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_三违认定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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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 《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 煤炭法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安全生产法 》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碰硬。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首先处罚干部。

第 3 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罚款 50 元;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 100 一 50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季不得享受安全奖金。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在进行罚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 4 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木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 “ 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的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第 5 条:安全监察(检查)部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 “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 6 条:由各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 7 条:工会、监察和安全监察(检查)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予以监督。党、政、工、团各个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要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 8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违犯以下各条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 9 条: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卡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不准无故拖延。

第 10 条: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解决,不得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

第11 条: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 12 条:所有施工地点必须有符合 《 煤矿安全规程 》 和上级规定的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或作业。第 13 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不得刁难、辱骂检身人员。

第 14 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 15 条:井上下岗位严禁脱岗、窜岗和睡岗。第 16 条:井下施工要做好材料供应工作,不能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犯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第17 条: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8条:井上下要害岗位做到双人上岗。第19条: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第20条:违反集团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采煤

一般“三违”

第 20 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21 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难维护的。

第 22 条: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第 23 条: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时,分段回柱处未打隔离支柱的。第24条:采煤工作面违背规程随意丢失顶底煤的。第 25 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 26 条: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一平两畅通”,顶梁悬臂、间距违背规程规定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 27 条:π型钢梁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28 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第 29 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未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第 30 条:采高 1.6 米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前两排支柱未拴防倒绳。

第 31 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挂梁在施工中有连续两根不符合质量要求(柱窝不到底,迎山过大、过小,材质不符合要求,初撑力不足,空肩,不接顶,顶梁不铰接)。

第 32 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有空载支柱;采煤面回撤的柱梁横放在底板上。

第 33 条:采面未按规定配齐移溜器或移溜器不完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的。

第 34 条:跨落法采煤工作面,放顶区域内的支柱丢失不回的。

第 35 条:乳化液泵站及供液系统漏液、配比不符合规定、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 36 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37 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 5 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的;

第 38 条: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 80 度,上仰下歪超 7 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 U 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 3 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邻架间距超 50 一 200 毫米。

第 39 条: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溜子连续缺 2 根刮板;水管挤坏,造成漏水。

第 40 条: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溜子和支架);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

第 41 条:当采高超过 3 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第 42 条:倾角大于 15 度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第 43 条: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或有漏液、串液现象的。

第 44 条:工作面机(炮)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第 45 条:机采工作面上下机窝、过断层及炮采工作面放炮时,没有对单体液压支柱活柱进行保护的。

第 46 条:接面平巷溜子机尾超过放顶线而未及时缩短的。

第 47 条:采煤机在倾角大于 12 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第 48 条:.采煤机牵引安全阀、高低压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

第 49 条: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第 50 条: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子机头。

第 51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不符合规定;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的。

第 52 条: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或人行道不畅通的。

第 53 条: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 54 条: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 55 条:冲击地压矿井未对危险区进行预测预报或无治理措施记录的。

第56条:工作面采用带帽支柱时,柱帽不合格的。第 57 条:工作面顶梁接顶不实;立点不实。第 58 条:孤岛采煤面支柱不穿鞋。

第 59 条:质量验收员不随身携带监测工具。第 60 条:悬梁不插水平销,十字梁双销未插紧。第 61 条:工作面联网质量差;梁前余网不符合规定。严重违章

第 62 条: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而生产,或验收后不合格,未认真整改,不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

第 63 条:无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而施工或无采区设计施工。第 64 条: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第 65 条: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无集团公司批准的作业规程而擅自开采的。

第66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的。

第 67 条:复合顶板、破碎顶板、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第68 条:处理采煤机故障或检修采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 69 条:采面无支护质量监测人员、无初撑力监测仪表,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的。

第 70 条:采煤工作面从切眼采至最大控顶距开始回柱前未按规程规定上全特殊支护的。

第 72 条: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足 30MPa(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18MPa)。

第 73 条: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连续 5 根小于 50KN , 或全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小于80%的(包括上下端头特殊支护)。

第 74 条: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 75 条:采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及支护措施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

第 76 条:在用支护材料(柱、梁、鞋)各缺 20 根(块)以上。

第 77 条:采煤面使用超过试压期的支柱继续生产的。第 78 条:空顶作业。未铺设塑料网、竹笆,或铺设不严、连接不牢,造成漏顶的。第 79条:工作面利用π型钢支架代替正规支护的。第 80 条: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铁鞋,造成连续 5 根支柱钻底大于 100 mm 的。

第 81 条:回采面整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的。第 82 条: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制订安全措施。

第 83 条:采煤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末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的。

第 84 条:人员进入机(炮)道空顶空帮,不作临时支护。

第 85条:采煤工作面不执行最大或最小控顶距离的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

第 86 条: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先回后支。

第 87条: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88 条: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背规程、措施施工;未组织领导小组分三班盯班上岗的。

第 89 条: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第90 条:切顶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 91 条:冲击地压工作面未使用防飞水平销;放炮时警戒距离及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第 92 条: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放炮、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的。

第 93 条: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94 条: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 95 条: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开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而使用采煤机生产的。

第 96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 3 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第 97 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第 98 条:采高大于 1.6 米,中等以上稳定顶板、复合顶板、托夹矸开采、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切顶排未支设一排对接倾斜戗棚加强支护的。

第 99 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100 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柱的支设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 101条: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及时更换造成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的。

第 102 条:超过支架、支柱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的。第103条:开机前不检查机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未发出信号开机的。

第 104条:电缆挤坏造成漏电,设备失爆的。第 105 条: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106 条:综采面安全出口净高净宽不符合规定。第 107 条:进入机道不停机、停溜子;不做临时支护;无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的。

第 108条:处理液压管路不关闭截止阀带压作业的。第109条:移架前,支架不完好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第110条:移架时人员站在支架与溜子之间的。第111 条:出现压架歪架倒架不按规定处理的。第 112 条:支架前梁上有大块浮矸或违反规定填木料;高档面顶梁铰接率低于 80%。

第 113 条:采煤工作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第 114条;定炮后不及时放炮;定炮地点 20 米范围内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停电的。

第四章 掘进

一般违章

第 115 条:巷道成形差,伞沿、出脚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116 条:架棚巷道棚间距、穿顶背帮不符合规定的。第 117条:支架迎退山超规定的。

第 118条: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复棚更换的。第 119 条:架棚巷道缺少撑木(或拉竿)的。第120条: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止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 121 条: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失脚,表面平整度超规定的。

第122 条:对三岔门、四岔门支护不进行动态排查的。第 123 条: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第 124 条:锚杆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一条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第 125 条: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 126 条: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第 127 条:喷浆前,不冲洗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

第 128 条:干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不使用锚喷除尘器的。

第 129 条:掘进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的。

第 130 条: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第 131 条: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第 132 条: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第133条: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第 134 条: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 135 条: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的。

严重违章

第 136 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第 137条: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未摘掉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的。

第 138 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订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第 139 条:巷道维修未实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第 140 条: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前探支架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 141 条: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第142条: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的。

第 143 条: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的。

第 144条:架棚巷道前 10 米无防倒棚措施施工。第 145 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第 146 条: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或拉竿,挪用它处的。第 147:条:架棚巷道棚腿无柱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的。第 148 条: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的。

第 149 条: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的。

第 150 条:掘进迎头连续 4 米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的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无挡车设施。

第 151 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 152 条: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暄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临时支护固定不牢的。

第 153 条: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154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第 155 条: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规定的。第 156 条: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窒的。

第157条: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58条: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不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的,乱扔乱放,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综掘机的电源开关的。第 159 条:启动综掘机前不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 160条: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 161 条: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第 162 条: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的。

第五章 机电

一般违章

第163条: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第164条: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周期试验的。

第165条: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风门、防爆门漏风;风门启闭装置不灵活可靠;不及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记录的。

第166条: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效率低或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的。

第167条: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168条: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的;管理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 ;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的;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的。

第169条:不按月张挂采区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有错误或内容不全。

第170条:采区供电系统未采掘供电分开;且供电范围超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的。

第171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第172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第173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第174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第175条: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第176条:皮带、溜子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的。

第177条: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水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第178条:掘进面、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179条: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第180条:电缆吊挂不标准。

第181条: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第182条: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第183条: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该戴防护帽而不戴者。

第184条: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185条: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凉鞋、高跟鞋、拖鞋。

第186四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监测仪。

第187条: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即无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生产标志许可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188条: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第199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00条:使用未经劳动部门签字和批准的压力容器。第201条: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有使用期限的配件、材料、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

第202条:采掘设备配件不全,卫生面貌差。第203条: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第204条:开关放在淋水下、卫生差。

第205条: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不落实的。

严重违章

第206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第207条: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第208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穿戴和使用绝缘工具。

第209条: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

第210条: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211条:在人体与带电体安全距离内不停止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

第212条:压风机无断水、断油保护或失灵。第213条:用灯泡取暧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第214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第215条: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第216条:开关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第217条: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18条: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219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不可靠。

第220条: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第221条:皮带机低速、煤位、超温灭火、防跑偏综合保护不全或保护失灵的。

第222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第223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224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225条: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施工的。第226条: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第227条:移动变电站低压侧使用两台馈电开关,而一台漏电继电器保护时,中间连线不使用开关。

第228条: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第229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信号的。

第230条: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第231条:井下小型电器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第232条: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第233条: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章 提升运输

一般违章

第234条:新铺设轨道、车场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235条:运输线路使用杂拌道;道木间距超规定;螺丝、道夹板等构件不齐全、不坚固;轨缝、内错、高低、水平不合格;轨枕腐烂、损坏严重,缺道钉或道钉不合格。

第236条:使用非标准道岔;道岔无扳道器或弹簧,构件不全的。

第237条: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架空线高度不够,与巷道顶部或棚梁距离、架空线悬挂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挂牌管理的。

第238条: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的;平巷人行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不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或侧道运行车辆的。

第239条: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站岗,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的。

第240条: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第241条:回采巷道曲率半径小于4米,准备巷道曲率半径小于6米。

第242条: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100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的。

第243条: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第244条: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翻车机。

第245条: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的。

第246条: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偏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的。

第247条:无故进入主副井口、主副斜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的;翻越封闭栅栏的。

第248条:绞车房、安全硐室不合格;信号室内存放其他物料的。

第249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第250条: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251条:绞车无照明;各运输岗位、车场未配齐各类牌板或牌板制作不标准、字迹不清、牌板内容不准确的。

第252条:巷道未按规定设巷标、“封闭巷道禁止入内”或“行车时严禁行人”牌子、安全警示牌、技术特征牌板、道岔管理牌板、里程标等。

第253条:对拉绞车信号不互显,对拉绞车型号、钢丝绳绳径不相符的,提升运输巷道信号、语言不清晰,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

第254条: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内安设局扇的,语言电铃不放进信号室的。

第255条: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的;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的。

第256条:斜巷人车在行驶中,押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与斜巷人车押车工同坐一排座位的。

第257条: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止运转的。第258条: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管理规定的。第259条: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的。

第260条:井口检身工不负责任,让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人员,酒后人员以及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的。

第261条:井口把钩工、检身工不负责任,造成超员乘车、乘罐或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的。

第262条:斜巷人行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的、乘坐空车试运行车辆的。

第263条: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的。第264条:乘坐索道时,乘人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第265条: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构不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严重违章

第266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井底把钩工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入出井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不得刁难、打骂检身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267条: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带矿灯、安全帽的;酒后下井的;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第268条:运输岗位各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岗位工脱岗的。

第269条:乘坐溜子、采区皮带;超员乘车、乘罐的。第270条: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不将人车(罐笼)防护链关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的。

第271条: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第272条:机车、人车、翻车机的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第273条:电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的。

第274条:主要运输大巷,未经井下调度站同意,用人力推车的。

第275条: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的;临时停车时不经押车工允许私自下车的。

第276条: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押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第277条: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使保险闸动作的;人车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者。

第278条:火约、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火药同乘一列车的(护送、押车人员除外)。

第279条: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第280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281条: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第282条: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的。

第283条: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第284条: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的。第285条: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行人或不执行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的。

第286条: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第287条:提升运输连接件(大环、销子、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的。

第288条:电机车无砂、无灯、无铃、闸失灵。第289条:斜巷提升运输信号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的。

第290条:在绞车有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

第291条: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的。第292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的。

第293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的。

第294条:倒拉牛绞车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0.5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第295条:新安装绞车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准用证”使用。

第296条:斜巷提升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的。第297条:造成绞车过卷、蹲罐的责任者;停电松车的。第298条: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第299条: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使用的。第300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峒。

第301条: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的或试验记录不全的。

第302条:在斜巷内施工无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第303条:在斜巷内无措施平行交叉作业的。第304条: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的。第305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第306条:电机车除司机外乘坐他人;电机车上存放物料。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工作的;在架空线下装卸物料不停电的。第307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

第七章 一通三防

一、通风

一般违章

第308条: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风门不及时关闭;漏风严重。

第309条: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第310条:局扇不实行挂版管理。

第311条:临时停工的工作面未停风时,无专人看管局扇或不在现场交接班。

第312条: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5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第313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封闭的;采区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的;回风流中CO浓度超过规定的。

第314条: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315条:每月未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例会或无记录。

第316条: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逢环未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第317条: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的。第318条:密闭未采用不燃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

第319条: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

第320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的。

第321条: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的。第322条: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的。严重违章

第323条: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第324条: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第325条: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风筒断开后不及时联接的。

第326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的。

第327条: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第328条: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继续工作的。

第329条: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第330条: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331条: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的。

第332条: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第333条: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334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335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的;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40%的。

第336条: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第337条: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第338条: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的。第339条: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的,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的。

第340条: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的。第341条:用矿车冲撞风门、密闭设施的。

第342条: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的,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第343条:未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的。

第344条: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的。第345条:采区进、回风巷贯通整个采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第346条: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的。

第347条: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的。

第348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的。

第349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第350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在回风流的。

第351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的。

第352条: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353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没有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的。

第354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没有安装甲烷断电的。

第35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的第356条: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的。

第357条: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的。

二、瓦斯

一般违章第358条: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

第359条: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版板位置不当。

第360条:炮眼瓦斯浓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第361条: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第362条: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严重违章

第363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第364条: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不定期标校、失灵的。

第365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第366条:破坏瓦斯监测设施的。

第367条:通灭部门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368条:矿长、总工程师、通灭部长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第369条: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第370条: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路线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第371条: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的。第372条: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的。

第373条: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第374条: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第375条: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三、防尘

一般违章

第376条: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不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第378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第379条: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第380条:采掘工作面粉尘含量超过规定。

第381条: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第382条: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不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的。

第383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的。第384条: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第385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第386条: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的。

严重违章

第387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 洒水降尘的。

第388条: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389条: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的。

第390条: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

第391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的。

第392条:未制定除尘制度或不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2毫米,长度超过5米。

第393条: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第394条: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第395条:施工现场无洒水降尘记录或记录不全、管理部门无洒水降尘记录台帐的。

第396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397条:掘进巷道不按规定时间洒水灭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四、防灭火

一般违章

第398条: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第399条: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第400条:皮带机头、机尾20米内用易燃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第401条: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第402条: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的。

第403条: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第404条:生产地点,工作场所用火炉取暖,未经批准,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的。

严重违章

第405条: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406条:井下电气焊不制定规程作业。

第407条: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第408条:井口房、扇风机房20米范围内有烟火;在更衣室及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

第409条:开采自然发火煤层,不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的。

第410条: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的。

第411条:井下烧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412条:启封火区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413条: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皮带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皮带巷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第414条:对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五、爆破

一般违章

第415条: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的。第416条: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的。

第417条: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第418条: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419条: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第420条:无证件进入药库。

第421条: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第422条: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第423条:放炮器、母线、炮棍不在火药硐室内管理的。

第424条: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第425条: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

严重违章

第426条: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第427条: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第428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的。

第429条: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不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的。

第430条: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第431条: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的。

第432条: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的;定炮炮眼不填充炮泥封孔的。

第433条: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第434条: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第435条: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436条: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第437条: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438条: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439条: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

第440条: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第441条: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的。

第442条: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第443条: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设岗、撤岗及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第444条: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的。第445条:瓦斯超限仍然放炮的。

第446条: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第447条: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的。第448条:现场无安监员监督检查而定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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