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_厦门大学本科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厦门大学本科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增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促进研发资源共享,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在厦高校的人才优势、科技资源优势组建的、拥有较强科技实力、较完备的试验条件、能有效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开展原创技术研究。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发有产业前景的应用技术,促进相关领域、行业的科技进步。
2、强化研究特色。加强优势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力争在优势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前沿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资源共享开放。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间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努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4、促进产学研结合和成果转化,注重技术集成创新,协助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四条 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实施计划,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进行定期考评。
第五条 申请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其主要研究方向除应属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具有原创性的学科特色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行业具有辐射作用,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过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4、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5、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6、产学研联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业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l、依照本管理办法,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内容:
(1)《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申请表》;(2)《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规划方案书》;(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基本符合组建条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正式组建。
第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进度安排资金,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可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并依据其《重点实验室规划方案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批文,正式授予“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并按《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受理其申报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审核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市级重点实验室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改进;两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组建批文,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提出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间,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经费为辅,单位自筹为主的方式。政府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软件,不得作为土木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在市宏观经济、产业和科技政策的指导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承接企业委托的应用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及前瞻性研究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并尽快实现“科研-开发-技术-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在经济及管理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有条件的可作为二级单位管理,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托单位应当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支撑。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进行技术交流和研究开发。
第十九条 工程化技术开发能力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级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每二十条 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或人员大量流失的,将暂停或停止该实验室建设,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将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后,市科技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经过考核,对在科技创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能够集聚人才,在国内形成一定影响的实验室,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考虑予以支持。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酌情收回政府资助经费,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