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_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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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第八条 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指评价单位于6月底和12月底就参与项目的建筑企业半年内履约行为进行具体评价。若单项工程开工或竣工时间离当期履约评价时间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当期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评价单位结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建筑企业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评价。

第九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条 评价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信息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类。履约评价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80分的,以79分计:

(一)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多次返退,或报建过程中操作失误影响工程后期报建进度的;

(二)因咨询单位自身原因编制的造价成果偏差较大,或

(八)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况或放行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

(十)违规变更工程项目与工程量的,或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

(十一)采用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二)验收不合格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对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属于简单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清除出库;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

(三)列入区建设工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四)其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 最终履约评价应结合定期履约评价结果。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一年内(自当年最近一次定期履约时间倒算一年)有两次以上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应将其列入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评价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

理;涉及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监管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管信息是指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执法机构和检测巡查机构等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所采集的相关信息。监管信息分为日常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的监管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三)建筑安全文明生产;

(四)科技创新与绿色施工;

(五)劳务工实名制及分账制管理落实情况;

(六)从业资格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监管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等部门采集、录入,日常监管信息录入后公示五个工作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个月。监管信息直接列入坪山区建筑企业档案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企业,将直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二)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超资质范围承接项目。

(四)编制或绘制的成果文件不符合规范强制要求,导致

处达5次以上的运输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若核实此类案件达10次的,除运输企业外,施工企业也列入黑名单。

(四)噪音扰民被投诉,处罚月累计达3次的。

(五)偷排泥浆水,被处罚月累计达2次的。

(六)水土保持要求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第三十条 其他信用信息,除获奖信息由建筑企业自主上报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外,其他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其他信用信息每周核查,核查备案通过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列入坪山区建筑企业档案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 红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坪山区对区域范围的建筑企业实行红黑名单制度。

根据建筑企业在坪山区承接项目期间的诚信信息,制定坪山区建筑工程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红黑名单建筑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

(一)本办法第十五、二十七、二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劳务工实名制及分账制管理的;

(三)一年内受到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五次以上的;

(四)其他须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三)建筑企业在鼓励政策、引导政策等落实良好情况;

(四)建筑企业其他情况,如获奖情况、其他区履约评价优秀的业绩等;

(五)其他反应建筑企业良好诚信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申请,制订红名单评选方案,并将评选结果向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将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公示,并全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过后建筑企业可再次按要求申请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

若有效期内红名单建筑企业,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黑名单,该企业红名单自动取消。

第四十条 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的企业,将从以下情况优先考虑:

(一)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时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简单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组建时,优先考虑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

(三)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发包时,优先考虑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

(四)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筑企业红名单企业,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诚信申报列入坪山区建设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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