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_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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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can not be achieved in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labor, not only the key to the succe of an enterprise, but also the key to overall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rate.Especially, the situation about the relative expansion of the current workforce today requires we hav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both labor relations by legal form.If we want to achiev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labor, the labor relations must be asked as its legal form of a contract.For the supply and demand side of labor markets through mutual option and for the labor market as a factor in the free flow of legal conditions.In the current proce of social development, it is undoubtedly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is the only legitimate form that laborers and employers to establish the labor relations, it has played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But legislation lag and economic advance, lead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the use of existing labor laws do.Therefore, it is neceary to study these iues in depth.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Keywords: Labor contractBreach responsibilityAttribution principles
引言
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正文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
第四、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继续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六、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某些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始终是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即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该怎样去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不仅关键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维系我国现阶段劳动良好环境的完善。而实际上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难于可操作性难的局面。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一点肤浅的探讨。
第一、法律条款方面
从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里的内容看,从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加以概括。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但是,实际情况表明,现在很多劳动者跳槽的现象也很严重,而我国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作为处于弱势劳动者,可是我们也不能不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立法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制的偏袒劳动者,这是法律的公正意义所在。
第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实践经验看,采用过错原则,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过错尤其是证明违约方主观的过错都十分艰难,特别是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由于各自力量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就显得更加的困难,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某些事情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过错行为。从我国的严峻的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来看,沉重的就业人口的压力,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国目前广大的劳动者的处境十分艰难。他们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几乎没有劳动的自由和权利。显然,无过错原则对劳动者比较有利。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所采用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会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责任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劳动立法的主旨很明确,那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设计来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现有制度与立法宗旨的矛盾。所以就此看来,我们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是否应考虑更好的更有利于体现保护劳动者这一立法宗旨的原则,或是几个原则的共同适用。
第三、劳动争议的实际操作情况
现在,劳动争议的案例非常多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很多劳动者却无法或是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可能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劳动者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不能够用正确的方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决问题,或是自己本身对打官司有种恐惧的心理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又或是由于畏惧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放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实际情况是即使是劳动者采取了通过法律这一正确的途径,劳动争议还是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却还是未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这些主要是与我国的体制和法律制度有关。
七、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势下显得有点些滞后,在很多具体的法律条款内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第二、过错归责原则作为劳动法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不能够体现我国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宗旨,且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都有待进一步去完善。
第三、劳动法有关体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由于体制方面的缺陷,导致解决劳动争议出现了困难,这当然是由我国不完善的法律环境造成的,这不仅体现在在劳动法方面也体现在其他法律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体制,以便能为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上所做的分析只是很多问题中的某些方面,同时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也只是比较肤浅,不过从这些问题看来,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制度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关怀 主编 《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4月版
[2]曾咏梅 编著《劳动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版
[3]余延满 著 《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 李培志编著《劳动法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7月版
[5] 关怀 编著《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致谢:首先,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本人能够顺利完成论文写作,承蒙他的大力支持,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他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表谢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