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变更_变更劳动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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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刘某是2008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刘某,认为刘某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了,刘某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今年在刘某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刘某觉得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刘某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理解对吗?

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刘某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刘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刘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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