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_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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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业经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省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模范被授予荣誉称号之月起,连续满五年止,向劳动模范支付并发放在职荣誉津贴。

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月在职荣誉津贴,分别按本届上年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

十五、百分之二十计发。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死亡后追认为省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发放五年的荣誉津贴。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离退休(含此前评选的农民劳动模范生活上确有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生活补贴)。其标准为:

(一)省劳动模范每月一百五十元;

(二)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二百元。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离退休荣誉津贴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表彰的在职省以上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在职荣誉津贴、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由原所在单位的集团公司支付;无集团公司的,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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