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_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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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林宏联劳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章劳动合同的日管理和劳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佑林宏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佑林宏联实行劳动合同制,旨在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确定 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四条在本规定中“佑林宏联公司”、“公司”概念等同,“用人单位”是指“天津佑林宏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人员与订立和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分为主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以及员工因参加培训或学习、因私出国、派往异地工作等原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
关协议书。附件一经签订即与主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
(一)为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而招聘的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公司关键岗位、骨干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3个月
(三)以下人员原则上需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1、公司关键岗位员工;
2、公司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
2、用人单位外派工作的员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初次录用的新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含)以下的,试用期原则上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各月以上1年(含)
以下的,试用期原则上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含)以下的,试用期原则上为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原则上为90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说明书》确定。涉及商业秘密
(或竞业限制)的岗位,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分配适当的工作,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根据不同岗位要求执行非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各种国家法定假期;
(三)为员工参加本岗位相关的培训、学习和职称评定提供便利条件;
(四)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和设备,并制定安全操作程序和规章。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劳动报酬:
(一)按各用人单位薪酬管理规定核定的薪酬;
(二)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水平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根据自身状况为员工建立公司补充福利。
第十七条员工对公司应尽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思想修养、职业素质,并达到公司要求的考核标准;
(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均可决定是否续签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员工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见附页)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财产或形象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达2000元以上)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经营或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五)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给予书面通知: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已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不含试用期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劳动法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追究员工过失责任,经济补偿等。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一)给公司造成经济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接受公司审查期间的;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员工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五条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未获用人单位批准之前须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对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或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即离开岗位者,自其擅自离开岗位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合同中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其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员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未满年限,应根据合同事前约定的员工应偿付甲方培训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甲方为乙方在培训过程承担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有附件协议且期限未满,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日管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三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对各部门的用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部门应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调解未成或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如下:
(一)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市区外6次)以上者;
(二)员工一个月请事假超过3次以上,并因此影响本职工作者;
(三)员工一个月旷工1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
(四)工作时间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听音乐、接待与公司无关的人;
(五)工作中随便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软件、游戏;向计算机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因下载无关软件、文件造成计算机系统中毒或崩溃;
(六)公司每台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电脑者;
(七)使用个人电子邮箱或MSN等其他方式与客户联系,双方产生纠纷后导致无法取证,函电不连贯者;
(八)凡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与公司外部的任何人或单位进行文字或口头承诺者;
(九)公司如出现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或已经发生的、会给公司带来形象或经济损失的任何事,公司董事长享有第一知情权,相关人员应及时逐级或直接通知董事长,且不可晚于事出10分钟内告知董事长,如相关人员怠于告知者;
(十)不按规定随意摆放、存储客户资料等商业信息者;
(十一)因员工个人原因,有意或无意导致公司机密泄露者;
(十二)未经上级主管同意,私自收受客户或供应商赠予物品者;
(十三)员工有意或无意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十四)员工有意或无意时给公司造成形象或信誉损失者;
(十五)员工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是取保候审者;
(十六)员工出差或休假,未经批准不按预定时间返回者;
(十七)员工出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路线或增加停留地点者;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者;
(十九)在工作调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交接工作者;
(二十)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和权限,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越权行事者;
(二十一)不服从领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
(二十二)对于需要申请审批事宜,却未经申请审批还继续操作、擅自做主者;
(二十三)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形象的行为者;
(二十四)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者,包括在外面兼职、独资或合伙经营公司者;
(二十五)员工病休期间到外单位就职者;
(二十六)利用公司资源牟取个人利益者。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