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_京东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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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出版集团人字[2010]第1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出版集团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集团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章)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全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集团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集团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维系的基础。
第三条 集团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故意拖延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经集团总经理授权,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部)负责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条 员工首次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员工本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3种形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与集团签订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原在编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工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符合国家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部室主任商集团分管领导提交人力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为完成某项工作而招录的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在集团中担任关键岗位和中层管理岗位及以上职务的员工,需签订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合同签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聘人员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填写《试用期考核登记表》,考核合格者本人签字,经部室主任、分管部室集团领导、人力部主任及分管人力部集团领导签字审批后正式聘用。
(二)新聘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部提前30天通知部室主任及本人,双方同意续签的,由人力部发放《合同续签申请表》,本人填写签字后,经部室主任、分管部室集团领导、人力部主任和分管人力部集团领导签字审批后,由人力部与员工履行续聘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 集团或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15日内未见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由部室主任提出终止该员工劳动合同,经分管部室集团领导、人力部主任及分管人力部集团领导同意,由人力部于合同到期日前30天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二)人力部与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六条 人力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存员工劳动合同。
第三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员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集团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集团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四)集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集团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员工应承担下列损失:
(一)集团招聘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集团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集团和员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集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员工未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集团可依法
要求招用该员工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集团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集团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条款如有与今后国家、北京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部负责解释。