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粮食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_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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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粮食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罗平县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干部职工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罗平县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局机关、粮油总公司的干部职工,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按照《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第五条 按照《罗平县粮食局“五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未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或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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