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_中石油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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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院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的范围包括:招标项目、招标中止转为谈判的项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其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项目等。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院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或谈判过程的组织及参与人员,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防范风险、促进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的报批和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或谈判过程的组织及参与人员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情况;

(四)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谈判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受理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权限是:

(一)列席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调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资信等情况;

(三)审查谈判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文件、方案等资料;

(四)参加重点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的现场监督,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和谈判过程;

(五)对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进行事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对招投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责令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监察人员在监督招标或谈判活动中,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不参与评分、投票等活动,对接触到的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事前监督是指监察部门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对招标和谈判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监督。

过程监督是指监察部门派员按照监督范围和内容,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对未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的招标和谈判项目,通过审查、复核有关档案资料,询问、查验、核实有关情况等,对招标或谈判过程及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公司监察部应当派员对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一)股份公司总部直接组织招标或谈判、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级要求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三)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各分公司、院可根据本单位监察力量的配备情况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监察部门派员参加现场监督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对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招投标工作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二)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三)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

(四)招标或谈判过程是否规范;

(五)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对招标和谈判过程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二)谈判项目的准备、实施和结果确认等环节;

(三)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招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方式是否得到核准或批复;

(二)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投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经过相应的资格预审;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开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资格进行查验;

(二)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章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当众拆封并宣读报价等;

(三)是否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评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与产生是否符合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关系;

(二)评审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无私自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意袒护或刁难投标人的行为,有无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结束后,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了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是否存在中标前向投标人透露评委名单、泄露标底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等问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定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谈判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按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二)是否制定了谈判文件,明确谈判原则、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谈判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否成立了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专家构成与产生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原则、标准确定供应商或服务商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五)谈判过程是否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谈判记录及相关资料是否详实并妥善保管,事后及时归档;

(六)谈判小组成员是否严格遵守了谈判纪律;

(七)是否按事先明确的选择标准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服务商,谈判结果是否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招标或谈判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无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有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凡由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招标或谈判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或谈判的现场工作开始三日前,将招标或谈判文件、时间安排及相关资料报送监察部门。

采取网上招标,报送书面材料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网上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的时间、方式以及保密要求。

招标或谈判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或谈判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将招标或谈判结果书面通知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收到招标或谈判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填写监察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参加现场监督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监督,填写监察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事后监督方式的招标或谈判项目,监察部门应当做出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应当做出监察结论,形成监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受事后监督检查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供反映项目审批、招标方式核准、谈判方案审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标或谈判结果确认、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有关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部门应当责成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六条

组织招标的单位、机构和人员,违反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招投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单位人员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协助个别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的;

(六)招标单位人员私下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七)招标单位人员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予额外补偿的;

(八)招标单位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九)招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组织人员及谈判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或谈判有关情况的;

(三)评审过程中明显不负责任,履行职责失当的;

(四)有其他舞弊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失职、舞弊、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所属各分公司、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招投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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