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_社会保险是什么意思
社会保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保险是什么意思”。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其下属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人事部作为劳动合同直接管理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三)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五)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六)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七)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 人事部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建立以下台账: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属公司秘密,无关人员无权查阅。
第三章 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前由人事部负责对被录用员工进行劳动主体资格审查,对没有劳动主体资格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于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员工,由人事部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二)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字的,可由委托代理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三)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一般员工原则上定为一年,特殊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青岛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劳动合同续签的,除岗位更换外,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一般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公司或员工提出需在劳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由双方依法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经与员工协商一致;
(二)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三)发生不可抗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将以书面形式向员工送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收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可以不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属本条
(二)、(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第二十三条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事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科室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事部将结合科室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三)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续签的,重新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