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存货管理办法_24存货管理制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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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存货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滞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存贷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存贷管理包括

1、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品配件、废料。

2、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3、产成品、可供直接出售的产品部件、零件。

第五条 凡是在盘存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无论其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

第六条 以下物资应纳入存贷管理:

1、在盘存期已办理入库,对方尚未开来发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物品。

2、在盘存期未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待验物品。

3,已办理有关手续,所有权已转移,但对方单位尚未提货的物品。

第三章 存货的计价

第七条 增加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人账。

2、成本差异的确定: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计入成本差异。第八条 减少存货的计价。

存货的领用或发出,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章 材料收发的管理

第九条 材料采购必须由企业供应部门依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术(工艺)部门编制的材料消耗定额和财务部门制定的采购(计划)价格及下达的库存资金限额,分别编制年、季、月采购计划。经计划、财务部门平衡后,报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由计划部门下达执行。财务部门据此提供资金。

第十条 材料入库管理

1、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2、材料入库由供应部门经办人根据外来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供货单位的发票、托运票据、运杂费等单据)与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校对,检查凭证所列材料的品秤、规格、价格、数量和发货日期等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核对无误后,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三联),由经办人和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质检员检验货物签字后,库管员根据入库单填写的内容核对验收入库并签字,经办人据此到财务部门报帐。财务部门材料核算员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对超储备采购,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材料验收中,如有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不符及破坏、毁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拒绝入库。如数量不符,采购部门应提出索赔等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或部分拒绝付款。

对发票未到的货物,应估价入库,按存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车间退回的废料、边料,应由车间填制一式四联(车间、仓库、供应、财务各执一联)的废料交库单,由仓库管理员验收签字,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4、已领出的材料,当日未用,下月仍需继续使用时,月末由材料领用部门填制”材料退库单”,经仓库保管员签字,报财务部门办理“假退库”手续。

5、因生产计划变更,车间已领来用的材料,由领用部门填制“材料退库单”,退回库房,由库管员验收入库。

6、代销、代管物资,由代销代管部门根据代销代管合同协议核对无误后,按实收货物填写代销代管物资入库单,由库管员验收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和代销、代管部门建立代销、代管物资备查薄核算。

7、在途存货应由采购部门经办人根据外来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供货单位的发票、托运票据、运杂费等单据)与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校对无误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签字,部门登记后,送财务部门建立在途存货备查薄。待货物收到后,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8、接受捐赠的存货,由接受捐赠部门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验收入库后,送财务部门

进行帐务处理。

9、外单位委托加工材料入库,由物资供应经营部填写入库单,经与委托加工协议合同核对无误后,由质检员检验签字,库管员管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材料发出的管理

1、生产领用的各种材料,由车间根据生产计划和供应部门编制的当期材料消耗定额,填制“限额领料单”,由供应部门审核签字后,仓库据此办理材料出库。

2、委外加工材料实行定额控制。需委外部加工的材料,应依据生产计划,委外加工材料消耗定额和外协价格,编制委外加工材料清单。报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委外加工协议、合同。委外加工领用材料,由外协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外协加工定额,填写“委外加工领料单”,经供应部门审核签批后,财务部门材料核算员签字,并加盖“财务结算专用章”后仓库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3、材料销售,由供应部门依据企业制定的价格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审核并办理结算签章后,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4、自营工程,非生产性建设、维修领用材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供应部门批准后,由项目负责部门镇制领料单,仓库据此办理出库丰续。

5、非自营工程领用材料,按材料调拨处理,视同销售。经供应部门批准,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审核并办理结算签章后,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策五章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是处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产品虽已完工尚未检验、包装、入库的成品。把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采用“材料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

月末,按企业规定时间由企业组织盘点,核实实物数量,报财务部门作为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依据。车间应作好实物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现象。

第十三条 产成品的财务管理

1、产成品入库:由车间旗制”产成品入库单“,经质检员检验盖章,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库管员办理验收入库。

2、销售产品:由仓库根据财务结算印章齐全的发票、提货单办理发货手续。

3、发生销售退回时:应由销售部门按税务机关规定开具红宇发票,库管员验收入库,分别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提货结算手续、原开发票抵扣联必须由销售部门在开具红票退库时一并退回财务部门。

4、来料加工产成品的出库亦按正常生产产成品出库办法执行,加工车间不能直接将产

品发给委托方。

5、仓库保管员必须依据财务部门审核认可的票据办理发货,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作到帐帐、帐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1、领用低值易耗品时,由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制“低值易耗品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章,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库房保管员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2、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

3、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门应技领用入设置台帐,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工量器具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五条 包装物的财务管理

1、包装物管理包括包装本企业产品,并随同产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

2、包装物的管理

(1)包装物的领用:由包装或装配车间填制“包装物领料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章,库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2)包装物出售计价时,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并按其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时,领用时列入生产成本或产品销售费用处理。(3)出租、出借包装物,由销售部门与包装物租人或借入部门签订出租或出借协议后,开具”出租出借包装物领用单”送财务部门办理出租出借结算手续,收取押金并签章后,由库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4)出租出借包装物退回时,由保管部门办理入库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按照入库单,退回押金,收取租金,办理结算。

(5)出租出借包装物按期不能收回时,由销售部门提供资料,财务部门将没收的包袋物押金先抵科包装物价值,差额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章 存货清查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存货的清查由企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每月末或每季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按照资金归口管理的原则,存货清查分别由供应、生产、计划等物资归口部门牵头,有关科室、车间参加,对储备、生产、成品资金进行实地盘存。财务、审计、企业组织有关部门负

责监督、抽查,如有盘点不实,按差错率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在清查中,对于发现盘盈、盘亏、霉烂变质、毁损和超储积压的存货,各部门要写出清查报告,并清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经计检中心、技术部门签定,报上级批准后进行处理。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人当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并将毁损物资的残体交废品库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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