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_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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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1、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2、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本取向
3、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取向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法的空间效力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2、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一般有试用期的规定
4、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5、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6、权利义务的延续性
7、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劳动报酬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社会保险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2.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七、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
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
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
八、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4)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5)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九、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只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特殊劳动关系: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受派员工
3、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4、雇主包括“雇用”意义上的雇主和“使用”意义上的雇主
5、劳动关系分为“形式的劳动关系”(为主)和“实质的劳动关系”
十、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应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特征
第一,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第二,集体合同内容是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内容比劳动合同复杂具体。
第三,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后才有效。
第四,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工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和职工个人。
十二、劳动报酬法律特征
a.工资是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b.工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履行劳动义务的物质补偿;
c.工资额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d.工资必须以法定的方式支付,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要定期的持续的支付。
十三、劳动报酬法律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十四、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途径:
1、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3进行举报。
2、尽快写投诉书,去当地区政府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3、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当地工会求助。
5、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比较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
十五、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强制性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予以保障的制度。
十六、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普遍、适度、权利与义务对等、公平与效率
十七、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遗属保险护理保险。
十八、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
1、社会性(组织管理、范围、目的)保险的范围广泛,体现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
2、强制性: 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
3、互济性: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和使用资金。
4、福利性: 以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负有一定的支持责任
5、补偿性:是对劳动者所作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
6、差别性:劳动者所得社会保险待遇往往由于工龄长短、保险事故、缴纳保险费多少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十九、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区别主要有:
⑴实施的对象不同⑵资金来源不同
⑶实施的条件不同⑷实施的方式不同
二十、基本医疗保险原则
1、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2、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险费得方式征集医疗保险基金
3、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
4、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只限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6、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公立医院或国家制定的医院就医
二十一、工伤保险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2、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3、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
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十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漫长而复杂
①双方协商
②协商不成再申请调解,或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受理后限期30日内结案,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③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限期60日内结案,必要时还可依法延长30日。
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15日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
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A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B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A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B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
(2)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
童工、未成年工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区别: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3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4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辨析题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
害。(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5、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非)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必协商一致。6、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是)我国目前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上,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7、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利益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9、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意味着原合同关系消灭。(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这是由劳动法律关系所含的人身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变更,则表明原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而建立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同时变更,由于包括劳动者的变更,原合同关系消灭。
10、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侯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宜简单否定。
11、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告也可依法解除合同。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行政部门不应予以干预。(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3、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用人单位不仅可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法请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丧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合同自试用期满之日起生效。(非)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生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
1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按集体合同执行。(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换抵触的,应以集体合同为准。
1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只有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