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投标暂行办法_潍坊市政府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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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但法定应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内容,招标人可进行虚拟工程量招标单价或约定结算时补充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工程量清单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条件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第八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时,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需要澄清、说明有关事项的理由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并参考完成该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作出判定。
第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公示定标结果;
(七)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订立施工合同。
第十条 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据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投标有效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鲁建发[2001]43号)的规定和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附则 投标单位在建设市场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潍坊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予以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每次投标扣2分;定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一年内每次投标扣5分;停业整顿期间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