼阳台预制板系某预制板厂提供的产品,事故发生后,对预制板进行了检测,实测钢筋直径4.5 mm,钢筋抗拉强度平均为520 MPa,而省标构件的钢筋直径应为5 mm,钢筋抗拉强度应为650 MPa,配筋总面积只达到标准要求的79%,抗拉强度只达到标准的82%,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5)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对模板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没有对工地8楼阳台雨棚浇筑混凝土实行旁站监理,未发现、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6)该县城市规划局有关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违规加层没有及时制止,致使建设单位将原规划7层楼房建成8层。
三、事故教训
1.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认真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其安全责任。
2.技术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模板施工方案没有经过计算,没有经过审批,没有采取任何分散载荷的措施,没有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监理。没有对预制板等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检查。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技术管理规范、施工人员擅自制定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过程管理。该工程雨棚在8楼顶层阳台处,雨棚面积近7㎡,自重达2t以上,所以必须对阳台板承载力进行核算,可采用自首层至8层对阳台板进行连续支顶的方法进行加固或搭设悬挑架进行卸荷,才能保证模板支撑系统的牢固稳定。而该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对模板工程的危险性重视不够,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任由施工人员凭经验制定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无审批手续,现场无专职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2.严格执行规范。模板工程应严格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实施,同时加强模板工程的技术管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内容要有施工设计(包括设计计算)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方案的审核和批准环节的管理,认真审查模板支撑系统结构设计的计算方法、荷载取值、节点构造和安全措施。这起事故反映出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教育,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尤其要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控制。
3.落实监督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承担起相应职责。要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实行旁站监理。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并进行管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现场监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对监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对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查处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02.12”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2月12日,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 2万余元。该工程位于南宁市双拥路22号,建筑平面为多边形,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1层,建筑总高度49.9 m,建筑面积38578㎡,工程造价6439万元。
2007年2月12日9时左右,项目部在没有取得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员开始安排混凝土班进行演讲厅舞台屋盖浇筑准备工作,10时许,混凝土班开始舞台屋盖混凝土的浇筑,浇筑方向是由东向西从2~27轴的梯间开始向2~4轴方向浇筑。15时左右,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坍塌,11名混凝土工和混凝土公司的3名泵管操作工随坍塌的屋面跌至二层楼面。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经理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 O天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监理单位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向市建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3O一2OO1的规定,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时,必须设置3个相互正交的剪刀撑体系,这是确保模板支撑系统安全和稳定的基本要求。该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时,未设水
平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的数量也严重不足,加上连墙件的数量及设置方式都未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致使模板支撑系统整体不稳定。
2.间接原因
(1)总包单位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
(2)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没有取得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就进行混凝土浇筑,编制的《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存在许多重大原则性错误,且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
(3)监理单位在对《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以及对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舞台屋盖混凝土浇筑施工的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对于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前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没有经过验收以及没有取得监理方同意就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等问题失察。在每个施工工序完成后,监理方对施工方违规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均没有予以制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以及对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这起事故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不设剪刀撑设连墙件设置方式和数量未达规范要求的做法均严重违规,不管是从任何角度上看,都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
2.施工过程中,一些必要的程序不可或缺,如果这起事故中;方案编制完成后进行了专家论证,搭设前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搭设结束后组织了验收,上述工作若做到任何一点,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3.对于施工现场一些错误的习惯性做法,必须要严格制止,对于这起事故中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人员来说,也许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其他项目有过类似的施工经验,所以产生了麻痹大意的思想,造成惨痛事故。所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一丝不苟的履行相关程序。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隐患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有效提高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进度情况,掌握所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要对监理人员资质及变更情况予以检查,避免出现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上岗或监理不到位的情况。
2.重点加强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意识。这起事故中的屋盖混凝土浇筑工程距地面较高,模板支撑系统所受承载力大,易产生变形,施工单位除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组织专家论证。而施工单位既未编制方案,更没组织专家论证,支撑系统搭设后未进行验收,作业前未做交底,又没有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设置安全巡视人员,终酿惨痛后果。事故警示广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搭设完成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3.切实强化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责任。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引起广大监理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应承担的监理责任,对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该走出安全生产不在监理职责范围之内的误区,认真履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如实向业主和有关部门反映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案例二十一:山东省聊城市“10.02”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1O月2日。山东省聊城市某循环机厂房工程施工现场在浇筑顶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
该工程为一层框架结构,设计建筑面积1584㎡,东西长132.2 m,南北宽1 2 m,高度为11.8 5m。施工采用满堂红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
2006年9月底,该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基本完成。1 O月2日上午8时左右自西向东正式开始屋顶浇筑施工,框架柱、梁、板同时浇筑。18时左右,当混凝土施工人员在第6~7轴位置进行振捣作业时,浇筑面下沉,施工人员立即向周围疏散,在短时间内已经浇筑的屋面及框架柱连同支撑系统向第7~8轴中心处坍塌,4~11轴已浇筑部分完全塌落,部分混凝土施工人员随之下落。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木工组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建设单位土建处处长等8名责任人受到撤职、党内警告等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施工、建设单位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工程现浇框架柱及屋面梁板的模板支撑系统构造不合理,立杆密度达不到要求,没有设置剪刀撑,斜拉杆偏少。立柱和屋面梁板同时浇筑,造成轴梁荷载过大,架体局部失稳,导致支撑系统整体坍塌。
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实施委托监理的规定,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导致该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的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缺少工程监理,搭设和浇筑过程中没有派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2)建设单位在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约定达到提供设备安装条件的工期不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的问题。
3)建设单位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未对工程的施工及监理进行招标,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劳保基金和工资保证金的交纳等相关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使整个工程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2)施工单位
1)项目部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任何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2)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施工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向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由施工队长自行组织人员搭设,且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搭设人员不具备脚手架作业资格,架体构造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在搭设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施工负责人对所使用的钢管及扣件未抽样检查,没有组织架体验收即盲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3)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技术要求把关不严,监督检查存在漏洞。(3)监管部门
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在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后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督促整改,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三、事故教训
1.严重违法违规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安全备案等涉及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问题上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导致工程建设处于整体失控状态。这起事故再次警告我们,违法违规的成本是巨大的,当多个环节共同存在违法违规的时候,事故的发生就不再是一个偶然事件了。
2.安全管理水平决定了安全生产的受控状态。这起事故中,施工单位没有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无审批手续,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无脚手架作业资格的人员,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整个环节均出现安全管理的缺失,安全管理水平及其低下,施工生产安全处于失控状态,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承载力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技术管理规范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善技术保证措施。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是建筑行业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类事故,往往导致施工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早在2OO4年,建设部就出台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8年,又修订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从安全技术的角度看,保证现浇结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稳定性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框架柱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除了柱箍的保证外,主要通过设置足够的水平及斜支撑,确保在浇筑过程中,不发生侧弯和倾覆;二是屋面梁、板的模板,主要靠立杆的稳定性,除了按荷载验算立杆的间距外,还必须设置足够的垂直及水平剪刀撑,以保障其整体稳定性。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施工单位一是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要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把关,并在施工过程中给予监督和指导。三是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其持证上岗和安全操作等情况,必须严格督促检查。
3.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建设工程各方均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