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支付补偿金案例分析_退休年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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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支付补偿金案例分析:
林某出生于1950年6月20日,其常年在外打工,在2005年3月份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其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在2010年12月5日,公司以林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送达一份书面文件终止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不同意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随后林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一是该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另一个是终止合同后,企业是否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首先,该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虽然至员工退休时合同还未到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应该退休。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当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相矛盾时,应按法定的执行。所以本案中,林某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用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替林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林某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林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9000元(从08年1月1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