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_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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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2011年度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棉交易是指交易市场交易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棉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

所有交易商参与商品棉交易的资金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第四条 商品棉交易、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棉交易方式

第六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分为三种交易方式: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商品棉协商交易。交易市场如推出其它交易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发布。第七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类交易办法、交易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品棉协商交易使用的棉花购销合同由成交的买方交易商与卖方交易商协商确认合同条款,交易市场对该合同进行见证并监督合同执行。

交易市场并非本条所述电子交易合同或棉花购销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八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包括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和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两种方式。

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是指卖方将已存放在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公开并自主报价,买方也进行自主报价,当买方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即为成交并生成合同,且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将放在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统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但未经公检的商品棉在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上公开并自主报价,买方交易商也进行自主报价,当买方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报价即为成交并生成合同,且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商品棉协商交易是指交易商品棉的质量、重量、成交价格、交割地点、货款支付等合同条款均由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确认并自行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对购销合同进行见证并监督合同执行的交易方式。

交易市场可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的需要,代理成交商品棉的货款结算。

第三章 商品棉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间为全国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以及下午1:30-3:00。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提前交割自主选货系统开放时间为全国法定工作日的上午10:30-12:00。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时间为全国法定工作日除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间以外的其它时间。

商品棉协商交易的交易时间由交易商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调整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的交易时间,包括不开市、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全国法定工作日方可办理按上述三种交易方式成交后的各项业务手续。

第四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一节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

第十四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品种为符合《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国家标准规定的328B国产锯齿细绒棉,交易代码为MA。

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推出其它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的细绒棉须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公检办法》)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公证检验,并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

第十六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5元/吨,数量单位为10吨的整数倍。

第二节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

第十七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品种为国产的细绒棉、中绒棉或长绒棉。国产细绒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纤维长度低于31mm的棉花;国产中绒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纤维长度介于32-35mm之间的棉花;国产长绒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纤维长度为36mm以上的棉花。

进口棉网上超市交易的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 参与网上超市交易和交割的已公检商品棉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已经存入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市场交易棉公检办法》完成公证检验并已生成《仓单》;

2、以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注的出证日期为依据,出证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符合《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国家标准,品级不低于5级(含),长度级不低于27mm(含)。

第十九条 参与网上超市交易和交割的未公检商品棉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已存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并生成《仓单》,未经过入库公证检验;

2、卖方交易商提供商品棉的品级、长度级、马克隆值、含杂率、回潮率、净重、公定重量等质量、重量指标;

3、卖方交易商提交《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

第二十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以每一份《仓单》对应的商品棉公定重量为成交单位,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

第三节 商品棉协商交易

第二十一条 商品棉协商交易以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确定的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进行交易和结算。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卖方在卖出商品棉之前须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有交货能力的证明包括:

(一)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出具的《仓单》或交易市场认可的其它形式的存货凭证。

(二)卖方交易商与棉花生产者、轧花厂等签订的预购预售合同。

(三)交易市场出具的《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或通过交易市场成交的合同。

(四)交易市场认可的其它仓储企业出具的商品棉存货凭证。

卖方交易商的最大卖出数量不得超过其交货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根据卖方交易商提供的有交货能力的证明以及注册资本金核定其最大卖出数量权限;交易市场根据买方交易商注册资本金核定其最大买入数量权限。

(二)交易商在对上一交易日成交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后进入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系统。

(三)交易商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存一部分保证金后,在核定的最大卖出或买入数量范围内,即可参与交易并以“卖邀约”或“买邀约”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四)如卖方拟将已卖出的棉花回购,则以“买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如买方拟将买入的棉花卖出,则以“卖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五)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六)交易系统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邀约”或“转让”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当买方价格大于或等于卖方价格时则成交,撮合成功的双方交易终端自动显示成交信息。

(七)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成交结果生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卖方交易商及买方交易商均具有约束力。

(八)“邀约”或“转让”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九)成交前,交易商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邀约”或“转让”指令。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如某交易品种出现“卖邀约”和“卖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下限或“买邀约”和“买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上限时,交易系统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邀约”和“转让”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一经查实,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实行按月交割。按月交割是指撮合成交后在指定月份进行商品棉交割,卖方(买方)可卖出(买入)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交割的商品棉。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确定江苏省南京棉麻储运公司仓库作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卖方报价为在计价基准仓库的328B锯齿细绒棉的卖出价格,买方报价为在计价基准仓库的328B锯齿细绒棉的提货价格。

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调整计价基准仓库,并提前6个月公布。

第二节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卖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助管理系统”)将其所拥有的《仓单》在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中公开。

交易市场鼓励除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以外的其它商品棉参与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为此,交易市场通过传真或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在线确认等方式征求卖方交易商对已生成《仓单》的商品棉在网上超市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交割的意见,卖方交易商同意后,交易市场在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中将其所拥有的有关批次棉花的《仓单》数据予以发布,供买方交易商查询和购买。

第三十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程序:

(一)买卖交易商进入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并确认遵守有关规定。

(二)卖方交易商通过自助管理系统或委托交易市场将其所拥有的《仓单》数据在网上超市交易系统中公开,并提交卖出报价、质量约定、报价有效期及备注等;卖方也可以先不报价,只提交《仓单》数据供买方浏览并报价。

对于已公检商品棉参与网上超市交易,质量约定是指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标注的检验结果进行货款结算;对于未公检商品棉参与网上超市交易,质量约定是指按照卖方交易商提供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标注的质量重量结果进行货款结算。

报价有效期以“日”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5日。

(三)交易市场将卖方交易商提交的《仓单》审核通过后即提交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供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

卖方应对其提交的《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交易市场对《仓单》的审核仅为形式审查,并不视为交易市场对卖方《仓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担保。

(四)具备选货资格的买方交易商进入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后,可对通过审核的任何1份《仓单》所对应的商品棉进行报价,并确认买入报价的有效期。

(五)在买卖双方交易商的报价有效期内,买方交易商对某1份《仓单》所对应的商品棉买入报价大于或等于卖方卖出报价时即成交。

(六)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成交结果生成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卖方交易商及买方交易商均具有约束力。

(七)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未成交前,卖方交易商可通过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随时调整或撤消任何1份《仓单》所对应的商品棉的卖出报价及报价有效期等,买方交易商也可通过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随时调整或撤消未成交的任何1份《仓单》所对应的商品棉的买入报价及报价有效期。

(八)为维护买卖双方交易商的利益,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自动对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交的超过有效期的报价作失效处理。对于报价已失效的《仓单》,买卖交易商可通过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重新调整报价及报价有效期。

(九)交易市场生成成交合同后,买卖双方交易商即进入交割程序,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款结算及交割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卖方交易商提交的资源需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质量和重量以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为准。网上公开《仓单》资料的备注栏中如注明“新体制”字样,说明该仓单的品级、长度级、马克隆值级等棉花质量指标是指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备注栏中如注明“原验”字样,则说明该仓单的品级、长度级、马克隆值级等棉花质量指标数据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提供。

所有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的含杂率、回潮率、净重、公定重量等数据均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提供。

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成交后,买方交易商需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汇付货款,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交易商货款后即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交易商于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如对成交棉花的质量或重量存在异议,可向交易市场提出公证检验申请,交易市场报中国纤维检验局进行公证检验。买方交易商于成交后20个工作日未提出复检要求的,则视为其认可卖方交易商提供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卖方不再对成交的商品棉质量重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的卖出报价系指卖方交易商同意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交货的某批次商品棉的卖出价格;买方交易商的买入报价系指买方交易商接受相应批次商品棉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提货的价格,出库费和超过规定期限以后的保管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对其通过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系统发出的买入或卖出报价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节

商品棉协商交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商品棉协商交易程序由买卖双方交易商自主协商确定。第六章 商品棉交易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参加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交易商,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商品棉交易的履约、结算、质量重量的保证,以及交易交割和服务手续费等的扣划。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在参与商品棉交易及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保持足够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当买方发出的“买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暂扣买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除非已办理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否则,当卖方发出的“卖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暂扣卖方邀约成交价格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卖方如果已将商品棉存放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并生成《仓单》,即可向交易市场提交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申请。交易市场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数量核定其无需缴纳保证金即可进行卖出邀约交易的数量,卖方可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行“卖邀约”交易,且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卖方以《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方式成交的“卖邀约”如拟进行转让,需先行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撤消《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

卖方以《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方式成交的“卖邀约”如不再转让,须在进入交割月的第10日前,将符合交割条件的《仓单》和公检证书递送交易市场,否则,交易市场有权于交割月的第15日(遇节假日提前)将抵免履约保证金部分的“卖邀约”实行代为转让,转让后出现的保证金盈亏由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为有效防范交易和履约风险,交易市场对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每日上涨或下跌幅度实行自律价管理。某一交易日某一品种的自律价为上一交易日该品种结算价的5%。

以上标准如需调整,交易市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第四十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在交易市场收取卖方履约保证金并且其未参与提前交割的情形下,交易市场于规定期限前如果收到卖方《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即于最后交易日后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交易市场于规定期限前未收到卖方《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当买方交易商报价小于卖方交易商报价时,不收取买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当买方交易商报价等于或大于卖方交易商报价时,交易市场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买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当卖方交易商调整卖出报价而造成卖方交易商报价小于买方交易商报价,如果买方交易商的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时,不能成交。系统通知买方交易商补足相应保证金。

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交易市场凭卖方交易商提交的《仓单》按1500元/吨的标准自动抵免其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交易市场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买方全额货款(买方申请“仓单质押”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即释放买方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在交易市场规定期限内未付清货款,按买方违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棉协商交易中,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数额和标准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交易商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时暂扣的履约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电子撮合交易风险控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商品棉交易、交割及服务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商品棉协商交易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商品棉交易、交割或办理商品棉出库等,交易市场从交易商的保证金账户按规定标准自动扣划交易、交割及服务手续费。

当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须及时予以补足。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收取商品棉交易、交割及服务手续费的标准为:

1、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按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30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2、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中,按3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交割手续费。

3、商品棉协商交易中,如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款结算和税票手续,按30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手续费;如买卖交易商约定不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款结算和税票手续,按1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手续费。

4、对于入库已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按2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手续费。

5、对于入库但未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按1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商品棉交易中,如果出现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不能履约的,交易市场只收取违约方相应的手续费。

第四十九条 交易市场收取交易、交割、服务手续费后,向交易商出具服务业发票。

第八章 商品棉交割及质量重量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负责交易商品棉的入库、保管和出库等业务,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除非另有约定,参与电子撮合交易和已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的棉花质量和重量按《商品棉交割办法》执行;未公检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的棉花质量和重量按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为准;商品棉协商交易的商品棉质量和重量由成交双方交易商协商解决。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二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商品棉交易交割以及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的实际情况对商品棉交易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并通过书面文件、交易系统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http://www.daodoc.com)等方式以“通知”形式对外发布。

第五十三条 交易市场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作为对外公开发布“通知”及相关信息的电子媒体,交易市场不对除此之外其它媒体转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或暗示。

第五十五条 交易市场的重要“通知”通过交易系统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发给交易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发布,“通知”发布后即视为交易市场已将“通知”内容有效送达交易商,交易商已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交易商,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商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十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2日起执行。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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