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_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慎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慎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丽应聘到某广告公司担任经理的职务,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基于业务的变化或小丽的能力及表现,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该合同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仍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义务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001年2月,公司向小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拟与另一司合并,不再设广告公司经理一职,因小丽的岗位不再设立,该公司将于2001年2月起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小丽剩余年假工资及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小丽随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即合同有效期内全部工资损失等。
小丽称,双方在合同中既已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方应按合同义务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现其无任何过错,公司以进行结构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其合同期内全部工资损失。公司辩称,小丽原岗位已不再设置,加之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不佳,故与小丽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且小丽在合同履行期间也有过错,故单位提前解约不属违约。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公司已明确表示非以违纪为由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而以业务结构调整为由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走,属违约行为。鉴于在审理期间,双方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达成一致。现小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就绎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最终判决:公司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小丽的工资损失。
本案中公司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于非过失性解除的一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对手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没有做更进工步的规定或解释,实践中往往成为很多企业随意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理由。
本案如果在新法的法律环境下,公司贸然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将会引致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某。小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选择要求用八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自己支付赔偿金。(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