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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继续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该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受到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工满一年后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极大的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不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现象。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专项规定。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针对上述现象进行专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规定一方面解决了用人单位的尴尬局面,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才能适用该规定;另一方面打消了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获取双倍工资的幻想,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样劳动者不仅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反而会失去工作,劳动者没有激励去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强化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应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招聘流程,及时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加强核心员工的管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协议等等,这样才能更好降低劳动力的成本,提升公司的人事管理水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兑现相关的承诺或约定义务,一旦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与员工协商,避免因此处于被动地位或者因此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在人事管理过程中,更应加强管理人员的证据意识,及时完整地保留人事管理材料,以便随时应对行政部门地监督检查和仲裁诉讼过程中使公司处于有利地位。
1.公司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符合法律要求、力求民主公开。
规章的内容要避免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休息权实现的规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营造良好的企业员工文化,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民主过程和公示程序,公司应该尽量收集和保存证据并进行良好的归档,以便随时调起利用,避免双方发生分歧时,公司陷入被动。
2.公司应及时与所聘用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遵循以下几点:
1)一定要及时与所聘用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应树立合同先行观念;
3)抓紧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工作;
4)向劳动者发出订立通知书,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5)运用法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6)及时把劳动合同书交付劳动者,并保留好送达证明。
3.公司应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4.公司应正确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企业员工发展机制。
1)要理性地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排除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利的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使劳动者不必顾虑因合同期满终止而任凭用人单位选择,无需另谋单位,增强其归属感,这对现代企业文化的培育是非常有利的。
5.公司应完善招聘工作,重视劳动者入职审查。
1)招聘时应多加询问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2)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3)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6.重视员工的法定利益,及时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