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_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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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经法学院 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导师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任职及招生资格

1.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分会通过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2.与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或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我院招生,一般应具有校人事处批准的我校外聘专家资格,并经院校两级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即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3.本校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教师,需经专门申请,院学位分会上通过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即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4.研究生导师年审合格,登录在当年研究生专业目录的导师,具有当年招生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协助、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发展,尤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

3.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的组织下,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和复试等有关工作。

4.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负责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及时检查、了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为保证研究生完成学业,须对研究生在外兼职兼课等行为进行管理。

6.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2门,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前沿领域发展的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7.参与研究生的中期及社会实践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作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对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健康状况、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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