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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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分别简称为《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含与劳动关系有关联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实施的责任部

门。

4.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5.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则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处理。

二. 劳动合同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劳动者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2.人力资源部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3.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三.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等信息、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试用期、劳动纪律、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绩效考核条款(可附加补充协议)、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赔偿金、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2.甲、乙双方实行劳动合同期内的阶段性岗位聘用责任制,《岗位说明书》与《各岗

位考核责任书》(各部门应当将相关内容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均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凡公司出资且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存在竞业限制或需要保密的岗位,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保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2.1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改造)、经营方式调整等引起内部机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化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变更书》一式两份,并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加文本。

2.2调动(换岗)员工的合同变更:

2.2.1同一用人单位内跨部门调动(换岗)的员工,若其岗位性质或考核方式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补充协议;

2.2.2超出本公司但仅在公司下属子公司范围内的员工调动(换岗),需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任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亦应与新任职公司重新签订。

2.2.3因工作需要在控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范围内部调动(换岗)的,其司龄、年休假、考绩、奖惩等可合并计算。

3.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3.1劳动合同期满前35天,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将到期的员工发放《劳动合同续订申请表》,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上交人力资源部门。

3.2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进行综合考评,征求各用人部门意见并编制合同续订/终止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3.3对于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天向续签员工发放《续订劳动合同确认书》并续签劳动合同。

3.4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天向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发出《终止、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且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在试用期内迟到早退超过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天或旷工超过天的。

1.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须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员工未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或隐匿违纪违法或受到处分事实、提供虚假学历、资格证明,以欺诈、隐瞒、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不知道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等过程中不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经书面提醒仍不予配合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7员工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离职证明,但暗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困难(连续2个月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者经公司发出书面(书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纠正通知之日起7天内拒不改正的。

1.8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1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

2.2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3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愿续订的,需提前30天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确认。

2.4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5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后

(试用期需提前3天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的(需提前3天通知)。

3.2患有非本员工工作岗位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3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员工工作岗位要求,根据公司考核、考评制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又无法转任其他岗位者。

3.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3.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确需裁减人员的。

3.6因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4.当出现约定合同中止条件时,劳动合同自动中止。当中止条件消失时,劳动合同应

自动恢复履行。

5.合同终止、解除或中止时,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6.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需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六. 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1.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有

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员工培训服务期未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具体

按照培训协议执行。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未按协议执行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

4.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

付经济赔偿金。

5.因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及上级主管共同承担。

6.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及上级主管共同承担。

七. 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全体员工,各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于2011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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